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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晋商票号“股份制”经营探微:晋商股份制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票号的“两权分离”和“人力资本持股”是明清晋商经营管理制度中两个重要的创新,它使票号得以迅猛发展。但同时又成为票号衰败的缘由之一:一方面,由于两权分离制度中财东的过分放权并缺乏对经理有效的制约,使得代理成本、道德风险不断增加,从而威胁了票号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人力资本股制度由于没有合理有效地控制,最终使得人身股份额大大超过了资本股份额,组织内部的权责利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这些都加速了票号的衰亡。
  关键词:票号;“股份制”;两权分离;人力资本股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3-0044-03
  一、票号及其组织与经营方式
  晋商票号的创办时间有两种说法,一说是清道光三年(1823年)的日升昌票号的创设,另一说是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太谷志成信创设。暂且不论孰对孰错,更值得我们后人所关注的应是晋商及其开办的票号上百年的辉煌历史所留下的宝贵经验与教训。票号是中国封建社会金融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起源于汇兑,为不同地区间资金调拨服务,起着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票号的汇兑业务原是适应埠际贸易的开展,解决不同地区间由于长途贩运而形成的债务清算和资金平衡等一系列问题而产生的。早期调剂地区间金融流通的业务常常是某些资历较强的商店的兼营业务,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和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贸易活动,客观上也就对当时某些兼营汇兑业务的商店提出汇兑专业化的要求。这样以汇兑为主营业务的票号便从商业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金融组织。
  专业的票号在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在组织形式上有独资经营,也有合资经营,但财东对本号均负无限责任,即无论独资抑或合资,财东均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票号的债务承担责任。票号在创立时,由东家(出资人)和经理出面,邀请3~5位证人,书立合同,规定资本若干两,以若干两作为一股(以10000两或8000两作为一股者居多),几年合算大账一次(4年或3年居多),盈亏按股均分;经理人顶人力股若干(一股或一股二三厘者居多);另立“万金账”,用以笼络店伙,由经理视其劳动情况酌定其顶人身股之多寡。
  经营方式上,东家平日不问票号的具体业务,一切由经理负责。他们只在每年年终决算期阅览账簿,合算大账期间对店伙评定功过进行奖惩。票号资本都存贮于总号,设分号时不另发资本,只给办事人一定数目的路费和开办费。总号联络分号的原则是:“酌盈济虚,抽疲转快”(范春年,1935)。在票号早期,票号股权结构中银股远远大于身股,票号的股权结构和产权结构非常清晰。这种合理而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制度运行的效率;同时它也是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有助于规制产权拥有者的经济行为(王书华、孔祥毅,2010)。因此票号创立初期这种合理而清晰的产权股权结构和产权结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人身股的增多,银股与人身股权责利不相对等以及后期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等原因都削弱了票号的竞争力并导致了票号的衰败。此外,受传统商人经营理念的影响,票号的放款大多重信用而不要求抵押,致使票号的资产业务具有很高的经营风险并大量倒账,动摇其信用,这也为票号的最终衰亡埋下伏笔。
  
  二、票号的“股份制”分析
  股份制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尽管股份制完善于欧洲,但股份制的最早实现却是起始于山西商人所实行的股俸制(王书华、孔祥毅,2010)。票号的资本招集采取的就是股俸制,并且在传统晋商商号的股俸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创造性地发展了股俸制,将其股份界定为“银股”与“身股”两种。票号的资本股被称为“银股”,这是因为在当时的货币制度下,大宗货币多用银两,票号集股也以银两计算。票号的合资者都订有合同,并且合同中对资本划分多少股,多少数额作一股,如何分红等内容都有详细规定,这与一般合伙中的合伙资本的特点是相同的(张娟,2010)。此外,票号不仅有财东出资形成的“银股”,--还有财东和掌柜评定的“身股”,即依据员工对票号的贡献顶一厘上升至九厘半不等的股份并据此待账期分红。这是山西票号在金融股权激励方面的一个极大创新。
  由于票号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汇兑专业化要求而从传统商号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金融组织的,所以它沿袭并创新了传统商业组织的“两权分离”经营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本股份”的激励制度。
  (一)“两权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分析
  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二者的分离。这种分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出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使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以使资本产生更大效益所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
  票号所实施的两权分离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两权分离制度极为相似,由此足见山西票号组织治理的先进性。票号所实施的两权分离制度是在合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东家和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票号东家的责任是选聘他认为有能力且值得信任的总经理,并且在聘用经理人方面东家拒绝选用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而是以地缘为依托选用同乡人,这一点为此后的科学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东家与总经理签订合约并共同制定号规之后,则将票号一切事务交由总经理专断,东家不过问号内事务以示对总经理的信任,只等着账期分红。票号的经营决策、分号的设置、职工录用、人员调配,一切权利都归总经理掌握。这种管理模式的实施使得激励机制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总经理不会感觉被捆绑手脚而是以主人翁的心态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施展。但是,这种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企业的代理成本,经理人自身的信用道德风险再加上在票号经营的中后期外部宏观环境的不稳定最终动摇了这种信任基础。票号的总经理权利至高无上,集经营决策权、业务经营权、资金运用权、职工调配权于一身,然而票号内部又没有确立起严格的对总经理行为的产权约束机制,东家只是在每四年的一个账期来奖罚总经理,但此奖罚更多注重尊严层面而没有加强总经理个人经济利益层面的惩罚。因此,这种在票号内部权责利不统一的经营机制大大增加了票号的代理成本。
  (二)“人力资本股份”制度分析
  山西票号的身股制度,是在明代东伙合作制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随着清代统一局面的形成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这种东伙合作制就发展成了以个人劳力顶股的制度。票号经理和员工的报酬不支付薪金,而是占有股份,在结算时参与分红,其所占股份,在与股东订立合约时确定,称为“身股”或“人力股”。为了鼓励员工一生善始善终地为票号服务,票号的经理和年资较长的员工在其去世之后有“故股”,一般最多可享受七年,最少也可以享受两年的分红。“身股”是票号独有的一个特点,也是晋商的 独创。据史料记载:“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必俟基础确定,而后从事开拓。且择齿近弱冠之年少略知写算者,使习为伙,历数载,察其可造,酌予身股,不给工资。唯岁给置备衣服之资。三年结账,按股分余利。营业愈盛,余利愈厚,身股亦因之以增。以此人人各谋其利,不督责而勤、不检制而俭”(黄鉴晖,2002)。由此可以看出,在票号初创期这种身股激励制度的作用是积极的,而且在把票号推向顶峰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 股权分配数量。大掌柜(总经理)的“身股“由财东在聘任的合同中确定写好,伙计的“身股”由大掌柜(总经理)确定。大掌柜(总经理)一般可顶到一股,二掌柜(协理)、三掌柜(襄理)可顶七八厘不等,伙计(一般职工)则多为一二厘、三四厘、五六厘不等,而一至四厘者居多。
  2 股权分配依据。身股的多少按照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来确定,重点考察员工的“德、能、勤、绩”,由顶一厘至九厘半不等。票号对收益股份划分的依据不只考量合伙企业的出资及其比例,而是基于对企业经营利润产生影响力的全部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才能、劳动,它们都参与企业红利的分配。因此,收益股份是银股与身股之和,顶身股的员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也不对企业风险承担财产责任,但在红利分配上却与银股享有平等的权利。“如票庄营业失败经济上损失之责任,全由财东负担,而管事不闻有赔偿之义务”(黄鉴晖,2002)。当然,这一制度对票号前期的快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后继的票号东家未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对这一制度进行改良和完善,以至于到票号后期,这一僵化的制度成为票号快速衰亡的“加速器”。
  3 股权比例。一般有顶身股资格的是人品和工作绩效较好的薪金比较高的老伙计,占全部伙计的三分之一左右。一般老票号的身股比重较高,新票号的身股比重较低,像大盛魁长达250多年的老商号后期的人身股份额大大超过了资本股份额,全部利润的一半以上由顶股职工分去(孔祥毅,2003)。这分去一半以上利润的顶身股职工却不承担票号的任何经营风险。而出资全部资本金,承担票号所有经营风险的实获收益不到一半利润的财东,岂不大大丧失投资动力。因此,一成不变的股权分配比例也是票号股俸制后期失效的重要原因。
  4 身股不是恒定的。大掌柜在任期内,如能尽力尽职,业务大有起色,财东则给予加股、加薪奖励。如不能称职,则减股减薪,甚至辞退不用。比如在大德通票号,其根据业绩和贡献区别对待的原则十分突出,见表1。
  股东加伙计的双重身份和树立了“我们在为自己工作”的主人翁意识,以至于在各票号中都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
  从以上几个特点很容易发现,在独资或合伙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下,为票号经营后果承担无限责任的是持有银股的东家,而不是持有顶身股的经理和伙计。持有顶身股的经理和伙计实质上只是拥有凭人身资本股分红的权利,他们并不因此具有票号的真实产权,东家与总经理之间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顶身股制度的激励机制在于――总经理的个人经济利益与票号的业绩紧密联系,票号经营的好坏、盈利多寡直接影响到总经理的利益。在股份制中实行身股,在收罗人才、凝聚集体的力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投资者与员工同舟共济,福祸同当。可以这样说,凡顶了身股者,“莫不殚精竭力,视营业之盛衰为切己之利害”。但是,也正是因为总经理的个人经济利益与票号资产业务的盈利紧密联系,同时缺乏相应的约束与监管机制,致使总经理对个人利益的执着追逐及其个人的道德风险,使得票号的放款具有过度扩张的内在动力。从而,依据业绩产生的“顶身股”逐渐增多,以至于人身股份额大大超过了资本股份额,东家这个承担最大风险(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却分得较少的红利,因此组织内部的权责利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不利于组织健康的发展。
  三、结语
  票号的“两权分离制度”和“人力资本股制度”可以说是晋商经营管理制度中两个关键的创新点。正是由于票号初创时期,这两个先进的组织结构推动了票号的迅猛发展。但探究票号衰败的缘由:一方面,由于两权分离制度中财东的过分放权并缺乏对经理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得代理成本、道德风险不断增加而威胁了票号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票号的人力资本股制度由于没有合理有效地控制,最终使得人身股份额大大超过了资本股份额,组织内部的权责利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这些都加速了票号的衰亡。
  参考文献:
  [1]范春年,山西票号之组织及沿革[J],中央银行月报,1935,(1)
  [2]王书华,孔祥毅,信誉博弈与山西票号身股制度变迁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0,(2)
  [3]张娟,论山西票号的股份制特点[J],知识经济,2010,(11)
  [4]黄鉴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583
  [5]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7
  [6]张桂萍,魏明孔,山西票号的经营模式与群体结构[A],张正明,孙丽萍,白雪,晋商研究[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
  责任编辑、校对:王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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