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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及启示】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时间:2019-01-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教育宗旨和方针中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法规和多起职业教育议案,确立了职业教育制度,形成了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补习教育和职业指导三者有机结合的较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对我国当今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民政府;职业教育;发展;启示
   作者简介:柳靖(1977-),女,文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史;王辉(1979-),男,法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史。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4-0092-05
  
   1927―1937年被薛光前先生称为光辉的十年,[1]163我国的政治、经济进入了新阶段:北伐成功实现了形式上的全国统一;济南惨案、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的相继发生,使民心更显团结;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各项建设大力推展。中国迎来了民国成立以来最好的局面,各个领域都开始规划未来,职业教育在教育领域中表现甚为抢眼。不仅在教育宗旨与方针中得到充分体现,而且还通过职业教育法令,真正确立了职业教育制度。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制度的确立
   (一)在教育宗旨和方针中体现职业教育
   1928年5月15日,大学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在新情势下需解决的重大教育课题,其中包括确定一个能普遍为政府及教育界所接受的教育宗旨。会议宣言指出:“此后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就是三民主义的教育”,“我们全部的教育……应该提倡劳动,运用科学方法,增进生产的技能,采取艺术的陶熔,丰富生活的意义,以企图民生的实现。总之,我们全部的教育,应当准照着三民主义的宗旨,贯彻三民主义的精神。”[2]宣言对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10项议案作了说明。
   1929年4月26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定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指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3]这是对清末以来教育宗旨的扬弃,将推行职教作为“发展国民生计”的重要手段。
   八条实施方针大都充分强调“民生”,强调教育要注重生产劳动、注重实习、注重实用科学,以养成国民的生活和生产技能。第二条规定:“普通教育须根据总理遗教,以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第八条特别重视农业教育,规定“农业推广,须由农业教育机关积极实施。凡农业生产方法之改进,农民技能之增高,农村组织与农民生活之改善,农业科学知识之普及,以及农民生产消费合作之促进,须以全力推行,并应与产业界取得切实联络,俾有实用。”[4]165
   1930年4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宣言声称:“……我们为求民生的发展,所以在各级各类的教育内,都注重科学实验,培养生产能力,养成职业技能。”[5]1931年9月,在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各级各类教育目标中均有与职业教育相关的部分。初等教育目标有“使儿童于三民主义教导下具有适合于实际生活之初步的知能。”[6]9中等教育目标有“对于青年应予以职业指导,并养成其从事职业所必具之知能。”[7]12高等教育目标有“学生应切实理解三民主义的真谛,并具有实用科学的知能。”[8]14社会教育目标中有“提高民众知识,使具备现代都市及农村生活的常识。增进民众职业知能,以改善家庭经济并增加社会生产力。”[9]19这两次会议都努力将职业教育融入到各级各类教育中,体现出使教育职业化的倾向。
   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教育之决议案》指出:“今后教育一方面注重发扬民族精神……另一方面则应注重养成生产技能的劳动习惯,使学校毕业之学生均为社会分子,以矫正过去教育徒事空谈忽略实践之弊病。”[10]174同时规定各省市应尽力扩充职业学校,更加凸显职业教育的地位。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教育宗旨和方针中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为职业教育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教育宗旨和方针确定后,国民政府又通过专门职业教育法规,确立了职业教育制度。
   (二)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法规
   1. 《中学暂行条例》。1928年3月10日大学院公布的《中学暂行条例》规定:“初级中学实施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各科,但得依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11]151
   2. 《职业学校法》。1932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12]30职业学校分初、高级两种,以单科设立为原则,既有国立,也可由地方或团体、私人设立,以不收学费为原则。《职业学校法》从宏观层面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教育部又依据该法制定了各种职业教育规程和法规,使职业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备。
   3. 《职业学校规程》。1933年3月根据《职业学校法》颁布的《职业学校规程》规定:“职业学校为实施生产教育之场所。”职业学校实施下列六项训练: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养成劳动习惯;充实职业知能;增进职业道德;启发创业精神。[13]165《规程》对职业学校的入学资格、修业年限、设置原则、经费、管理、设备、课程、实习、训练、成绩考查、教职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作为《职业学校法》的细化,《职业学校规程》是根据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的,使职业学校的办理有法可依。1935年6月28日又颁布《修正职业学校规程》,分总纲、设置及管理、经费设备、编制、科别及课程、实习、训练、成绩考察及毕业、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纳费及待遇、教职员、附则等十三章,“增加了关于职业学校校名与暑假总练习及平时所习各种技术方法的规定;职业学校可根据地方社会需要,酌设《规程》内未列之科目。”[14]466该《规程》后来也进行了修订,对民国后期的职业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及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1933年7月4日颁布的《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及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旨在增进中小学的教育效能并有效指导学生的升学和就业。要求小学自五年级起,初中、高中自第二年起,都应实施升学及职业指导。在职业指导的过程中,注重灌输职业常识,养成劳动习惯,启发学生的职业兴趣与知能,注重与职业界的联络等。
   职业指导的重点在于养成学生的职业兴趣和常识,使不能升学的学生便于就业。在中小学开展职业指导,有利于职业教育对普通教育的渗透。《大纲》的颁布使职业指导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制度得以确立。
   5. 《职业补习学校规程》。1933年9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职业补习学校规程》规定:“职业补习学校,为实施补充生产教育之场所”,[15]67目的有:一、对于已从事职业者,补充其现有职业应具之知识技能,或增进其他职业之知识技能,并予以公民之训练;二、对于志愿从事职业者,授以职业之知识技能,并予以公民之训练。[16]37《规程》对职业补习学校的入学资格、种类、设科、授课时数、分科、教员资格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省市县应根据地方需要,设立职业补习学校或补习班,并奖励农、工、商团体及私人设立。
   除上述法规外,国民政府还陆续颁布了《各省市施行中小学师范职业学校四种规程时应特别注意之事项》、《各省市推行职业教育程序》、《各省市职业学校应改进之事项》、《职业学校各科教学科目及时数概要》和《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等专门法令,从法律层面为职业教育扫清了障碍,形成了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补习教育和职业指导三者有机结合的较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概观
   (一)通过多起职业教育议案
   自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实业教育进行计划案》后,该会每届大会都把职业教育列为议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发展经济,控制日益严重的失业,采取了多种措施支持职业教育,通过的职业教育议案明显增多。
   1928年第一届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请推行职业教育案》、《设立职业学校案》、《设立职业指导所及厉行职业指导案》、《请切实整顿全国各级工商学校以致实用案》、《全国农林教育计划案》、《请促军事当局提倡军队职业教育案》、《推行平民女子职业教育案》、《请规定职业教育在学制上地位》等议案,涉及职业教育的诸多方面。
   1929年8月9日,全国职业学校联合会议决《各省教育厅应举行全省职业教育会议》、《职业教育应加入教育行政组织系统》、《请指定专款拨充职业教育经费》、《女子职业教育应适应女子特殊性》等议案。[17]188
   1930年4月15―23日,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分组审议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宣言提出:注重科学实验,培养生产能力,养成职业技能;注重公民训练;注重民族独立精神。[18]205
   1931年4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教育部执行国民会议通过的《确定教育设施趋向案》,第二条要求“中小学教育,一律以养成独立生活之技能与增加生产之能力为中心。务使大多数不能升学之学生,皆有自立之能力”。第三条要求“社会教育,应以增加生产为中心目的,就人民现有之程度与实际生活辅助其生产智识与技能之增进。”第四条要求“尽量增设职业学校以及各种职业补习教学。职业教育之制度科目,应使富有弹性,并接近固有之经济状况。私人筹设职业学校者,国家应特别奖励之”。第五条要求“尽量增设各种有关产业及国民生计之专科学校”。[19]224-225
   1934年1月11―13日,民众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了包括《推行职业补习办法草案》在内的9项提案。[20]286
   1934年8月,蒋梦麟、胡适、吴俊升等人在国防设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用试验方法修正中小学教育制度以适应国情案》,涉及职业教育的要点为:一、修正现行单轨升学制;三、初小毕业后,教育应分多轨制:升入高小、中学以接专科以上之学校,相当于高小之二年制职业学校;相当于初中之初级职业学校;相当于高中之高级职业学校。凡职业学校概以工场农场生活为中心,不以课堂生活为中心;五、高小至高中8年间的课程,应以求得专门知识与技能为原则。[21]304
   1934年12月7―9日,全国职业教育讨论会议决《职业教育行政人员案》、《职业教育经费案》、《高级职业学校附设短期训练班案》、《职业学校设科整理案》、《推行农业职业教育案》、《职业学校师资及待遇案》、《职业学校毕业生出路问题案》、《职业补习案》、《职业指导案》等9个议案。[21]308
   (二)职业教育发展概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时,恰逢我国职业教育的衰落期,连年战争使职业机关从1926年的1695所到1928年降为149所。但是经过国民政府的积极提倡和各省的努力推广,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高潮期。
   除了国民政府积极制颁各种职业教育法规外,江西教育厅召开全省职业教育会议,详细研讨了过去职业教育的整理及未来的发展计划;湖南省教育厅召集女子职业学校校长会议,推广女子职业教育;“为职业教育问题,单独举行会议者,实以赣湘二省为嚆矢”。[22]294此外,陕西、湖北、福建、上海等省市专门召开职业教育会议或成立省立职业学校。同时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划区进行的农民教育试验中大部分是职业教育的内容。
   除了1927年没有统计数据外,1928―1937年间职业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学校数量和学生数都增长了近3倍左右。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职业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从中我们能获得如下启示:
   (一)职业教育的真正发展有赖于传统观念的改变
   连年战争的影响使得严重的失业问题在当时被认为是正常现象,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接受职业教育后有一技之长,社会上也有合适的岗位,但他们宁可无业,也不去从事,这就很不正常。中华职教社分析后认为是心理因素造成的:“自谓有才者,每不肯内审其所操,而惟计较职位之高卑,酬金之厚薄;重以新旧过程,蜕化未已,新式机关所培植,不尽适于旧式社会之需求……”[23]225潘文安也指出:“我国教育向来不提倡自动,使学生发展他的服务能力。同时学生又看轻服务劳作不屑去做。”[24]
   因为我国古代并无职业教育一词,鸦片战争后,为了抵御外侮,富国强兵而兴办的各种实业学堂依旧承袭前朝“奖励出身”的传统,学生毕业后仍为政府服务。从清末的实业教育到民初的实用主义教育、职业教育及各种新教育思想,都是对原来“治术教育”的重大变革,但旧式社会需求的是“官”,不提倡自动的原因也是一心想做“官”。“在今日的中国,官固足以‘夸乡里而傲朋侪’,然而仅仅只此,还不足吸引着无业者万里奔波,有业者弃业追求。其最大之原因,一在官吏不凭资格,不凭能力,职位之高卑,全凭人力;一在官吏可滥用权威以获意外收入。有此二因,故一切号称知识分子,皆集于官之一途,以冀因缘时会,得意外之财以为挥霍之资,而满足其权力欲。”[25]228-229
   虽然政府相继颁布《壬寅学制》、《癸卯学制》和《壬子癸丑学制》确立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但职业教育却始终为民众所看轻,这种情况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仍无改观。即使进入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也希望得到实官奖励、提高社会地位。可以说根深蒂固的“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的官本位思想才会招致“实业学校”为“失业学校”的讥诮。因此,不改变民众的传统观念而仅提倡职业教育,根本不能解决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
   (二)采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分离的学制系统
   现代学制有双轨(西欧)学制、分支型(前苏联)学制和单轨(美国)学制三种类型。[26]我国的学制先仿日本,后效美国,之后又根据国情加以改进,大多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的学制系统。
   《癸卯学制》中初等、中等和高等实业学堂均为“终结性的课程”,互不衔接,不属严格意义上现代学制所包含的职业技术教育的范围。《壬子癸丑学制》效仿日本,在初等小学以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三者并列,各成系统。
   随着一战后美国的日益强大,英美留学生的归国、中华职教社对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大力宣传,尤其是杜威(John Dewey)、孟禄(Paul Monroe)、推士(G.R.Twiss)及麦柯尔(W.A.McCall)相继来华传播美式教育理念及措施,学制模仿对象由中道日本转而直捷西方。1922年11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仿美国六三三四学制的《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制》。
   《壬戌学制》由双轨制转变为单轨制:过去初等小学之上是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系统;现在由小学而中学至大学,将职业学校、普通中学与师范学校混合成综合性中学,学生自由选科。这一变化是因为教育部认为“转通较易,适于发展个性,所谓纵横活动之制”。也利于消除一般年轻人轻视职业学校的心理,推广职业教育。《壬戌学制》将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学制,使其与普通教育同受重视,虽然未能使职业教育成为学校系统的主体,但至少已不似清末民初仅居旁系的辅助地位。《壬戌学制》本意是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处于同一基线上,增加社会评价,却是以丧失职业教育独立系统为代价,实际效果也十分有限。
   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戊辰学制》大多因袭《壬戌学制》,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改革有:职业学校除高中职业科外,得单设高级职业学校及初级职业学校,修业年限均为三年;小学增设职业科。从学制条文上已渐露职业教育独立门户的端倪。
   “九一八”和“一二八”事变发生后,国人希冀政治、军事、教育等均能切实改进,尤其希望教育方面更能配合国家政策,以图挽救危亡。加之国联教育考察团《中国教育之改造》报告书中对各级教育(尤其是中等教育)制度、方针及内容切中肯綮的批评,使得改造教育的呼声弥漫全国。1932年教育部颁布了新学制。小学之上有职业学校与中学并设,职业学校以单科设置为原则,并可酌量情形附设各种职业补习班。
   “因鉴于中学、师范、职业合并设置制度施行以来,办理未尽适宜、且各级学校目的互有不同,强欲混为同一系统,深恐不能贯彻各科固有之鹄的,遂议决中等教育分为中学、师范、职业三部分,各自独立专设学校。”[27]1932年学制重点改造中等教育,最大的变更在于将师范学校、职业学校与中学重行分开设立,各自成一系统。杨亮功先生说:“过去中学、师范、职业合并制度,是使设施混淆,目的分歧,结果中学固无从发展,而师范与职业教育亦多流于空泛。……驯至谋生、任教、升学三者均不能达。”[28]171经此一变,职业学校学制似又恢复到民初。
   表1数据显示,1932年新学制颁布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数和学生数都有了大幅增加,且职业学校数在1932―1936年的增幅(86.42%)超过了1928―1932年的增幅(77.86%)。这固然与政府在经费、设备、师资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但也与实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分离的学制系统有很大关系。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众心理表明在我国中等教育阶段实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分离的学制是正确的选择。
   (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立法和经费的保障
   职业教育立法是政府重视职业教育最重要、最直接的表现,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职业教育法令:1928年通过的“训政时期”施政大纲有详细的职业教育三年计划;1931年4月2日,教育部通令各省市限制设立普通中学,增设农工科职业学校,在普通中学添设职业科或职业科目,县立初中应附设或改设乡村师范及职业科,各职业学校应增加经费充实设备;1932年11月26日,立法院通过《职业学校组织法》;1932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职业学校法》;1933年3月教育部公布《职业学校规程》;1933年9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职业补习学校规程》……都显示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
   教育部鉴于各省市中等教育经费支配未尽妥善,影响各类中等学校的发展,1933年9月21日颁布《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各省市自1934年起至1937年止,职业学校经费不低于35%(包括职业补习学校),师范约占25%,中学约占40%。要求1934―1937年四年间,“各省市对于中等教育新增经费,应尽先充作职业及师范学校经费。其未能增加者,应就原有经费,逐年缩短中学经费之相当数额,以供扩充职业教育及师范教育之用”。[29]
   1935年1月21日,教育部颁发《办理职业教育应注意各点》,对职业教育行政及经费,职业学校设科、课程和职业指导等都做了原则性指示。
   职业学校经费不低于35%的标准确定后,教育部便将其当作职业教育是否达标的标准之一,该标准也在以后的检查和命令中得到反复强调。1936年,教育部再次通令各教育厅、局,把职业教育作为下年度的中心工作,编制1936年度预算时应增加职业教育经费,竭力达到占中等教育费35%的部定标准。自1936年起,在国家支出总预算内特列专款,用以充实全国优良职业学校的设备,并补助其专科师资的薪金,这是唯一用于中等教育的中央专款。
   1936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教育部补助公私立优良职业学校办法》,规定从1936年起设置补助金,专门补助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困难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职业学校的实习设备。农、工两类职业学校每年占补助费总额的70%,商业及家事职业学校每年占30%。[30]补助费由教育部生产教育预算项下每年拨给,用以扩充职业科实习与研究设备,有特殊需要且经教育部核准的可将补助费的20%添设职业主要学科的技术人员。
   1936年,经行政院核准,43万元补助费共补助24省市的50所职业学校。[31]补助费数额虽然不大,但对公私立职业学校是个鼓励,也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以上措施均力图使职业学校在经费的保障下,获得实质发展,以矫正原来空谈发展的弊端。
  
   表2数据显示,从1928年到1936年职业教育经费增长近4倍,且每年都在增长,增长幅度最低在20000元以上。由于职业教育经费的增加,使之在中等教育经费中的比重也不断增长。1933―1937年的职业教育经费虽然没有达到35%的标准,但其比例还是逐年递增的,在经费增加的同时,职业学校数和学生数也在逐年增加(1937年由于战争的原因造成职业教育的经费、职业学校数和学生数的大幅减少)。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了一个发展高峰,在政府积极倡导和教育界人士的不懈努力下通过了多个职业教育法令和议案,不仅确立了职业教育制度,而且对职业学校的经费、师资、课程、设备、实习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1932年学制确立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分离的学制体系,政府还积极扩大职业教育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比例。虽然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使得法律的落实大打折扣,影响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和效果,但南京国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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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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