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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我国所有企业缴纳的都是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逐步取消,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宽和广、税率的高和低差异;本文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变化,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税率、扣除项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改革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完善新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企业 影响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逐步取消,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势在必行的,新税法的实施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旧企业所得税法有诸多不同: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的一方当事人。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我国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主体;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的改革不及有利于纳税监督,而且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的界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变化内容主要有: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
  2、三项经费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旧税法分内外资所得税分别作出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设置了企业自行承担所开支的招待费最低限,为实际支出的40%,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0%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
  (四)税收优惠项目的变化: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要格局: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在改革开放初期重点发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从而使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间经济发展呈现较大不平衡性,但税收优惠在产业引导方面的功能较弱,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等等。
  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的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粮食、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重点基础设施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尤其农产品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同时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
  2、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国家科技进步,与旧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1、税率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问题是税率。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现在的25%,我国大多数内资企业意味着应纳所得税额的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由27%降为现在的20%,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型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的税率虽然有所提高,税负水平有所增加,但从长远考虑将有利于改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2、税前扣除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对于内资、外资企业是不同的,外资企业享有较大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捐赠的扣除标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负担水平。对于内资企业,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即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总额,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税收优惠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对内资、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此次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低税率、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
  新税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将外资、内资企业税率统一,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对原有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并、调整、取舍和创新,同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吸引更多的外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从诞生的一刻起,就已经踏上了修改完善之路:
  (一)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
  1、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以便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税前扣除范围中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存在虚增人数或采用人为提高薪金水平增加税前扣除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应切实提高权责发生制的可操作性,应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在未支付时,企业应出具哪几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等等,以进一步促进权责发生制的贯彻落实。而且应针对合理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解释,如规定费用支出的区域性及行业性限制、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等量化指标,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二)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完善过渡期优惠政策。新税法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但同时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原税法符合条件规定的各类企业的定期优惠政策均应适用到期满为止,做好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税收管理工作。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加大对高新企业风险投资补偿力度。如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扩大设备投资抵免范围、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全额免税、研发工资支出加计扣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但新税法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门槛普遍较高,尤其对欠发达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不足,政策优惠作用不明显。因此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易操作的准入制度,降低认定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发展。认定条件应尽可能地简化,增强企业研发的动力和自信心。
  (三)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协调
  1、加强会计和税收在信息方面的沟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两个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设立由两个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 加强联系,以提高会计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
  2、加大会计和税收的相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加深企业、税务机关双方对会计和税法的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要求大大提高,所以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同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时对于企业要特别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作用,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承担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决策的职能,更好地为本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税制的改革从法制完善的角度来说,税法是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的,企业会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享受到平等的优惠从而降低税收负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最大限度取得企业经济效益,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出版社 2007
  [3]张艳娟、李佳宾.《浅议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中国商界》.2010.8
  [4]程美淋.《新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思考》 1994-2011.《财经界》.1994-2011
  [5]李长照.《新企业所得税的五大变化》.《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3
  [6]李国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赤峰学院学报.2011.10
  [7]唐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分析》.《现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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