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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困境探析】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法人所得税制取消了原来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财税部门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存在着地区利益分配不均衡、信息交流不畅通、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界定模糊等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困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的立法原则,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总分机构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汇总纳税由于制度和机制的缺失,全国各地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尤其是省内跨市及市内跨县总分机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使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税收分配问题、税收管辖问题、各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等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总分机构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税款的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摊比例在其所在地预缴,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此不难看出只有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税款入库,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无税款入库,其应纳税款汇总到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缴纳,造成有税源无税收的问题。从经济发展形势来看,企业总机构或部分二级分支机构大多设在发达地区,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绝大部分设在不发达地区,而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造成贫富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总分机构地区间预缴比例计算未按“所得”
  目前预缴方式为各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总机构相应指标比例确定分摊所得税款,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这种方式下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与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无关,违背了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收依据的初衷,造成获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缴税,而没有所得额,甚至是亏损的分公司也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地区间税源征管矛盾升级
  新纳税方式下税收分配职能由企业、税务、财政三方来承担,企业计算税款预缴分配比例→总分机构税务机关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调整入地方金库,这样不仅增加了分配环节,加大了分配难度,也造成了地区间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区经济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模式,对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排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自主经营;二是国地税之间对于一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也经常发生“好税源抢,孬税源让”的现象。
  (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
  机构资格是否为二级分支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判定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现行规定下二级分支机构的必备条件是“总机构对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见国税函[2009]221号),后者凭借企业注册时的工商营业执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确定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一总机构下设的同类型分支机构在不同的经营地区实行不同的级别管理,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尚为空白,资格确认更加困难,造成了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的局面。
  (五)分支机构税源监管出现空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汇算清缴。大多数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造成管辖权空白区域较多,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总机构年度申报数据质量如何,对纳税调整真实性难以掌握,汇缴中即使发现问题和疑点需要核实,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势必造成多头管理多头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这不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响了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整体稳定性。形成了总机构税务机关想管管不了,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能管没法管局面。
  (六)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交流不畅
  新汇总纳税办法最初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构思,而时至今日该平台仍未开通,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主要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却无法与总机构税务机关及时交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诸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又鞭长莫及,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难以提高。二是对总分机构分别隶属国地税管理的情况,一方税务机关的单项沟通协调势单力薄,无法解决总分机构间税收信息沟通问题。基于此,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只能依靠总局信息交换平台。
  二、完善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改变分支机构预缴分摊指标,均衡地区利益分配
  针对分期预缴汇总纳税的弊端,建议企业汇总纳税预缴比例改变计算方式,将三项指标改为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比例,各级分支机构(含三级及以下)均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纳税所得额,将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内预缴本分支机构实际应负担的税款,总机构在5月底之前完成汇总纳税。此举既可解决总分机构管理中的前三个问题,又可以确保法人所得税制的地位不动摇,达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税款可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实现地区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指标充分体现了“所得税依所得计征”的本质思想。三是对于税率不统一的总分机构从根本上简化了繁琐的分配计算过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各地区之间和国地税之间争夺税源。
  (二)明确细化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判定标准,减少自由操作空间
  为解决分支机构认定混乱,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企业经营机构设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错误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强化管理:一是细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指标的管理和控制,如对财务负责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总机构聘书或任职文件,统一财务核算内部口径,如营业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对加盟店、挂靠单位等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特殊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执行,可以减少资格认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总分机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
  为解决当前总机构税务机关“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机构“力有余权不足”的困境,总局应尽快明确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一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总机构计算、分摊各地预缴企业所得额的准确性,督促总机构按时向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发现总机构在计算分摊各地预缴税款过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总机构的责任。二是赋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检查权,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负责审核分支机构汇总上报预缴所得税分摊指标的准确性;赋予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权,即上报年度汇缴数据前需先经审核确认,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后还有权复审复查,凡发现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和罚款一律全额就地补征入库。
  (四)尽快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总局尽快完善信息交换平台,一是从总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开始采集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总分机构的登记时间、注册资金、人员规模、工资支出及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导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予以更新、维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对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总分支机构能及时查找到所有涉税信息,真正实现总分机构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备案具体程序,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快速、准确传送。
  参考文献:
  [1]靳万军,付广军.法人所得税制必须妥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财政研究2008,(1)
  [2]闫春玲.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6)
  [3]姜文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财会研究2011.(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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