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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实行贷款担保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完善贷款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担保贷款的风险仍然不小,无效担保问题十分突出。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问题已迫在眉捷。本文就担保贷款风险的成因、特征及风险防范作初步探讨。
  
  一、担保贷款风险的成因和特征
  
  (一)担保人、担保物本身的风险
  担保贷款的担保最终都要落实到担保人或担保物上,在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担保人、担保物本身也存在着风险,且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不同的风险。保证人可能会因其产品销售受国内外商品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影响效益的实现,使其担保能力在短期内增强或削弱,甚至自身难保;抵押、质押物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时间变化而升值或损耗、贬值。
  
  (二)担保贷款管理中的风险
  1、担保贷款的审查不严,形成贷款风险
  主要有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担保,超清偿能力或无清偿能力的担保,违反担保原则的被迫担保,互相提供担保的担保,非担保物的担保,担保物不足值和难以实现交换价值的担保。
  2、担保手续不全形成贷款风险
  有的借款合同条款不全,如担保方的责任、期限不明确,抵押品的保管责任不清。有的担保品清单所列资产不明、不具体、担保资产不明确,给抵押品检查带来困难,核保工作无法规范。这些贷款产生风险时,由于手续不健全,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有的甚至使银行丧失要求保证方补偿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及追索连带偿还债务的权利。
  3、担保贷款合同资料和担保物管理监督不力、不善形成风险
  (1)由于对担保物没有进行财产登记,出现担保物丢失、冒领、被盗无人过问,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查和补救,有的抵(质)押品被重复抵(质)押。(2)对企业保管的属抵押品的固定资产等,由于银行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易损坏、丢失、陈旧。(3)由于对抵押人代管抵押物的监管不力,还可能出现抵押人在合同期问未经贷款行同意,擅自变卖或处分、转移抵押物的现象,给银行在借贷风险出现而主张债权时造成困难。
  4、出现贷款风险,未及时主张债权时效形成风险
  (1)是否注意处分担保的时效,而及时主张担保债务的期限。
  (2)当保证人破产时,是否及时主张和申报债权。
  
  (三)外部环境不配套的风险
  1、产权登记部门没有一盘棋的思想。有的在经办产权登记过程中我行我素,还有借机创收之嫌,为了小集体利益,不能配合金融部门,起不到把关作用,如评估部门高估担保物,公证部门作虚假证明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有关法律规章不细,影响了担保贷款的操作和业务扩展。(1)由于动产价值的评估、保管、变现市场等机制没有形成,使得动产质押贷款难以实行。《担保法》中规定可以用来质押的本票、支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没有实施细则,风险难测,故未能在质押贷款中出现。(2)法律或执法部门对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制裁仍显得苍白无力。
  3、市场机制不健全,担保物难以处置。有完善的拍卖市场,使处理抵押物举步维艰。有的职能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处理问题,造成抵押物低值变现,如有的地方法律执行部门在处理担保贷款纠纷时,不是将担保物交由拍卖市场实现合理价值,而是自行处理了事。
  
  二、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担保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对担保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1、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方面:坚持审贷分离制,明确贷款调查责任人和贷款审批责任人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定《贷款合同管理制度》和《担保物保管责任制》,责任保管人对合同资料和担保物保管要负经济责任,遗失或保管不善要赔偿和受处罚;建立信贷员对企业自身保管担保物的监管责任制,信贷员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信贷风险应承担责任。
  2、在实行担保贷款规范化管理方面:一是制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统一规范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做到手续严密、合法,简便易行。二是规范担保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成为借贷双方权利、责任的有力证明,一旦出现纠纷,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借款合同将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保护银行的应得利益。三是规范对贷款合同和担保物的管理,如实行专人专柜统一保管,设立担保物登记簿,并把担保物品的核算纳入会计工作内容中。
  
  (二)强化管理,把好制度落实关
  1、在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时,把重点放在贷前调查,尽可能排除风险隐患。
  2、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3、担保贷款借贷关系成立后加强检查、监督。
  
  (三)强化法律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办理担保贷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不能用货币形式清偿贷款时通过处置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来清偿。因此,对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在诉讼时效内依法诉讼、依法收贷。
  
  (四)改善外部环境,促进担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
  1、要在贯彻《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以适应担保贷款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担保应做出明确规定,保证银行对企业抵押财产的合法处理。要制定《质押贷款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扩展质押贷款业务。
  2、协调好银企关系、银行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取得多方支持。一是积极与政府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地方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确保银行债权的落实。二是银行要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公证部门以及法院部门等建立广泛的联系,使这些部门能与银行通力合作,公正、负责地办事,避免同企业联合欺瞒银行的行为发生。
  3、建立担保物品处置市场或金融机构联合设立的担保物品处置专门机构,尽快形成上下结合、信息互通的担保物品处理环境。对担保贷款不能按时收回的担保物品进行拍卖、租赁,加速抵押品变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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