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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影响及法律防治措施】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从解读外来物种的入侵途径入手,阐述了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规律,从而论述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并提出了相应法律防治措施,以期为我国有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做出有益借鉴。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环境;法律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定义
  中国学者在比较上述种种定义的基础上也给外来人侵物种作出了如下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进,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并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及其过程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外来物种可以通过如下三种途径入侵:一是靠自身的扩散传播力或借助于自然力量而传人(自然入侵);二是随着贸易、运输、旅行、旅游等活动而传人(无意引进);三是引进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景观姜化、等日的的物种,而后“演变”成入侵物种(有意引进)。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一致证明,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的链式过程。外来物种通过各种途径到达新的生态环境,并不是立刻就形成了入侵,成为有害的外来物种,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实现“反客为主”,发生从“移民”到“殖民”的转变,具体过程可分为侵入、定居、适应和扩散四个阶段。
  在这四个阶段,人为因素和外来物种本身的因素同样重要,是人类活动促使了物种的迁移,在外来物种到达新的环境之后,人类活动又加剧了外来物种的扩散和种群爆发。由于物种自身的特性、被入侵环境的特殊性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些外来物种无需完成四个阶段就可以成功入侵。
   (三)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和规律
  外来物种入侵机制非常复杂,把握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和规律、加深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非常关键。通过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过程以及危害的研究,目前已经发现了一些重要的规律和特点,这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和治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外来物种入侵发生的概率很小。
  2、外来物种入侵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3、外来物种入侵是人类活动和物种本身特性综合作用的结果。
  4、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后果往往不可逆转。
  三、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一般危害
  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失生物多样性有四个层次,即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对于生物多样性在这四个层次上的损害均有所体现。
  (二)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人类的健康
  外来物种入侵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带来一系列棘手的医学问题。有些外来物种本身直接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例如,豚草,其花粉是人类变态反应症的主要病原之一,所引起的“枯草热”给全世界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
  (三)外来入侵对社会文化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影响
  国家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本地物种数量减少乃至灭绝,导致生态系统结构破坏,丧失原有的功能,生态环境逐渐退化。因此,外来物种入侵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应当把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上升到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加以重视。
  四、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措施
  根据各国和国际社会比较研究的成果,并结合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我们建议未来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加强边境前管理,防止无意引进外来物种。
  许多外来人侵物种都是无意引进的。无意引进比有意引进更加难以防范。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物种入侵,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前的管理,确保任何人、交通工具或容器以及其他物体没有携带外来入侵物种入境。一旦发现可疑的外来物种,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或者销毁措施,防止其进一步造成损害。
  (二)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制度。
  对于经过许可引进我国的外来物种,或者在此之前已经进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应当加强监测,防止发生外来物种入侵事件。一旦发现有入侵的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三)关于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协调部门。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这种统一管理分部门合作的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就说缺乏权力之间的协调。如何在各部门之间合理设置环境行政管理权,如何使各部门协同配合,都需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四)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外来物种一旦侵入,就会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人们的健康和安全、生态平衡造成无法修补或修复费用巨大的损害或威胁,因而预防制度的设立是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的重心。预防制度就是要加强源头上的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风险评估制度,另一方面是许可证制度。
  (五)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和清除制度。
  一旦发现外来物种入侵,外来物种入侵防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和清除,并恢复被外来物种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清除外来入侵物种,避免在控制和清除外来物种的过程中造成其他的损害,应当事先对可预见的紧急状况和应急措施进行充分的考虑,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避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顾此失彼。
  (六)明确各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可以说,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就是不完善的法。外来人侵物种造成的危害现状警示我们要对有意引进设置严格的限制(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对违反限制的行为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完善法律实施的相应配套机制
  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是一个综合工程,不论是预防、早期监测、快速反应或者控制、管理、根除、评估都需要职能机构与其他部门、普通公民、特殊利益团体、专家、科学家配合。职能机构无论是作出许可或不许可、进入外来物种场所进行检查或监测、采取管理根除或控制的手段都应该建立在科学的根据和相对充分的信息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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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种 生态环境 入侵 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