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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标准

时间:2017-05-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依法依约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但是,最低工资应当包括社保中员工个人应承担部分,即实际发放时可能低于960元。

《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1、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剔除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

1、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2、《贯彻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贯彻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1、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2、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聘请离退休人员支付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允许的。

3、下列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1)公务员、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2)租赁、承包经营企业,除了全员承包以外的租赁人、承包人。

(3)学徒工、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4、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发放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贯彻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贯彻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后果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注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综上,苏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60元,到底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其实,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按通常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到960元后,每小时加班工资就提高了。我们做一个测算,以850元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平时加班每小时7.33元,双休加班每小时9.77元,法定假日加班14.66元;以960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平时加班每小时8.28元,双休加班每小时11.04元,法定假日加班16.56元。如果按某操作工6天10小时工作制来算,在850的基数时并以每月四周估算,每月平时加班费293.2元,周六加班费390.8元,每月加班费为684;在960的基数时并以每月四周估算,每月平时加班费331.2元,周六加班费441.6元,每月加班费为772.8;两者一比较,每人每月增加加班费开支88.8元,如果按1000人来算,每月增加用工成本88800元。如果春节值班三天每天10小时为439.8元,在960的基数上为496.8元。对于用工量大的企业而言,也是成本的较大提高。当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员工工资的必然提高,对于操作工而言,上述调整会产生变化,假设某员工为管理人员或包干工资人员,工资已明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则无论加班与否,通过调整工资结构,工资总额仍可能保持不变。

事实上,上海市从2008年4月01日起即已将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到960元,而台湾2008年7月01日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万8台币合4000元人民币。

篇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

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 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 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

大, 基尼系数迅速攀升。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目前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收入, 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投资中对劳动者技能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教育与培训投资,决定支付能力大小的收入水平是制约教育与培训投资的重要因素。工资收入是大量低收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他们收入的保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 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话题缘起 最近,学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让舆论哗然,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澄清,但是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最低工资过低,是百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分工的竞争优势。到底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我国实行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大

还是弊大?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保持竞争力是长久之计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专家探讨。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造就低端企业的洼地

提高最低工资让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

李培祥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及不断提高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条件,不仅可以使规模庞大但收入低、素质不高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且将推动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增值、拉动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成本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可能为规避制度的制约想方(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最低生活标准)设法“寻租”,劳动者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付出更高的搜寻成本。在我国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等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力量。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研究者就已发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激励劳动

者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单一的劳动力低成本已不具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我国企业的主要成本中,劳动力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的人工成本仅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只有6.1%。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而且还会促其转型。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环境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单一低成本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了。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才会较快地变原来依靠单一的低成本竞争为依靠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塑造等综合优势的竞争,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

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意味着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格上升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低收入不仅会使劳动者生活保障度降低,无力提升自身素质,而且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形成对立,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造成损害。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使劳动力价格提升,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使劳

动效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可能。

外资选择中国最看重的因素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

许多人担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因为承担不了人工成本而外迁。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仅不会影响区域企业的外迁和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因为企业责任的增强和劳动者的勤奋及高绩效而吸引高素质企业进入,进而提高企业及区域的整体竞争力。要知道,如今的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进入我国,最注重的因素并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比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多了,比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越南,可为什么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还是要选择中国?这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市场,有较完善的供

应链,我国的劳动者非常勤奋、工作效率高。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

较低的工资标准使经济发展缺乏技术劳动力的支撑,只能把淘汰企业吸引进来,而将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甚至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对高素质企业形成激励,实现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地区的竞争力。(作者系广

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博士)

篇三:深圳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2-2015)

深圳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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