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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养老 [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初探]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现今残疾人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在农村落后地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更是艰难。基于文明、和谐及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推陈出新,以供养为主,采取“零支柱”、“第一支柱”的制度,同时辅之以家庭养老和集中供养形式,结合就业手段,多管齐下,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养老保障制度 地区
  一、农村残疾人的生存现状
  人均收入低,农村残疾人是绝对意义上的贫困群体。农村残疾人劳动能力普遍较低,大多只能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残无所养,老而养残现象突出。现今财政对农村残疾人的补贴和救济不足,一些地方甚至把补助金挪作他用,残疾人应得的保障落空,即使是规定的权益也享受不到,老无所养也就成为必然。
  二、影响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政策实施的因素
  1.目前农村残疾人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济方面的。生理残疾带来家庭生产资产和劳动力的匮乏,直接影响了家庭正常的经济收入,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农村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收入要远远低于农村健全人家庭。经济上的窘境使得农村残疾人的生活(如看病、子女上学等)仍存在困难,要其为将来的养老考虑和储蓄只能是一种奢望。
  2.生理残疾带来的“心理残疾”。残疾人生理上的残疾极易造成其较低水平的自我评估,导致其在自我实现上的失败心理,生理上的残疾与心理残疾由此共生。“心理残疾”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负担,心理上错误的认识和定位不仅从观念上影响了他们对养老问题的认识,更从行为上妨碍了养老保障的实施。
  3.政府职能缺失。在残疾人养老保障中政府发挥的作用仍然太小。地方经济发展的滞后成为政府职能缺失的理由。此外,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有别的政策倾向也影响着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的实施。
  4.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目前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托于原来的五保户制度,单一的保障制度使得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水平很低;其次是基金与运营存在问题,农村残疾人的养老基金仍仔在收支缺口,地方管理部门非专业化的管理也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率,甚至会出现非法挪用基金的腐败行为。
  三、我国现行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1.家庭养老。我国现今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其他保障为辅。家庭养老还包括残疾人的自我供养,主要指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年龄、体力允许范围内的自我供养。而现今,农村家庭养老也陷入了困境,家庭中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无形中加重了其家庭成员的负担和压力,容易造成养老责任的推卸。
  2.土地保障。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作用微弱。残疾人作为有劳动能力缺陷的人群,在土地的耕作上存在困难,如果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丧失了土地耕作能力,即使依靠土地租,也只能解决目前基本的粮食问题,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仍很弱小。因此,土地对农村残疾人来说,其养老保障功能受到了极大弱化甚至是基本丧失。
  3.社区养老。“农村社区养老”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以一个村为基本单位,利用本行政村的各种资源为村民养老提供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怛是,由于社区养老天生地对地方集体经济有着很强依赖性,经济落后地区难以为社区养老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得社区养老的发展程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很低,养老保障也随之陷入了资金和管理上的困境。
  4.保险养老。1992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展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中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但基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现实情况,总体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农村社会保障程度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尚未建立。即使有社会救济作为补充,也只能领取维持生存的口粮或是救济金。再次,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无保证,能力弱,集体积累少,用于社会救济的资金十分有限,救济往往是钱多多补、钱少少补、无钱不补,致使农村贫困户得不到及时救助,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
  四、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1.“零支柱”模式。即无需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的救助式养老保险。“零支柱”养老保险模式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即由政府来承担。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对农村残疾人提供的养老保障是政府无偿提供的,是同个人的贡献没有直接联系的。这种“零支柱”的救助型养老模式在使用时可以有所针对,即主要是针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经济状况很差的残疾人,资金发放标准可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凡农村特阑残疾人及其家庭,均应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没有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实施农村特网户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的原则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提高救助金额,以缩小农村残疾人与农村健全人的生活差距。经费的筹集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解决,两者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2.“第一支柱”模式。即政府强制实施的保险计划。这种养老方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资金支付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由政府为农村残疾人统一筹措,为了保障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应该实行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营模式即通过进行;在个人账户基金筹措上可以是残疾人个人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为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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