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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稀里糊涂”的保险 稀里糊涂打一动物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河南焦作市智力残疾妇女王可(化名),3年前到银行存钱时,在他人劝说下办理了一份保险,每年需存入保费3000元。2011年底,她的丈夫唐大军无意中发现了这份保险,不成想,这份保险非但没有给他带来惊喜,反而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了许多烦恼――
  
   2012年元月10日,已是农历腊月十七,这个时候,家家户户正忙着采办年货,欢欢喜喜准备过春节呢。可河南省焦作市的唐大军一家却愁眉不展,全家人因为大军妻子王可办的一份保险正在生闷气呢。
  3年前,存款变脸成保险
   “她到银行存钱,被人忽悠办了一份保险,都3年了,我到现在才知道。”原来,前段时间大军突然接到一家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电话,感到莫名其妙的他随即向妻子询问。一问之下,妻子拿出一张工行的存折和一份保险单。存折记录显示,从2009年9月25日至今,每次3000元,3年3次共从存折上扣除保险费9000元钱。保险单显示签发单位是某某人寿焦作中心支公司,险种为盈盛C,保险份数为3份,标准保费3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可。看到被扣得仅剩几十元钱的存折和不知所以的保险单,大军蒙了。
   “我问她啥时候去办的这份保险,她说是那年去银行存钱的时候,一个工作人员让办的。”大军说:“我问她你办这份保险干啥?有何用途?她支吾了半天,也说不出个所以然。这不纯粹扔钱嘛!她看见我生气,自己心里也难受,嘴里说不清,只知道哭。”
   “去存钱给办成了保险,一般情况下我就认了,可我家的情况特殊哇!”孩子上大学,妻子无工作,全家就指靠着大军一个人的收入过日子,日子过得本来就紧巴巴的,每年并无多少节余,3000元钱对大军一家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其实像我们这样的贫困家庭并不奢望办什么保险的。一是家里本来就没有多少余钱,二是像这样的保险缴费期动辄十年八年,有的甚至十几二十年的,期限太长了。就是办保险的话,我们家这种情况下,适合我们需要的应该是重大疾病保障或养老类的保险。”
   “而且我的妻子还是智力残疾人啊!”据唐大军介绍,2002年王可遭遇了一场车祸,当时头部受伤昏迷了好久,接受手术后,她醒了过来,但从此大脑留下了后遗症,有时清楚,有时糊涂。为了维持,现在每天还得定时服药,每月还需要花费几百元的医药费。说到此,大军从屋里一个盒子里拿出了中国残联签发的王可的残疾人证,证书上清晰地显示:王可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监护人为唐大军。
  智障人办的保险算数吗?
   大军的担心不无道理。一个学过法律的亲戚听说了他家的事儿,专门打电话过来,让他去法律事务所或者找法律专家问一问,“看看智力残疾人办理的保险靠谱不靠谱?如果真靠谱了,人家保险公司不退保的话,就当是存钱吧。”“不问心里面还好受些。”经过咨询获悉,妻子作为智力残疾人,所签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王可根本无法按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王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什么不成立呢?作为监护人的大军能不能退保呢?能否要求全额退保呢?焦作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云霄介绍说,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合同法调整范畴,作为缔约人应该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的主体资格要求,缔约人是智力残疾人的,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签订合同时应由其监护人在场确认,合同才具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的温鸿志认为:智力残疾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在现场,不加以确认,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焦作市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的王杰指出:在本案中,当事人王可拥有残疾人证,而该证件是作为政府机构的残联经过严格的审查鉴定后核发的,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看来,只有退保一条路了。”谁知,当大军找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退保时,可保险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却说,如果退保的话,只能退给5000多元钱。而且,王可的残疾人证上虽然写明是智力叁级残疾,但还不能证明王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智力鉴定手续。大军说,这个结果他怎么也不能接受。他认为,保险公司在没有弄清投保人、被保险人王可的个人真实情况下,为其办理保险,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而王可是在去银行存钱时办的保险,银行也有一定责任。为此,他一面准备诉诸法律,一面向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退保险,费周折并不复杂
   1月10日上午,大军再次来到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与政二街交叉口附近一家国有银行支行后,他说明情况并出示了携带的资料。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了联系,然后让大军带着资料直接到某某人寿焦作中心支公司运营部。
   随后,大军赶到该运营部,运营部一位负责人再次审看了大军提供的资料后,细心地听了他的陈述,然后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电话沟通。随后负责人告诉大军:因为遇到的情况相对特殊,需要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唐先生妻子的残疾人证是2009年换发的,如果办理全额退费需要到相关部门调查,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此事引起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保险公司领导亲自过问此事,并多次向省公司汇报请示。本着为客户负责的精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顶着刺骨的寒风,不辞辛苦奔波于残联等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现在所有的退费手续已经整理完毕,并已提交分公司,需退的9000元保费很快就会打到唐先生的银行账户上。”15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告诉大军。
   保险营销:如何走出误导的窠臼?
   “退的钱年前就到帐啦!这个年过的不错,全家人都高高兴兴、欢欢乐乐。”再次见到唐大军,已是1月29日,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站在一旁的王可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但我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随行的焦作市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的同志严肃地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误导销售行为,它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整个事件,虽然保险公司最终全额退赔了当事人的资金,但是事情的过程却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事件中投保人本身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智力残疾人,不具备投保的资格,保险公司审查不严格,不尽职尽责,不履行告知义务,误导销售,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合作融合的加深,保险的销售渠道全面拓展,保险的社会接受度、社会覆盖面大幅度提高,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日益显现。但另一方面,在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和银行重业务发展轻服务管理、重收入轻服务、重自身利益轻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其中保险误导销售就是近年来广受消费者诟病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到了保险业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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