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受理通知单 :
经初步审查,您(你们)申办的 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特此通知。
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年月日
公证告知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承办公证员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二、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三、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办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被询问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超期出证的事由。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四、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其签字或盖章、捺指印确认。
五、有权委托公证机构: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发送公证书;代为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
六、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七、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
八、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依需要制作若干份公证书副本。
九、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有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十、应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凡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此骗取公证书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一、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项
费用,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等原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应在收到公证机构制作的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
十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凡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依法办证或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正确使用公证书,严禁下列行为:私自修改公证书的;违背限定用途使用公证书的;未经允许将公证书用于商业性广告的;其他不正当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应及时主动报告承办公证员:申请公证的事项存有争议的;有被胁迫、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的;有时效性、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该公证事项已由其他公证员或其他公证机构受理的。
十五、凡阅读有困难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代为宣读;凡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公证人员解释。
十六、经本处审查,认为你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的,提出补正、修改建议而你拒绝的,公证人员将记录在案,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七、签名应采用通常书写体。在通知、告知类文件上签名,视为你已阅读并无疑义后的确认;在申请公证的文本上签名,视为你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视为你出席了现场,并愿就该笔录内容承担证人责任;在询问笔录、填写表格上签名,视为你对其内容已审核无异议后的认可,同时提示你在无正文的空白处应采取划线等方式注销,修改处应盖章或捺指印以示确认。
十八、凭本公证受理单、收费收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或通知的日期来本处领取公证书,逾期不负保管责任。
十九、本公证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
本处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上述《公证受理通知单》与《公证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署名确认。
署名: 年 月 日
篇二: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又不在我的,本处暂不受理);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明:
1、 居(村)委会,证明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父母的情
况。
2、
因办理适用于美国的出生公证书须附加中英文相符公证书一并使用,故实际为两份公证,收费为(137.5x2=)275元一式三份,如当事人需要增加副本,另外加收20元/本。
参考:
根据[86]司公字第66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的要求,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的译文页后,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符相应的英译文。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适用(91)司公字第96号《关于出生公证书加贴照片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须在公证书上加贴照片。
有关制发涉外公证书副本的问题,公证处按照司复[2006]16号《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制发公证书副本。
篇三:办理出生公证书
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
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没有医院出生
证明,出生地又不在我的,本处暂不受理);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
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
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注明:
1、 居(村)委会,证明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父母
的情
况。
2、
因办理适用于美国的出生公证书须附加中英文相符公证书一并使用,故实际为两份公证,
收费为(137.5x2=)275元一式三份,如当事人需要增加副本,另外加收20元/本。 参考:
根据[86]司公字第66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
文相符事的通知》的要求,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的译文页后,须另页出具译
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符相应的英译文。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适用
(91)司公字第96号《关于出生公证书加贴照片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须在公证书上加贴照
片。
有关制发涉外公证书副本的问题,公证处按照司复[2006]16号《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
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制发公证书副本。篇二:出
生公证怎样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出生公证——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
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
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
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
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
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2eb321bf83d049649b6658d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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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b0071f657c&sign=36702406d7&zoom=&png=10972-&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
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
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
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
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
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
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
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
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
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公证书出生是很重要的法律事实,它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而出生
最重要的是出生日期。出生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对公民出生的日期所进行的证 明。办理出生
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2)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①身份证件;②出生证明,包括医院 的出生
证明和户口簿。有的国家要求附有本人近期的照片,当事人应准备好。 (3)如果该公
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
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 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范例出生公证书()χχ字第χχ号
根据χχ省χχ市(或县)χχ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χχ省χχ市医院出生证明
或知情人χχ提供的材料),兹证明χχχ,男(或女),于χχ年χ月χ日出生。于χχ年
χ月χ日被遗弃在χχ省χχ市χχ(地点),被送到χχ社会福利院抚养后,于χχ年χ月
χ日被收养,χχχ的养父是χχχ,χχχ的养母是χχχ。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的
编号是χχχχχχ。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当事人自幼遗弃、生父母无法寻找。篇四: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
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
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
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
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
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
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
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
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
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
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
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
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
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
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篇五:出生公证书范本
(有急用的请下载)出生公证书(范本)
(有急用的请下载) 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
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的父亲(或者养父)是×××,母亲(或者养母)是×
××(如果是养父母关系应注明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出生是很重要的法律事实,它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出生最
重要的是出生日期。出生公证就是公证 机关对公民出生的日期所进行的证明。办理出生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2)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①身份证件;②出生证明,包括医院的出生证
明和户口簿。有的国家要求附有本人近期的照片,当事人应准备好。 (3)如果该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
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
认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