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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查询 [美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促进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方面已形成一套完备的体系,而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在许多方面难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文章旨在借鉴美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改进,以合理的税收优惠模式为基础构建激励与约束兼具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体系。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模式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但从这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年金规模发展缓慢、基金被挤占挪用、职工利益受侵害等情况,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亟需我们对其制度加以完善。而其中,作为企业年金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政策还极不完善,使得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既缺少相应的激励,又缺乏必要的约束。因此,本文希望在借鉴美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改进,以构建完备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体系。
   一、美国企业年金基本计划类型及税收规定
   (一)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雇主为雇员及其受益者提供分享企业利润机会的一种退休金计划。这一计划以经营利润为缴费基数,按计划参加者年薪占所有计划参加者年薪的比例、或是参加者年龄与工作年限进行雇主缴费额的分配,退休金的支付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方式或是两者的结合。其中,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利润直接以现金、支票或股票的形式支付给雇员;延期支付即利润被计入雇员的账户、在退休或其他确定的日期或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伤残、死亡、解除劳动关系)的支付;混合方式支付即部分利润被立即以现金支付,部分被延期。而美国《税收法》401条规定,利润分享计划税收减免的条件限制在延期的或混合的计划上。美国《税收法》第404条规定:雇主对利润分享计划的缴费额可以从其公司当期应税收入中扣减,扣减额年度限制是所有计划参与人在某一计划年度内获得的全部年薪总额的15%。所有的利润分享计划都规定了一个工作年限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二)雇员股权退休金计划(ESOPs)
   雇员股权退休金计划又称为职工入股计划,是指主要投资于雇主证券的税收优惠股票分红计划,或股票分红计划与缴费确定计划(现金购买)的综合计划。按照美国国家税务署的定义,股票分红计划是雇主建立和维持的、提供与利润分享计划相似退休金的计划,但有所不同的是雇主缴费并不必然取决于利润,并且退休金以雇主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收法》规定,雇主对这一计划缴费可享受的税收减免与利润分享计划缴费的税收待遇相同。
   (三)401(k)计划
   从本质上说,401(k)计划是利润分享计划的一部分,它属于一种“现金或延期支付报酬安排”(CODP)。与前面介绍的各种退休金计划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401(k)计划的参加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接受雇主付给的现金报酬;二是让雇主把这部分现金直接以税前缴费形式,存入其利润分享计划或股票红利计划的账户中。扣缴金额可以由雇员自己确定,但不能超过工资的25%或不能超过一定数额(与生活费用挂钩),2001年这一限额为10500美元。雇主是401(k)计划的发起人,根据规定,只要有5个以上的成员,就可以建立一个401(k)计划,从而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如果计划参加者自愿选择将其部分现金报酬以税前缴费形式存入401(k)计划的话,雇主将为其进行对等搭配缴费额的缴费,目前税法规定的搭配缴款通常相当于员工自身缴费的25%到100%之间。雇主为雇员交纳的税前缴费享受减免当期应税收入的待遇与雇主向利润分享计划缴费的免税待遇是相似的。此外,虽然雇员的税前缴费不包括在该雇员的当期应税收入之中,但是雇员和雇主必须就这部分缴费额缴纳联邦社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
   二、美国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细节规定
   (一)有关缴费的税收政策
   由于美国退休金的税收优惠最主要体现在缴费阶段,往往允许缴费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而且退休金的缴费也最可能被雇主用来作为逃避税收的手段,因此,《税收法》对于退休金缴费的规定非常详尽,概括起来,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年度缴费额的限制。美国《税收法》在给予退休金计划缴费税收减免的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其中对年度缴费额的限制是一个重要方面。《税收法》第415条对确定缴费型和确定收益型退休金计划的参加人每年能向该计划缴纳的缴费额数量作了规定和限制。如规定确定缴费型计划参加者每年的缴费额不得超过35000美元或其年度报酬的25%,以数目低的一项作为限制标准。那么,违反这些限制和规定的退休金计划将失去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2.缴费的减税限制,即规定税前缴费的比例或数额。进行这一规定的目的和年度缴费额的限制一样,都是为了避免以税收补贴的方式对私有退休金计划进行过分的公共资助。
   (二)退休金领取的税收要求
   按照美国《税收法》的规定,完全由雇主缴费产生的退休金需要全部征税,税前缴费虽然是雇员收入的一部分,但是应当作雇主缴费额对待;如果也有雇员税后缴费额的话,税后缴费额部分不需征税。《税收法》第72款按照退休金的提款方式是年金提取还是非年金提取具体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确定退休金中的应税部分和非应税部分。
   同时,税收法中对从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中提款有一些限制要求,这些要求一方面限制从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中过早提款,比如参加者若在59岁半之前提款会附加有10%的惩罚税;另一方面也避免计划参加者将提款时间推迟的过长,保护退休金计划参加者在计划中所获得的权益。因为如果允许退休金计划参加者在未退休之前从计划中提款,就会完全丧失优税待遇在鼓励纳税者为将来退休而进行储蓄方面所起的作用;而如果一个退休金计划参加者无限期的推迟提款时间的话,同样也达不到通过优税鼓励退休储蓄的目的。
   (三)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规定
   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一个公司通过为少数高薪管理层建立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来享受大量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与此同时广大普通员工却不能真正获得退休金权益。为此,美国的《税收法》及《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提出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规定:其一为基本的覆盖率和计划参加者人数的要求,以限制一个雇主将某些雇员排除在计划之外的能力与自由;其二是对一个雇主在其自主私有退休金计划之下为不同的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的退休金的能力加以限制。
   三、美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构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启示
   (一)税收政策的基本目的应是支持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美国的实践表明,完善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企业年金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大多数国家得以建立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一制度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由于我国目前仍面临着物质基础条件差、企业负担过重、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还没有彻底得以解决这一现状,那么短期内推行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必然要给予企业和职工个人以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来充分调动双方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以使其愿意并有能力参加该计划。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国外而且也是我国现阶段诱使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一项必要措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只有提供必要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只有企业年金制度得以发展,才能更有力地推进我国的养老保障改革进程。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或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实质上的优惠仅仅只有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免税的相关规定,且优惠比例过低,使得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缺少必要的激励措施,导致企业年金在我国难以更快的发展。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本质应是延期缴税
   美国各类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模式虽然各自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是在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免税(E),而年金领取阶段征税(T)的一种模式,又被称为EET模式。由于这一模式下缴费阶段的免税能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又可通过在领取阶段征税部分的减轻财政负担,这就充分证明了EET模式既具有延期缴税的本质,其自身又具有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税收激励优势,从而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若选择EET模式的话,一方面可以与以美国为主的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借鉴它们利用这一模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这一模式框架下各国具体规定的不同选择适于我国国情的具体政策,从而节约对优惠模式进行考证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公共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税制模式均不相同,都未采用EET模式,这不仅决定具有激励作用的EET模式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而且与国际养老保障三支柱税制模式相比,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趋势也要求公共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相互衔接,最终要求保持税制的一致性,那么EET模式也应当是未来最适宜的选择。
   然而自2009年起我国税收政策明确要求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认为类似于TEE模式,其本质是当期纳税而非延期缴税。其原因虽然解释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税制不同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综合税制以及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有限的问题,但是显然,这一选择会使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打折扣,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建设及其与国际接轨的改革。当前,选择这一模式仅仅应当是适应现阶段国情的一种权宜之计,而在我国个税向综合税制改革的趋势中,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提高以及个人收入信息与征管机制的健全,更有助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仍然只能是EET税收优惠模式,这是未来我国企业年金能够长久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应形成完备的税收体系
   从美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发现其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十分详尽、具体。比如它提供了具有不同税收优惠措施的多种企业年金类型供不同的企业选择,对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政策制定出详细可行的规定,同时明确指出了对提前领取年金的企业和个人应采取的税收惩罚措施等。并且美国还将所有的规定都列入税法加以执行,从而形成一套完备的税收体系。目前,美国退休金制度能够良好的运作,与这种完备的制度体系也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国家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制订方面也应注意全面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加强税法的监督指导作用。具体来讲,首先,在已选择的税收优惠模式框架下必须做出相关详细规定,如征税时是否应设置免征额的问题及税率确定问题等等都是应考虑的内容。其次,税收政策中不仅应包括有关税收优惠方面的基本政策进行激励,还应全面考虑公平问题,将可据以进行财税监管的政策包括到税收体系中来,即制定出禁止优惠高薪雇员、规定税惠政策的适格条件等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以约束。再次,还应通过对企业年金立法,将税收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行,由税务局监督实施。那么,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这一完备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也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JR.EverettAllen,JosephMelone,JerryRosenbloom,DennisMahoney.PensionPlanning:Pension,Profit-Sharing,andOtherDeferredCompensationPlans[M].Irwin/McGraw-Hill,2002.
   2.林羿.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杜建华.激励约束双重缺失下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构建[J].上海金融,2010(4).
   *本文属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研究――组合选择、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项目编号:2011B790005。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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