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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两岸的现状 [论ECFA的两岸特色及台湾经济由大陆走向世界的前景]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ECFA的签署和生效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是两岸共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一步。ECFA不仅是两岸双方平等协商的规范两岸经贸关系的特殊安排,同时也是WT0框架内特殊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因此,ECFA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两岸特色――特殊自由贸易协定、大陆让利、“九二共识”的政治前提以及“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机构安排。ECFA既有助于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又有利于台湾参与区域和全球经济整合,防止台湾经济被边缘化。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两岸经贸合作正常化是台湾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必要环节,而且台湾经济未来的出路是深化两岸经济整合。在经济战略整体布局上,ECFA将推动台湾经济从大陆走向世界的进程,加速形成包括两岸四地的自由贸易区。
  关键词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两岸特色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
  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The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并于当年9月生效,其中“货物贸易早期收获St划”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一天,大陆方面正式实施涉及全部11个部门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开放措施。ECFA的签署及生效是2005年4月国共两党首次“连胡会”后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一项重要成果,这不仅是大陆方面积极推动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2月发表对台工作“六点意见”中提出的两岸可以“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的结果,而且也是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2008年当选后顺应岛内主流民意呼吁两岸尽快商签经济合作协议的结果。毫无疑问,ECFA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是两岸迈出共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一步,目的是构建“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因此,无论是从大陆还是从台湾的角度来看,ECFA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两岸特色,这是ECFA与两岸各自签订的其他经贸合作协议的根本区别。ECFA将有助于深化两岸经济整合、防止台湾经济被边缘化,它将推动台湾经济从大陆走向世界的进程,进而将“两岸自由贸易区”构建成囊括两岸四地的特殊自由贸易区。
  ECFA是建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特殊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GATT/WTO第二十四条以及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第五条规定,缔约方为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相互间可以达成优惠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旨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具体表现是各缔约方签订某种程度的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签订FTA的缔约方相互间适用更优惠的贸易安排,而不将这些优惠适用于其他缔约方。不过,上述国际贸易法规条款中还规定了旨在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的FTA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须取消区域内各国或各关税区之间“绝大部分贸易”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应涵盖“大多数服务部门”;“临时协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取消区域内货物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不能对区域外其他WTO成员方带来更高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将涉及货物或服务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通报WTO并接受其相应工作组的审议;等等。很显然,自由贸易协定在法律上是GATT/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换言之,如果部分WTO成员彼此间希望获得超最惠国待遇的贸易优惠,则这些成员需要达成类似FTA性质的贸易安排。
  因此,在GATT/WTO范围内,“两岸双方如果想要取得比WTO更好的优惠,除了ECFA,没有其他的可选项”。因为,如果“台湾采取与WTO各成员方逐项以堆积木方式协商处理”,这样产生的协议就不能排除WTO货物和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普遍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大陆和台湾谈出什么条件,其他WTO成员的优惠都要比照办理。如果想取得比WTO更好的优惠,只得透过区域贸易协定(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自由贸易协定或类似方式才行”。可见,要达成由两岸独享的双边自由化优惠安排,ECFA是唯一选择,它是具有自由贸易协定特征的两岸双边贸易自由化安排。
  一般来说,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关税区之间,包括一个国家的关税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签订的旨在促进相互间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像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就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中国的关税主体――内地与其单独关税区――港澳分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两个CEPA都没有采用FTA的名称,避免了与国家间FFA类比时产生涉及“国家主权”的误解,同时也体现出CEPA这类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殊性。ECFA与CEPA一样,既是一个国家的关税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安排,同时又是WTO框架下具有同等权利的成员之间签署的FFA,旨在加强两岸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两岸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投资保障机制。
  不过,内地和港澳在CEPA这个总体安排框架之后,通过签署后续“补充协议”的方式逐步扩大相互间自由贸易的范围和水平。截至2011年12月,内地与港澳特区已分别签署八个和七个补充协议,兑现了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与此不同的是,ECFA目前只是两岸间经贸合作的原则框架,但ECFA明确规定两岸双方“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事项、经济合作、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等“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这表明ECFA的渐进性和开放性。这种渐进开放的经贸合作安排有助于两岸双方根据各自经济需要,循序渐进地扩大经贸合作内容,逐步探索深化大陆与台湾经济一体化的途径。因此,ECFA只能算是初级版的FrA。作为初级版的FTA,ECFA在总体原则上符合WTO和GATS的相关规定,但WTO对FTA的一些具体要求,ECFA中未作明确说明。
  ECFA的上述安排集中体现了两岸经贸合作的特殊性,即两岸经贸关系既是WTO平等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关系,又是一个国家主权结构下相互依存的两个经济体之间经贸关系。对于这一点,台湾“经济部”在ECFA签订之前,就“ECFA对台湾产业界影响及因应”的说明中也指出:ECFA的定位不是一般的自由贸易协定,也不采取港澳模式,“而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ECFA只是两岸双方的经济合作机制,而不是WTO成 员之间的经贸协定。
  因此,我们认为:ECFA不是一般的FTA,它是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经济体之间的初级版FTA,ECFA可以和CEPA归为一类但又与CEPA存在区别,它只规范两岸经贸关系。ECFA与CEPA或VIA的区别并非“主权问题”,ECFA的地位也不是“介于VIA与CEPA之间”,是建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体现两岸特色,的特殊FTA。
  两岸平等协商、大陆让利
  ECFA是两岸平等协商、互利双赢、彼此照顾的结果。ECFA序言中,“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阻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也即是说,ECFA既遵循WTO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考虑到两岸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差异,特别是台湾外向型海岛经济的特点,双方在ECFA中所协商的某些条款体现出“大陆让利”特征。举例来说,ECFA“早期收获清单项目”包含了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其中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的产品共计539项(后来增加到557项),特别是大陆主动对18项农产品和攸关台湾传统产业与中小企业的50项产品提供零关税。另外,台湾对大陆开放市场的产品,除了在ECFA之前原本就已对大陆开放进口的产品之外,其余的产品中大约有接近一半的产品是属于两岸互惠开放的项目。由于大陆方面体现善意,ECFA中台湾开放的早期收获清单没有包括台湾敏感性传统产业、中小企业较多的产业、农业相关产品以及台湾对大陆管制进口和台湾正在课征反倾销税的产品。
  同时,在ECFA服务贸易早收清单中,大陆承诺对台湾服务业开放的程度都超过大陆加入WTO时的承诺,让台湾服务提供者享受比欧洲、美国和日本等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台湾承诺对大陆服务业开放的程度都属于原来在WTO架构下的开放水平,没有超越台湾对其他WTO会员的开放程度,这也是大陆对台湾很明显的“让利”。
  此外,在两岸货物和服务贸易方面,ECFA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实际上,至少在现阶段,考虑两岸经济的现实条件,大陆是真正有能力和意愿“自主加速实施降税”和“自主加速开放服务贸易或消除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这些都体现了ECFA的大陆让利特色。这种单方面优惠安排在一般的FTA或RTA中很少见,因为各国在谈判FTA或RTA时都特别注重自身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义务的平衡,而且大陆是发展中经济体,台湾则是相对发达的经济体,按理应该是发达经济体给予发展中经济体更优惠的待遇。大陆在ECFA中对台湾体现善意和诚意,是大陆基于“两岸同胞是兄弟”、“两岸是一家人”的认知,希望以此来化解台湾各界对ECFA的疑虑,加强两岸经贸合作的动力。
  ECFA生效以来,两岸经贸发展速度加快,合作层次逐渐深化。一方面,两岸双向贸易均大幅增长。两岸依据ECFA,经过三个阶段的降税,许多“早期收获计划”产品实现了零关税,为两岸尤其是岛内相关业者减免了大量税额,增强了两岸经贸双向交流的动力。据大陆商务部统计,2011年1月至10月,大陆与台湾贸易额达1331.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上升12.2%。而据台湾“海关”数据,2011年头十个月,台湾向大陆和香港出口额为1049.4亿美元,占台出口总额的40.4%,较去年同期增长10.4%;进口额为384.7亿美元,占台进口总额的16.1%,增长27%;自2012年元旦起,437项台湾货品销往大陆将享受零关税待遇,估计两岸之间的货物贸易将创新高。另一方面,两岸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加深。大陆向台湾开放了会计、信息、银行等11项服务业,台湾则向大陆开放了9项服务业,尤其是台“金管会”在2011年12月22日首次批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北筹设分行。“金管会”表示,这两家银行2010年9月经核准设立台北办事处,依据ECFA贸易早收清单开放承诺,两家银行在台办事处设立满一年后提出筹设分行申请,因此核准。这件事成为两岸金融业深化双向交流的重要里程碑。两岸服务业向纵深领域开放,不仅便利两岸各类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生活,更为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增加动力。换言之,ECFA生效一年多的成绩基本做到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由两岸同胞共同享有”。
  “一国两制”框架下的CEPA与“九二共识”基础上的ECFA
  ECFA和CEPA目标都是在大陆(内地)与台湾或港澳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取消相互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各种限制,实现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作为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两岸四地,无论是ECFA或是CEPA,其达成或实施都有明确的政治基础。CEPA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安排(CEPA)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该“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这表明CEPA既是中国内地与其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在wro框架下分别签订的FTA,同时又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为实现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而协商的“特殊经贸关系安排”。因此,CEPA既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FTA的一种,目的是削减或取消中国内地与港澳间贸易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促进相互间投资,同时也是一种国内经贸关系安排,中国内地可以在“安排”中向港澳提供高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或投资优惠。
  ECFA是规范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协议框架,主要是确定两岸经贸合作的总体目标,其序言中虽然没有出现CEPA中“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的之类措辞,但众所周知,如果没有“九二共识”这个政治基础,两岸是不可能签订ECFA的,也不可能有ECFA序言中“海协会与海基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两岸关系发展由“经贸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本身就是两岸之间的政治共识。另外,ECFA名称的选择不采用CEPA也不用FTA,本身就是两岸共识的结果。尽管“九二共识”未写进ECFA,但两岸都清楚“九二共识”是双方协商和签署ECFA的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CEPA和ECFA分别是以“一国两制”和“九二共识”为基础,目标是建立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更密切的经济联系,为将来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奠定基础。
  临时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ECFA框架下的两岸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ECFA的一大特色。目前针对列入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商品,ECFA中已规定有“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该措施将在双方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前“适用”。更重要的是,在ECFA框架下两岸正式的贸易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有关ECFA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等争端都将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解决”。可见,“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不仅充当ECFA的临时性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也是两岸关于ECFA的后续协商机制。ECFA第十一条“机构安排”中规定:“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ECFA相关的事项,其中两岸将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合作、贸易便捷化及产业合作等领域,分别设立工作小组,由两岸主管经贸事务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直接协商。这种“机构安排”方式一方面有助于“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全面处理两岸经贸自由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经贸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两岸经贸部门及主管官员有机会直接协商,有助于两岸经贸协商机制正常化。
  目前,“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已于2011年1月6日正式运作,大陆海协会副会长郑立中和台湾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分别担任该委员会的双方召集人,大陆商务部副部长和台湾“经济部次长”分别担任该委员会各自的首席代表,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对外贸易和工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两岸官方代表未来将以海基会或海协会“顾问”身份根据具体任务和议题直接对话协商,协商后的结论再回到两会架构下完成法律程序。可见,ECFA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不仅是两岸双方协商谈判经贸议题的平台,而且已具有相当明显的官方机构特征。这种机构安排不同于内地与港澳CEPA中的“联合指导委员会”,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安排”中所列举的几项,但ECFA“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的事宜却是“包括但不限于”所例示的事项。这种方式使“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能够协商的议题范围比较灵活,将来两岸即使有贸易或投资方面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协商处理,不需要启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
  此外,与临时性争端解决机制密切关联的是ECFA的终止条款。ECFA专门规定了较宽松的“终止”条款。贸易协定是否有终止条款,主要根据双方现时需求和对未来的考量来决定。ECFA中有终止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台湾方面的需求,这也是大陆方面释放善意的一个表示。ECFA的终止条款即第十六条规定:“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终止。”可见,ECFA的终止条款只有终止程序,没有规定终止条件,这意味着双方都可以在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下,要求启动终止协定的谈判。换言之,无论大陆采取什么立场,根据ECFA协议本身,台湾方面可以任意终止它。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未来台湾各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援引ECFA“终止条款”的“经济成本”与“政治效应”。终止ECFA的经济成本对台湾方面来说是巨大和显见的,这将使台湾原本在大陆享有降税或免税待遇的各类货物以及享受优惠待遇的医疗、金融等服务业丧失优惠。同时,终止ECFA的政治效应也会非常强烈,首先这标志着两岸关系紧张、台海局势恶化,将引发东亚仍至全球局势的动荡,其国际政治效应十分明显;其次,终止ECFA更可能引起台湾内部的政治冲突和社会分裂。
  ECFA之后,台湾与其他贸易伙伴签订FTA的可能性
  台湾当局在1990年1月1日援引GATI?第三十三条,正式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向GATT秘书处提出加入申请。1992年9月29日至10月1日GATT秘书处在与中国及其他缔约方就台湾“入关”问题进行广泛磋商后,由GATT理事会主席英国人马丁?莫兰德(Martin R.Modand)发表声明,承诺按照中国政府就此问题提出的三项原则――即“一个中国”、“台湾以中国台北(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GATF”、“先中后台”――作为处理台湾“入关”问题的模式。GATT理事会主席随后还发表补充声明:“刚才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还包含一项谅解,中国台北在GATT的代表机构不论是当观察员期间还是日后成为缔约方,其地位均比照香港和澳门。”1995年GATI转为WTO,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继续申请加入WTO。《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十六条“其他条款”第一项规定:GATT被WTO取代后,除另有规定外,WTO将遵循GATF的一切条文、决议和惯例。1998年台湾加入WTO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已具备“入世”条件,但根据“先中后台”原则,直到2001年11月10日WTO第四届部长理事会通过“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后,第二天才通过“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随后,中国大陆和台湾先后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1月正式加入WTO。
  上述台湾“人世”过程表明,对于台湾拓展国际经贸空间这类两岸关系中敏感问题,海峡两岸之间必须事先协商一致。在台湾申请加入GATF/WTO问题上,两岸都遵循了前述1992年10月GATT理事会主席发表的台湾“入关”模式的声明,这一声明虽非两岸直接协商的结果,但两岸都对此声明未置异议,应为间接表示认可。两岸签署ECFA之后,台湾当局希望与东盟或其他主要贸易伙伴谈判FTA。因ECFA中未涉及台湾与其他经济体谈判FTA问题,两岸签署ECFA也不表示两岸在台湾与其他经济体谈判FTA上已获得一致,而且该问题明显属于两岸关系中敏感的台湾国际空间问题,所以ECFA之后,台湾要与我建交国开启FTA谈判,必须先与大陆协商,待两岸取得一致后,才能开启FTA谈判。对此问题,大陆有学者主张台湾应和香港、澳门一样,在与其他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签订FTA之类协定方面,需要得到大陆的授权或确认。香港和澳门的对外经贸自主权已分别在《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葡联合声明》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授权。笔者认为由于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大陆对台湾与其他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谈判FTA问题可相对灵活处理,就是两岸事先必须就此问题协商一致,不必一定采用大陆明示授权方式。实际上,除非大陆单方面声明对台湾授权,否则两岸很难就大陆授权一事达成一致。
  实际上,两岸先行协商一致只是台湾与其他经济体签订FTA的必要条件。在选择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世界,台湾最终能否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签订FTA,将取决于它们彼此对各自利益的认知和实现利益方式的选择。对台湾来说,有相当的难度。例如,由于台湾不想对美国开放牛肉和稻米市场,而美国的FTA都是全面性的、包含一切贸易领域,再加上双方在农产品检疫标准上的分歧,2010年7月美国贸易副代表迪米特里欧斯?马兰提斯(Demetrios Marantis)表示,美国欢迎两岸签署ECFA,但无意谈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样,2010年7月德国官员对ECFA也持肯定态度,但不愿对欧盟是否与台湾谈判自由贸易协定表达意见。到目前为止,台湾仅与巴拿马、危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五个未与大陆建交的国家签订了所谓FTA,但台湾对这五国的出口 不到其出口总额的0.2%,台湾与这些国家的贸易量不到台湾全球贸易总量的1.33%,对台湾整体贸易的影响非常有限。
  ECFA有助于建立台湾从大陆走向世界的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
  早在两岸先后加入WTO之时,就有美国学者提出,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的角度,台湾为了不被边缘化,出路不只是成为WTO成员,而且要采取“中国的台湾加中国的大陆等于一个中国”的态度,接受和大陆、港澳一起,两岸四地作为一个经济整体加入中日韩与东盟(ASEAN+3)自由贸易区,台湾和大陆、港澳都作为这个经济整体的成员,这样台湾才不致在经济区域化的浪潮中被边缘化。其中的关键在于“台湾能不能有领悟‘中国的台湾,加中国的大陆,等于一个整体中国’的智慧与勇气”。台湾也有学者在两岸加入WTO两年后撰文,以新功能主义理论分析两岸加入WTO对两岸经济整合的影响,文章认为:“两岸WTO共同会籍虽会使两岸经贸量增高,往来更热络”,但“两岸因‘一个中国’原则的僵持”,使整合的关键条件――两岸政治共识――处于缺失状态,因而两岸经济很难整合。然而,彼时两岸缺乏政治共识的情形是可以改变的,只要台湾当局正视现实,两岸达成政治共识并非遥不可及。如今,ECFA就是以“九二共识”为政治基础。况且两岸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大陆多年来一直是台湾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及第二大进口市场,台湾则是大陆重要的进口来源地和外资来源地。台湾要参加东亚区域经济整合,作为台湾最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大陆是台湾参加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无法绕过的。因此,两岸签ECFA是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中避免被边缘化最关键的一步。换句话说,两岸经贸制度化合作已经成为台湾经济参与区域整合的必要环节。
  2010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建成,两岸签订ECFA前,台湾缺乏加入这一自由贸易区的合适途径,此后台湾可以通过ECFA,借道大陆进入该自由贸易区,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整合。同时,台湾也将成为东盟国家投资大陆的门户。比如,泰国泰华农民研究中心认为,ECFA的进口关税减免可能对今后出口到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某些泰国商品形成挑战,导致出口到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泰国商品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不过,ECFA对于泰国投资者来说也存在着机遇,可先在台湾设立公司,然后再到中国大陆投资,这样就可以削减大陆对持有中国企业股份比例的限制。因为ECFA放宽条件,允许台湾企业拥有更多控制权。该中心还认为,ECFA生效后,台湾将更加重视提高与包括泰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关系,有助于扩大泰国与台湾的贸易额。泰国和台湾还可以在进入其他市场方面互为依托,泰国可以依靠台湾进入中国大陆并联结其贸易网络,同时台湾也可以将泰国作为进入东盟的门户。
  由此可见,ECFA基本解决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后对台湾经济的冲击问题,也改变了台湾在大陆及东亚其他经济体市场不利的竞争处境。同时,在目前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尚未启动的情况下,ECFA有助于促使日韩资本大举进军台湾。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2011年2月25日世界排名第三的半导体存储器生产商尔必达成为第一家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本企业,尔必达先前已与台湾力晶科技公司就联合开发存储器达成一致,希望通过把个人电脑存储器生产基地从日本转移到台湾的方式,扩大与台湾企业的合作范围,目的是打进庞大的中国大陆市场。可以说,“从战略布局上ECFA将台湾纳入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最前沿,提高了大中华经济圈的总体影响力和结构质量,政治和经济效益空前扩大”。
  随着ECFA生效及两岸后续协议的不断深化,台湾将成为外商进入大陆市场的优先合作伙伴,因为ECFA之后,自台湾销往中国大陆同一种产品的关税要比自欧盟、美国、日本或其他经济体直接销往中国大陆更优惠,而且台湾有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利于外企将台湾作为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门户,选择台湾作为它们在东亚地区的研发、生产或营运中心。也就是说,ECFA之后,外企投资台湾既可以开发台湾市场,也可以放眼大陆市场。台北美国商会会长表示:ECFA让台湾重回世界地图,许多跨国企业和外商将重新思考台湾在两岸三地的关键地位。可见,ECFA不仅使两岸经济迈进更开放的“共利时代”,而且有利于台湾参与区域和全球经济整合。同时,ECFA努力的目标――建成“两岸自由贸易区”――将是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或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步,这本身就有助于实现台湾经济“黄金十年”的目标、防止台湾经济被边缘化。换言之,台湾经济未来的出路是深化两岸经济整合,并非一定要与东盟国家或其他经济体签订FTA。
  结论
  ECFA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两岸特色。它是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平等协商、大陆让利的结果,它的终止条款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体现出两岸性质,它是建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特殊FTA。后ECFA时代,两岸经贸关系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将产生三个层面的效应。首先,ECFA将有助于实现两岸经济的优势互补,台湾利用大陆市场和资源,大陆则吸收台商的管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实现互利双赢。其次,ECFA有助于台湾参加区域经济整合,台湾可以借助ECFA打造自身的产业竞争力,进而获得在东亚仍至全球的竞争优势。第三,“ECFA是启动台湾布局全球的关键”,也是“台湾经济迈向全球化的里程碑”。ECFA生效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将有助于台湾成为外商进入大陆市场的跳板和门户,让台湾成为连接大陆和世界市场的关键,促进台湾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正如台湾《旺报》的评论:“ECFA的实施标志着,纠缠台湾数十年的两条路线之争――由大陆走向世界、抑或由世界走进大陆――正式告终。从李登辉时代,至绿营执政后倡导的从世界走进中国路线,从此宣告走入历史。ECFA撤除两岸藩篱,台湾从大陆走向世界的桥正式搭起。”
  (责任编辑:张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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