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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关于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法律问题思考]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交通执法中被广泛的应用,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公安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
  关键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法律问题;执法
  作者简介:洪冬、曹国辉、李智宇,鸡西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5-02
  目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普遍运用在交通执法当中,“电子监控”、“电子警察”、“电子眼”等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电子监控”作为一种现代科技交通管理手段,不但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含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也能有效地实现了对交通路面的时时监控延伸了管理层面,在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了巨大的威慑同时对预防交通事故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交通电子监控”执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应用中也有许多实际问题殛待解决。
  一、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其合法性、合理性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相关信息执法也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或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利用交通电子监控执法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理论上其具有法律依据,也就具有合法性。但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它应该是即具备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具备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实施的适当性原则和行政行为实施的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合法的手段;必要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或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又不侵害公民的权利,必须侵害公民或公共利益时,选择侵害最轻的方式。而社会公众对交通行政部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合理性存在广泛的质疑。一是电子监控取证行为的合理性,二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监控执法的目的性。公众反映最多的是交通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偷拍,偷拍取证的行为很明显是违法行政行为。交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违法问题。笔者曾经看到过,交通执法人员“电子抓拍车”在单行路段上,逆向停在路边抓拍逆向行驶的汽车,其本身已经在违法。笔者还看到在市区内一辆交警“电子抓拍车”横跨双实线,停在路中央对在行驶中骑压双实线或违章调头的车进行抓拍。“电子抓拍车”也属于机动车,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难道因为是在抓拍公众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就可以违法吗?而对于采用“电子监控”执法达到罚款的目的也是公众最为反感的,据了解北京市一年内因交通违章罚款的数额是4.8亿。我们可以猜想到全国一年因交通违章罚款的数额是多少,这也让人不免质疑利用电子监控执法的目的。从以上两点来看,虽然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社会和公众的权利。
  二、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无法认定交通违法驾驶人
  确认违法当事人是一个难题,由于电子监控设备只能是非现场执法,取得的只是车辆违法证据,却很难证实违法车辆的驾驶人是谁,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违法车辆的当事人事后到交通行政部门接受处理,驾驶人也会否认自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无从严格执行,这就会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出了挑战。严格的说如果违章车辆所有人,坚决不承认自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不能够对违章车辆极其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电子监控取证无法解决“套牌车”所带来的取证难题。我们所说的“套牌车”是违法分子用车型、颜色一与合法取得车牌照车一样的车,使用相同号码的车牌照,达到非法或其他避法的目的。在利用交通电子监控非现场处罚中很难分清是否是“套牌车”,作为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前提,应首先确定违章车辆的真实身份,这是交管执法部门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要处罚的车辆同电子监控设备拍下来的违章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是同一辆车。但由于是非现场执法,所以无法当场确认违章车辆的真实身份。因此,即使交管部门通过电子监控拍摄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违章事实,也不能充分的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
  (二)电子监控设备的质量问题,部分地区交通监控设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或检定不规范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对属国家强制检定设备进行定期检定,但仍有部分地区设备未经检定或检定周期已过的执法设备还在进行使用。一些地区技术监督部门在检定时只对雷达进行检定,而不是对系统进行检定,这样就存在系统误差,从而影响执法严肃性。另外,一些地区用视频检测方式进行测速,这种方式目前争议较大。视频检测原理是通过虚拟线圈的视频变化量来进行检测,视频变化受外界光线或灯光影响很大,因此检测精度无法保证。
  (三)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取证做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取证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非现场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而笔者了解到目前很多交警执法部门对于处理电子监控取证的交通违法问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交警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窗口,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于来办理交通违法问题的人员,即不了解事情经过,也不听取当事人陈诉或申辩,简单的填写一份固定格式的行政询问笔录后,行政程序就算完结,给当事人出据一张处罚单据,由当事人去银行交取罚款。这种非简易程序又非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交通电子监控执法工作的建议
  目前,虽然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其对节省资源、弥补警力不足、维持道路交通秩序等还是很有益处的。我们只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范。完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监督保障体系,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一定会有更加宽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一)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管理体制
  在国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从国家到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独立的交通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交通执法部门的交通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其行政隶属关系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分离。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肃执法行为,清除设置不合理和以谋利为目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安装电子监控路段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布,路段必须设立显著提示标志。开通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咨询热线,畅通投诉渠道。设立大型电子屏及时公布违章信息,建立免费的非现场执法图像查询平台等。
  规范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罚款收入的管理,对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产生的罚款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严格禁止执法部门经费、人员工资待遇与行政处罚业务量挂钩,建立相关监督机制,防止一些地方交警部门以此罚款分成的模式扩大化。
  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对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纠正例如:在黑龙江虎林至鸡西方虎路段,2010年至2011年期间执法人员一直采用非专用电子抓拍车隐蔽或流动抓拍超速车辆的行为,过往车辆不但超速没减少,为了防止被偷拍遮挡车牌的现象却急聚增多。
  (二)建立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再继续再教育体制
  从事执法的交警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资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上岗后的继续再教育工作,通过岗前和上岗后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公安交警执法人员的科技素质和业务素质,让执法人员掌握电子监控设备的相关知识,能够公证的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熟知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律素养。
  (三)向社会公布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流程
  同时规范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该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一般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包括执法人员数量上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无故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闲麻烦浪费警力而不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执法。
  提高电子监控执法的时效性,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处理系统,对电子监控设备取得的车辆违法信息必须经执法人员仔细核查后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避免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长时间不知或违法行为重复。起到预防和消除违法行为发生的最终目的。
  (四)完善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取证过程,防止产生执法冤案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记录的违法数据当中应细致、全面包包含违法者违法行为全过程,数据清晰准确,增加时钟校对功能,对不同时间产生的图像应有时间特征叠加,并精确到毫秒级。应采用“数码移动抓拍、固定视频抓拍、视频录象”三位一体的违法证据采集模式,保证证据的充分和准确性,在证据保全上,要做到原始产生的图像系统中有加密功能,确保图像真实性防止后期篡改。同时,由于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下来的违法行为属于设备执法,非现场人员执法,因此,对于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必须经过后期的执法人员严格筛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电子监控记录的车辆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实际情况合情处理(轻微的违章或紧急情况等)例如:规定路段限速80公里,而行为人未连续超速行驶只是偶然轻微超速或因紧急情况突然加速超过规定速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者。这样即减少了行政纠纷的产生,也实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五)建立电子监控执法设备完整规范的生产、使用、检验体系
  确保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质量,保证设备执法的公正性,国家相关质量监控主管部门应加大电子监控执法设备的生产、安装、运行等多环节监督力度,有国际标准的要达到国际标准,达不到国际标准的应当实现国内标准。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检定,防止执法设备产生技术误差而造成执法错误。
  (六)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应用研讨会、公众听政会
  针对当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寻求有效解决措施,进一步推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规范建设和应用。
  参考文献:
  [1]许明.交警电子取证的法律思考.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05年.
  [2]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卷).2000年.
  [3]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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