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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14%什么意思_试析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中占重要地位,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因此,企业应特别关注,正确处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为企业减少涉税风险。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货币福利;汇算清缴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规定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福利费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一、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以前职工福利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进行了规定。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财务角度进行管理。
  二、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会计与税法比较: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财企【2007】48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98号)
  新会计准则下,虽然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福利费的支出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1)月末福利费的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月应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金额。(2)年末福利费的处理。年度终了,企业应将福利费调平,少提补提,多提冲回,即: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税收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
  五、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要点
  (1)关注以往年度余额。企业一般都有以往年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尤其是私营企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如果以往年度有余额,先冲减以往年度余额,也就是说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不一定就允许当年扣除,2008年发生的可能是用的以往年度的结余的额度。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
  例:假设某公司2009年期末该企业职工福利费税收余额为80万,会计余额为180万。2010年使用限额为150万,实际使用200万。
  
  注: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且企业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提供证明材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
  (2)关注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要逐一对照范围,可能和具体的行业财务会计规定有差异。尤其是”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
  需要在汇算清缴中找出这些项目,归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按职工工资额的14%进行纳税调。
  (3)关注是否发放。
  各类与此有关的项目2008年起不是计提就可以扣除,而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扣除。在账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
  (4)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若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税务稽查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5)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6)不得列支职工福利费。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
  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财务通则第46条)。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收代理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标签:福利费 纳税 企业职工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