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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四十六条”来袭_新著作权法

时间:2019-02-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自己写的歌,只能拥有3个月版权,恐慌笼罩音乐圈      新歌出版3个月即可翻唱,网站不查盗版,还有人想写歌吗?      一石激起千层浪,“四十六条”成了音乐圈里一个令人恐慌的名词。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份修改草案中,引人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有人这样概括“四十六条”:“旭日阳刚等3个月就可以唱汪峰的歌,让汪峰无歌可唱。”众所周知的是,国内音乐的版权保护一向欠佳,音乐人担心,这次的新法修改草案如果通过,国内再无创作人。
  
  音乐圈哗然
  
  这份征求意见的公告3月31日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发布,敏锐的音乐人立刻嗅出了异常。之前《著作权法》中有一条“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不经歌曲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歌曲,汪峰和旭日阳刚那场著名的“《春天里》之争”即来自于此。
  
  这份《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几个字让音乐人傻眼,创作过《潮湿的心》的音乐人李广平在微博上痛心疾首:“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完蛋了!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仔细看四十六条,会发现其中还有“依照四十八条规定条件”才能3个月后翻唱,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里,3个月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翻录歌曲的条件有三:备案、点出原作信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地音乐领域,就是简称“音著协”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照音著协的官方说法,其性质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律师张志峰介绍,目前音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人可以选择授权或不授权音著协代理自己的作品版权,即是否成为音著协会员:“如果音乐人不授权音著协,那为什么要向音著协支付费用?”这个问题在新法草案里被这样解决:音乐人授权音著协代理自己的版权事务变成了规定动作。六十条表示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七十条又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辞任太和麦田CEO不久的宋柯,依然是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的副理事长,连夜在网上发布自己对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这样理解七十条:“虽然第六十条明确表明权利人可以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但在第七十条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又是集体管理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的。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过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这算什么?”
  
  此外,高晓松、卢中强、小柯等音乐人都积极在网上发声,给新法草案提建议。唱工委在4月9日紧急召开会议商讨对策。文学和影视领域的人也参与其中,恐慌笼罩着文化界,如果音乐产业开了这个先河,可能累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作家对文字的权利,编剧对剧本的权利,影视公司对影视剧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类似的待遇。
  
  失控的音著协
  
  最终,草案的争议条款都指向一个机构―音著协,其“集体版权管理组织”的性质让外行人摸不清头脑。
  
  职业混音师阚欧礼接触过诸多作曲人。据他了解,音著协最初由几个作曲人牵头成立,一开始是自发的,后来发展成半官方性质:“被收编了,越发展越不对味儿了。”阚欧礼认识一位知名作曲人,是音著协最早一批成员,后来却成了对音著协抱怨最多的人:“他的成名作被用于某家用电器广告,没有得到任何版税,去追问音著协,追到五位数版税,他后来巧合认识了广告的出资方,得知付给音著协的版税是六位数。”阚欧礼将此举形容为“拼缝儿之神”。
  
  因为一次帮幼儿教材梳理儿歌版权的经历,阚欧礼对音著协的“集体版权管理”更加失望。那本教材里有50多首儿歌是没有过保护年限的,但是很多找不到作者,教材出版社去找音著协,音著协按照每首歌300元收了版权费用,一年以后有一位作曲人找到出版社称教材用自己作品是侵权,出版社只能说是跟音著协买的版权。“按理说音著协的职责应该是找到原作者把钱转交过去,但后来的事说明音著协在办事儿的时候完全不是致力于把钱转交给作者,而是‘你把钱放我这儿,我帮你摆平。’”在音乐圈多年的阚欧礼说,整个国内的音像出版领域,版权管理都有类似的混乱。
  
  十三月唱片总经理卢中强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音乐人对音著协是积怨已久。十三月已经碰到过两次歌手不是音著协会员而“被代理”的情况:歌手杨嘉松从来没有加入音著协,有一天忽然接到音著协电话,称音著协已经帮杨嘉松代收了一笔钱,其中有一万多元钱是要分给他的,拿到这笔钱的条件是杨嘉松必须先加入音著协。李健翻唱的专辑收录了十三月歌手万晓利的《陀螺》,翻唱授权从音著协购买。当时音著协称,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最终这首歌的钱十三月也没收到。卢中强认为这是“流氓行为”:“你凭什么给我代收,代收完了还在里面分钱?”
  
  音著协声称的“会员和非会员一样有代理权”,此前卢中强可以问一句“凭什么”,如果新法草案通过,这个做法就有了法律支撑。阚欧礼最担心也是这一点:“越是业内的人,反应越强烈,因为大家都知道音著协的种种潜规则,但是现在潜规则合法化了就太可怕了,连告都没地儿告。”
  
  音著协2010年2月公布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其中能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其余被用于管理和维权支出,这被网友戏言“五五分成”。阚欧礼和圈内的朋友们交流的结论是:“身边的音乐人都没怎么拿到钱,大家都在亏钱,我认识的音乐人不自己去找音著协,就拿不到钱。”
  
  作家维权联盟律师王国华有同样的感觉,“目前的实践里,有不管创作者是否为音著协会员,音著协都代理他们的版权的做法,这种趋势很明显。”王国华觉得音著协的工作并不到位,“音著协的职责应该是维护版权人的相关权利,为版权人提供相关的服务,现在来看的话,音著协在这方面定位或者是职责不清。特别是网上盗版这么严重,音著协在这方面无所作为。”
  
  王国华同时列出了国外集体版权管理的情况作类比:国外是由音乐人自发组织的,成员自愿参与和维护,非官方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同时有多个集体版权管理组织存在。
  
  音著协:我们都是转付
  
  从音乐人声讨四十六条起,音著协就一直在接待记者的采访。最终不胜其扰干脆在自己的官网放了个书面意见。4月6日,时代周报记者联系到了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接待了一下午采访,他第一句话就是:“几乎所有的记者都在问同样的问题。”音乐界指责音著协是新著作权法的获利者,刘平称都是误解。他特别强调“转付”一词:“由音著协转付,20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他看来,“转付”同样可以解决音乐人没有授权音著协、不是其会员的问题:“是转付,就不存在授权的概念,不存在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使用者只要履行法律的义务支付使用费,通过音著协收转,无论会员非会员都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许可转付。”他更表示,现在外界争议四十六条,这是“外行人谈了内行事情”。
  
  记者将网络上的疑惑告诉刘平:“歌手要翻录歌曲,音著协在里面收费吗?”刘平再一次纠正:“不是音著协收费,是转付。”
  
  刘平不愿意多发表意见,称“网站的书面意见就是我的意见”。而在音著协官网发布的意见中,基本上肯定了四十六条的做法:“其一,现行《著作权法》是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即实行法定许可,草案增加了3个月的权利保留期,对首次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利益保护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其二,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但书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改变了此项法定许可规定名存实亡的窘境,这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在这份意见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被视为“名存实亡”,音著协还表示这是国际上的做法,为防止音乐垄断而设:“国际上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从立法之初其目的就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因为唱片公司凭借其地位优势往往通过与词曲作者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影响到唱片的社会传播。”
  
  新《著作权法》修订案的六十条和七十条几乎是在给音著协铺路,音著协对此的意见是:“此规定(指六十条)为新增内容,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有专门的名称,叫做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此规定大大增强了权利行使时的可操作性,不但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让相关使用者从纠结于守法与侵权的两难之境解脱出来。”
  
  本次新法草案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三家科研单位都提供了专家意见稿。时代周报记者试图联系专家组的专家,其电话均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唯一一位跟记者约好了访问时间的专家也没有如约接听电话。
  
  此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曾经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宋柯认为音著协的“垄断”说不成立,新法反而会造成音著协垄断:“在中国,音乐公司从没垄断过,都被侵权损害得奄奄一息了。我也从来没有听说任何一个歌手、唱片公司可以垄断。真正能形成垄断的是新法的规定让集体版权管理组织音著协形成垄断。它来垄断大家集体来谈判、定价、许可。新法草案无一不是在为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充分的垄断权力而修订的。一旦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了垄断,我们可以想象所谓的垄断高价、低价就会出现,才真正伤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音著协和专家都提出了“新法草案有利传播”,宋柯也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著作权法第一要旨不是有利传播而是保护权利,中国不是传播出了问题而是保护出了问题,现状是权利人在各种方面受到侵权。不光是音乐版权,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存在这个问题。保护没有形成,我想象不到国家怎么能发展成为一个文化大国。法学专家老是想跟国外比,但是他忘记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文化上先进的国家,都已经保护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被利用的“避风港原则”
  
  除了3个月就能翻唱的四十六条,宋柯提醒音乐人不要忽视六十九条,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按照这一条,盗版的书、影、音,在网站里出现时,都可以用“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之名不看内容是否盗版。
  
  中国作家集体讨伐苹果,让民众了解到“避风港原则”一词。律师王国华介绍,避风港原则来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给网站在盗版免责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最重要是不能获利,第二是不能明知,如果他知道,就要承担责任。”正在上映的电影、热门专辑和书籍,都是很容易判断是否盗版的内容,不应该用“避风港原则”。新法草案如此弱化网站的责任,王国华觉得是对现有著作权法的推翻:“这一条的存在是我们立法的倒退,如果这一条通过的话盗版泛滥,版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受害的是社会公众。”律师张志峰也介绍:“目前的实践中,对网站侵权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很明显的盗版内容,有热门的知名的作品上传了,网站是有责任的。”
  
  宋柯是内地最早尝试数字音乐的人,他认为原本的法律已经没有给网站足够的约束,倘若明文减少网站责任更不恰当:“十几年的互联网发展过程说明了,中国互联网在利用‘避风港原则’侵犯很多权利,不光是音乐。这个著作权法里应该提高侵权的成本,尤其是六十九条规定的网站,应该去除他们的免责权。现状是互联网侵权更多,而不是音乐人从互联网上拿得太多了。我认为这一条一点不利于音乐人音乐行业的进步,也不利于保护权利。”
  
  音乐人的“希望”
  
  2012年年初,宋柯辞任太合麦田CEO,去开烤鸭店,在内地音乐圈引发了不少震荡,同行如卢中强等都让宋柯“给留个跑堂的位置”。宋柯总结自己的音乐事业,左右都逃不过版权的问题。宋柯当初进入音乐产业时,目标内容方从销售中的收入应该达到40%,但即便是在卡带CD时代,内容方能拿到的收入不过是8%到15%。现在他认为这个比例降到了2%到3%,而还在音乐第一线奋战的卢中强称十三月的版权收入在公司总收入1%以下。这个被视为内地原创力量希望的独立音乐厂牌主要靠演出和帮企业做音乐等其他业务维持。
  
  内地音乐每况愈下,遇到过数字音乐转型、彩铃收入一度良好,甚至曾经有资本对音乐行业感兴趣,却不断地错失发展的机会,宋柯认为,法律对版权保护的缺失一直是致命伤:“如果法律,立法、修法、执法强大的话,行业不会是现在这样。中国的音乐人不比其他人笨,今天这样不是因为我们做得不好,中国音乐有几次可以掀起浪潮的时候,产业转型、有好的歌手、有商业机会,都因为法律对这个行业的支持不够,才造成今天的情况。”
  
  正因为此前的中国音乐产业文化保护几乎一片狼藉,宋柯和同行们一度对新《著作权法》充满期待:“大家盼新法盼了很长时间,“十二五”明确地说扶持文化产业。大家希望在一个新的契机里,政府的大战略上能对文化产业开始重视。但是在这次具体的条文上却产生了这么大的冲击。”
  
  去年下半年,十三月唱片的杨嘉松推出了一首拗口的歌叫《我希望我的希望不再只是希望》,彼时卢中强一路贴钱打造的“民谣在路上”演出已经有了不少拥趸,赔得也越来越少,卢中强经常引用杨嘉松的歌词来表达自己饱受打击但依然在坚持的音乐理想。面对这次的新法草案,他愤怒而沮丧:“今年年初我们已经和虾米、酷我谈到了版权使用费的问题,有一些版权和渠道改善的端倪,如果这个法这样通过,只能让我们彻底绝望。”
  
  阚欧礼也提到“希望”这个词。“现在音乐人的知识产权几乎没有被保护,假设新法作出负面的规定甚至一时半会儿看不出损失,但是这个新法草案扼杀的是音乐人的希望。他们看不到希望。”他说,知识产权也许跟自己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他清楚地知道知识产权关乎整个音乐产业,“音乐作品本身产生不了财富就养不起创作源头的音乐人,更养不起由音乐人出钱聘请的乐手乃至录音师。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音乐圈,请保护它。虽然我只是生态系统下游的制作者,但是地球都没了就没我这小鱼小虾了。”
  
  现在,这只是尚在征集意见的修改草案,国家版权局清楚地表示在向公众征集意见,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建言渠道都在网上公示,网站甚至大方地在官网上转载了“音乐人周亚平、高晓松、汪峰等也认为该条款会挫伤原创音乐的积极性”的新闻,国家版权局领导也表示“提意见是好现象”。新法草案中引入了“试听作品”概念、赔偿上限提高,这是法律和音乐界人士都认可的进步。因为这样的危机,中国音乐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团结,希望能够影响到最终的立法决定。内地音乐人的希望,只会是希望吗?
  
  链接
  
  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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