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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的法律问题探析] 转基因产品有哪些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一、转基因产品的概述   (一)转基因及转基因产品的概念
  转基因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生物体的遗传物质直接操作,选取所需要的一段基因,与其它相关基因重新组合,将重新组合的目的基因导入细胞内,使生物体获得新的性状。[1]转基因产品(Genetical Modified Organisms,简称GMOs或GMO)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它动物植物、微生物、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等),创造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性状、新产品甚至新物种。目前国际上习惯把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统称为GMOs。[2]
  (二)转基因产品的特点
  1.由于获得新的优良基因,转基因作物在其生长过程中,对各种不利条件的抵抗力有极大地增强,使得各种农业物质和人力的投入大幅减少,同时产量还有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
  2.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极大地改善转基因产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如可以提高植物油中的主要脂肪酸含量,改善食品中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的功能特性,甚至可以提高产品中的某些化学成分,使其成为疗效食品,优良的品质使转基因产品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3.由于许多转基因作物具有抗虫基因,抗病毒基因以及抗除草剂基因,这使得对化学品的依赖大为减轻,如转基因大豆只需要喷药一次,转基因棉花则可以完全不用喷药。因此,产品所受的污染少,更符合人们对于健康的要求。[3]
  二、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制的现状
  为了有效的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管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其中主要包括:1993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学技术部和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101条规定,转基因食品适用于本法。该法相对弥补了转基因食品有关安全问题的空白。
  三、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生物工程转基因技术当下已经是新兴的科学技术,技术性科学性很强,因此人们对生物工程转基因技术的认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虽然己经制定了一些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政策文件,但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主要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层面上。[4]各行政部门都根据各自行业的管理制定了若干的行政法规、规章办法,但是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并极易修改、变化,这种立法的不稳定、临时性和应急性和我国面临的问题非常不相应。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转基因产品进入我国,如何提高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管理的效率,成为我们将要解决的问题。[5]
  (二)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发展相比,在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立法滞后。转基因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转基因的间接加工品进行有效管理,也会令国外转基因产品经营者钻此法律漏洞。[6]我国也缺乏转基因产品标准化管理。
  (三)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技术体系不健全
  首先,管理部门对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所要依据的法律甚少,因而会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对与有关风险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因而不能确保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安全及应对能力。其次,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技术检测主要是农业部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没有专门设立机构。这对转基因食品批准生产销售后,对它们长期的安全性负责进行定期检测造成一定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转基因成分检测的国家强制标准。[7]
  四、对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制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转基因产品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包括转基因产品的责任权利归属、质量监督控制、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等。转基因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违反转基因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质量违约责任与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有原则上的区别。其次,完善《转基因农产品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迄今为止农业部已经颁布了三个实施细则,还缺少《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利用外资管理办法》、《损害赔偿办法》、《进出口检验检疫办法》等。[8]
  (二)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规则与标准。只是针对转基因农产品进行相关立法,不利于全面保护消费者。还应当其他类型的转基因食品类产品的法律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将转基因产品标准化[9]立法部门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指标和数据科学界定转基因产品的内涵,严格规定转基因产品的标准:1以转基因产品质量标准为重点,建立转基因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体系;2应有一个由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3充分考虑农业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的特点,因地制宜建立不同地区的管理标准。
  (三)建立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制度。
  鉴于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强,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还应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以支持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我国必须制定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技术体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规范规程。这样才能保证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能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产品从运输到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并能尽快地针对风险做出应对措施, 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能够针对有关风险采取应对措施,从而确保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安全,增强应对能力。[10]
  五、结语
  转基因产品是在有限的空间内解决人类粮食、能源、环境等世界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它对人类生命与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也倍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出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其长期影响的不确定性的考虑,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为了避免在转基因产品贸易上的争端,制订直接针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规则也是必要的。只有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才能趋利弊害,使转基因产品能够尽量减小其缺点,从而更大的发挥优点,进而为全人类谋福利,创造一个和谐的世界。
  参考文献:
  [1]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23.
  [2]王洋.转基因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法律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7):115.
  [3]王洋.转基因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法律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7):115.
  [4]张启发.对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和产业化发展战略的建议[J].中国农业信息,2005,(2):427.
  [5]王世春,陈文敬.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贸易和投资壁垒(之二).北京: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4.
  [6]胡纯,郑先勇.基于转基因粮食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J].今日南国.2009年10月
  [7]王笛笙,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8]刘小红,单飞跃.转基因产品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5月第19卷第3期.
  [9]陈志群.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10]韩利琳,实雁.建立和完善中国生物工程转基因安全性法律制度探讨.西北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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