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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素质推动立法保障司法公正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公正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要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是关键。法官的个体差异对司法公正有着很大的影响,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那么法官自身的态度、价值观念、社会舆论的监督、环境造成压力对案件判决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法官;个体差异;司法公正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法律的形象,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法官又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官只是把其当做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那么,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往往会作出一些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行为,有的甚至会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法官个人的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①。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透斯的脸”②。法官个体的差异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审判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法官是这个制度的承载者。因而我国法官素质必须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官素质不高。主要原因有:1、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影响。司法公正需要的司法独立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素质,可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机关对司法独立的破坏,使法官屈服于外部压力,从而在别人看来,法官的素质已经很低了。因此保证司法独立,给予法官真正的司法环境是法官素质提高的保证。2、法官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机构性缺陷,使法官很难做到理性。首先缺乏宽厚的人文素养。一个人的人文素养作用于整个学习和工作的过程,决定着法官基本素质的高低也制约着发展潜力、综合素质、能力提高的程度。如果法官缺乏较高的人文素养,社会大众很难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其次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一名好法官其娴熟的业务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人才。3、未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如果没有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在遇到诸如法律与权力,法与人情等敏感、尖锐的问题时,就会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不能否认这种内在紧张关系作为法官都会产生,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不同,其对每一个个体的震撼程度也不同,在最终作出选择时的心理态势和信念程度也呈现出迥异的形态。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进人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公正作为根本方向和原则备受瞩目。同时也对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国家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司法腐败。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和惩治司法腐败固然重要,也是民心所向,这点无可否认。但可否从深层次来探讨这个问题,就值得商榷。当今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期,为了各自的利益,正面的和丑陋的角色各自演绎着各自的人生轨迹,或多或少的也影响着社会上的每个人,法官也不例外。为此法官也有好坏,而法官的好坏人民群众自有评判。然而坏法官也好,好法官也好,关键在于是否让好法官成为法官的主流,是否让坏法官不能生存。是否树立正确的人生及价值观,也同样影响和左右着法官的执法活动。
   实现司法公正在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确实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地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同时,要重新审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建立更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今后进人法官队伍的人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二是在此基础上,确实落实《法官法》第24条的规定,制度化地对在职法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稳定性不断提高,使法官成为与法律有关的各行业中整体素质最高的一支队伍。
   立法是公正的尺度,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坚守和维护,这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问题。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正义得不到保护,他们很难接受现实,这种现象多了,将影响到社会稳定。有些案件由于受某些权威人士的干预,使司法独立受到挑战,这些有权力或有经济实力的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影响审判,使无罪判成有罪,有罪判成无罪;有的还参与欺行霸市,对竞争对手通过采用不正当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扰乱市场秩序。这些问题让我们知道确保司法公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认为确保司法公正应该从立法上做起,要在立法中明确指出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重要的国策。因为我国地幅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差距很大,法治进程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地方立法和司法水平必然参差不齐,因此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正确处理本地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立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切不可照搬照抄,草率从事。因为,这样反而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在经济比较发达、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多引进一些现代的司法制度中的做法,推出较多现代的司法制度,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在经济欠发达、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区,在地方立法中,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引入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做法,逐渐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别,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渐渐实现司法公正。各地可以互相交流信息和经验,积极探讨本地区的立法,取长补短,促进和加大立法的力度,不断推出适合本地区促进司法公正的新措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可以相信,只要大家重视立法,并以此来促进司法公正,总会开辟出一条蹊径,打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新局面。同时在法律上改变法院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形式,加大对法院监督的广度与深度,让法院审判更透明更公开,让人民参与到对法官、法院的监督工作中来,让监督贯穿司法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定期的对法官进行民意测评。在选拔法官上不仅要考察候选法官的业务素质,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候选法官的道德品质,德才兼备才是选拔法官的主力。这种选拔方式应该从立法上给予保障。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时要及时、迅速的解决答复。对超时未审理的案件要对主审法官进行严肃的批评,确保法官能够从心理上对案件有积极的态度。
   追求公正, 应为每一位法官的行为目标。可谓知善者智也, 法官应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智者。(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注释:
  ①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法律出版社,1996,2
  ②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2
  
  
  参考文献:
  [1] 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
  [2] 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4] 叶祥考、赵厚轩. 论刑事司法公正中的利益公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5] 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J],2001(11、12),200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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