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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与个性化思考]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趋势日渐增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开始认识到保险产品的费率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来形成,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因而纷纷放松了对费率的直接控制,赋予市场和经营者在费率上一定的话语权。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需履行入世承诺,在各方面都面临与国际接轨的压力;另外,长期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机制的弊端与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保险业的市场化与个性化发展。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国内保险业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推进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与个性化发展的对策,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车险 车险费率 市场化 个性化
  
  僵化的车险费率体制不仅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还影响了车险产品的创新,妨碍了商业车险的市场化与个性化发展。因此,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已成为深化保险市场改革,解决保险市场深层次问题的关键。
  一、目前国内车险费率的现状与问题
  车险条款和费率粗放,影响了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培育,同时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我国长期以来车险被作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一直被严格管理,保险条款和商业车险费率都有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保险公司和保险同业协会几乎没有定价的权利,也无法结合地域因素、不同车辆风险因素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记录等合理的调整商业车险费率。总的来说,当时的车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较单一,只有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乘车人员责任险等几种产品。
  (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细分到各种车型的具体要求,虽然有大客车、小客车等分类,但是分类还比较粗,单一的条款通用于所有的车型。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设计没有考虑到各地气候、风险等的不同,单一的条款覆盖全国所有的区域。
  (4)机动车辆保险没有结合不同驾驶员的驾驶经验等因素,驾驶经验、前期驾驶记录不同的司机需要缴纳同样数额的保险费。
  这种统一制定的条款费率,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自主创新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多发和市场的混乱。
  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对商业车险费率实行行政干预,忽视市场机制的影响,过多的行政干预,强制规定费率水平,导致商业车险费率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水平,甚至过于偏离机会成本。保险中介市场经营主体缺位,保险公司同时进行展业活动和承包业务,导致无法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现行的费率也无法正确反映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
  1、保险监管机构确立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具体目标
  第一,只要是可以放开费率的险种,就应当尽量将其放权到保险同业协会或者保险公司。第二,对于无法强行规定费率的险种,肯定有其内在因素,也应当放权。最近一段时间航空意外保险的保险人、代理人和监管人之间的博弈“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只因其产生的高额利润,而产生高额的利润是由于政府强行介入导致的垄断价格。因此,我们不应当重复之前政府给企业产品定价的办法,强制为各个险种制定价格,而要让市场的手对其进行调控。第三,对于必须定价的费率,例如车险等,也应当有步骤的放权给保险同业协会。
  2、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有效避免市场垄断的形成
  笔者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所导致的行政垄断会因改革的不断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改变,换言之可采取行政手段打破这种垄断现象。但是一旦形成“市场垄断”,它将比行政垄断更加不易打破,而且它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比行政垄断更加严重。这里所说的“市场垄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垄断。政府实行费率管制实际上是对市场垄断起到了保护作用,因为它完全丧失了行业新进入者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包袱轻、服务优、公司体制新颖等优势。因此,费率管制最终将会变为市场垄断的温床。
  3、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不能简单等同与商业车险费率自由化
  所谓市场化,就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规律,由保险同业协会以市场供求为依据制定商业车险费率,并监督保险公司的执行,而不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均衡价格上下浮动的自行制定费率。这种形势下,保险监管机构依旧承担市场监督者的角色,但政府的费率政策不再直接反映到市场中,而是通过保险同业协会传导给市场,市场主体对传导的信息产生相应的效果。
  4、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现方式
  (1)费率约束期。逐步实现我国商业车险费率严格管制的机制向相对宽松的费率约束机制的转变。可以为一些险种的费率制定上限,例如财产险等;另外可以为一些险种制定上限和下限,例如车险。制定费率下限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的竞争而出现自杀性费率,具体的范围的制定可以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上下限的范围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的变化而灵活调整,调整方式可以是多次、小幅度的,以增强保险公司对费率变化的敏感性。
  在这个时期,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调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保险同业协会的业务素质,建立技术委员会,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数据,研究市场情况,为政府将费率制定权下放到保险同业协会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2)费率指导期。保险同业协会以市场供求状况为基础制定费率,监督保险公司的执行。这一阶段政府可以对某些险种的费率进行适当的干预,但是应当慢慢减小干预比例。
  (3)费率市场化期。随着市场干预比例的不断降低,最终实现费率全部由保险同业协会制定和监督。
  三、结论
  当前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费率市场化改革所需要的前提条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尽完善。但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能因为基础条件不完善就停滞不前。要保证车险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从以下两点着手:第一,深入探讨保险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的对策;第二,加速保险监管的配套完善。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保证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顺利的进行,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景波.车险费率市场化探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2] 周延礼.上海保险监管体系发展规划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 荣雅妮.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探析,2007
  [4] 韩涛,栗玲.车险费率改革的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2(12)
  (责任编辑:赵涛)

标签:费率 化与 车险 个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