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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国妇女福利制度发展方向】中国妇女福利制度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      摘要本文简要叙述了我国的妇女福利发展现状以及不足,与较为成功的瑞典妇女福利进行比较;在北欧模式的启示下,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妇女福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妇女福利北欧模式妇女就业卫生保健
  
  妇女福利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女性劳动力资源,体现男女平等。由于妇女在生理心理上有着与男性不同的特点,所以需要加以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目前已有的妇女福利包括三个部分:特殊津贴和照顾、妇女劳保福利、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一、妇女福利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一)妇女福利的内涵
  妇女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维护其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妇女福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妇女就业保障、妇女生育社会福利、妇女健康福利以及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且充分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
  (二)我国妇女福利发展历程和成就
  我国妇女福利发展历史可以归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2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之后到1949年。这期间颁发的一系列措施只在局部施行,没有形成国家制度。
  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妇女福利真正建立是在建国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女员工生育期的保障政策;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把女工作人员的生育费用纳入公费医疗;1955年国务院通过《工厂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置更衣室、妇女卫生室等辅助设施;1950年《婚姻法》则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原则;1954年颁布的《宪法》保证了妇女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等等。
  第三个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一阶段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女性的福利状况大为改善。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时期我国妇女福利全面发展,在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婚姻家庭领域的保护等多方面的状况都不断改善。
  (三)我国妇女福利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妇女福利自建国以来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阻碍。首先,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依然顽固。在我国,就业中对女性采取不公平待遇的现象比较突出,很多企业逃避责任使得生育保险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其次,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也没能拥有和男性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尊重;且比男性少了很多闲暇时间;家庭暴力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
  二、瑞典妇女福利的概述
  一直被世界引为典范的以“高福利、高消费、高税收”为特点的“北欧模式” ,其中关于妇女福利的部分已经比较完善。以瑞典为例,目前瑞典女性收入的平均水平约为瑞典男性的平均水平的82%;2000年,瑞典与它的北欧邻国芬兰一起被联合国评为世界上男女平等的“模范国家”;瑞典的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约占40%;据统计,在瑞典的对外贸易活动,女人创造的价值占了近60%。
  (一)瑞典的性别平等政策
  性别平等法案于1980年通过,其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劳动市场的贯彻、改善妇女工作的条件和环境。法案有七章,二十多条,详细规定了在劳动市场、录用、提升、发展、培训、支付、报酬、管理、分配等各个环节禁止性别歧视、性骚扰和对女性的伤害。法案不仅规定了违法处罚的情形、程序和责任,还规定了执法部门,这确保了法案能被切实实施。瑞典的性别平等政策已有30多年的历史,为瑞典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瑞典的保障妇女福利和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a.父母保险。除法律保障妇女不会因怀孕、生育而失去工作外,她们还享有免费产前检查、生产住院、产后护理等。基本产假一年,这期间父母都可轮休。前九个月都可保留工资的90%,后三个月每人每天发37克朗。
  b.男性休产假法案。为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因素,瑞典社会广泛认为产假是男女共同的事。因此男性也可休产假,用来照顾家庭。
  C.劳动保护。在工作时或在上下斑路上因发生事故而致伤残,或由环境污染而引起疾病的都可得到完全免费的治疗。
  (三)瑞典的妇女机构和组织。瑞典的妇女机构和组织发展的比较完善且全面,使得他们的妇女福利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并贯彻落实
  a.瑞典性别平等委员会。平等委员会下设监察官。监察官主要监督各地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各项事务。
  b.斯德哥尔摩大区性别平等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大区政府及所管辖的县区均设一名工作人员、一名顾问组成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性别平等问题。
  c.性别平等监察官办公室:监察官办公室是国家立法机构中的一部分,成立于1980年,其主要负责执行《性别平等法案》,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d.沙姆斯妇女组织:沙姆斯妇女组织是全国性的妇女组织,创建于1955年,致力于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制止家庭暴力,妇女参与立法的工作。
  e.全国受虐妇女和年轻妇女避护所协会:于1984年成立,瑞典全国有160多个避护所;该协会的主要资金由国家政府拨款,大约每年拨700万克郎。
  f.瑞典妇女论坛:瑞典妇女论坛组织于1988年成立,该组织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
  三、 瑞典的妇女福利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瑞典的妇女福利可以看出我国妇女福利政策、法律法规和机构组织等方面都不甚完备,通过借鉴北欧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妇女福利制度:
  (一)就业方面
  可以从完善就业政策、落实生育保险两方面入手,保护女性就业择业。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力度仍需加强,不仅要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机会,也要保护女性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以及合法权益。还要使广大妇女树立起足够的平等就业权利意识,才能使妇女就业福利得到贯彻落实。
  (二)受教育方面
  保护妇女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是维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参与权利和平等的家庭地位的关键。在坚持执行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学校的管理监督,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确保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辅助政府采取措施推进扫盲工作,在妇女中开展知识普及教育运动,从而提高整体知识水平。
  (三)卫生保健方面
  a.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b.可借鉴北欧生育保险的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考虑增休男员工的“产假”;
  c.不断建立完善的县、乡、村级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增强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
  d.加大对妇女健康教育宣传的力度,扩大教育覆盖面,使全体女性都树立起自我保健意识,从而更好的推进妇女卫生保健福利;
  e.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协助政府作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加大社会力量的投入,共同促进我国的妇女卫生保健福利。
  总的来说,我国可以借鉴瑞典妇女福利的经验来完善自身妇女福利体系,但在借鉴北欧模式经验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具体国情,不可盲目照搬北欧国家的一些做法,应形成具备自己特色,适合自己国情的独特的妇女福利体系。因此,一方面,中国要尽快建立起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妇女福利体系,另一方面要适时调整妇女福利社会政策,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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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康乔第二作者陈原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通信地址:湖南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公寓 109电话: 1346753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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