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因病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费用? 广东省东莞市读者阿明: 请问,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否没有彻底离婚的任何方式存在的婚姻状况?夫妻一方没有音讯期间算不算分居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如果一方因为疾病而负债(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一些费用?是否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请回复。
答:婚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一种是“婚姻无效”存续期间,一种是“有效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结合,比如采取欺骗、买卖等非法手段结合。“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有效婚姻存续期间”通常是指符合婚姻法条件,双方自愿的结合,自结合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起至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决书未下达之前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分居”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因打算离婚而采取的分居行为,指不在同一个处所居住,并不一定包括互不通音讯。在分居的状况下,一方因生病而负债,在情况属实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该负担一定的费用,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扶养,孩子的生活费用更应该支付其中的一部分。
2.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