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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17-04-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民事诉讼)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高新区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 成都弟子梦想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年 月 日

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篇二: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我公司与XX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根据庭审情况,我公司申请下列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实我公司自X年X月份依法购买X公司破产财产后多次向XX公司索要机器及设备的事实。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人:X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篇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

菜街2号。

身份证号:372527196101285616 联系电话:18689889995 申请事项:请求通知证人王衍斌、李达、谢儒玮、郑少群、汪洋出庭

作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金平诉被告李宁、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美民一初字第901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证明的事实

1、证人:王衍斌,男,汉族,1966年出生。

工作单位:(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刑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安全主管。身份证号码:210804196605026015联系电话:13876807811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2、证人:李达,男,汉族,1980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07165113联系电话:18689582667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3、证人:谢儒玮,男,汉族,1981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460025198109294233 联系电话:18689833900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4.证人:郑少群,男,汉族,1974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吧台主管。 身份证号:460027197405106215;联系电话: 13036036440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5、证人:汪洋,男,汉族,1966年出生。

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340820196605202435联系电话:13111915988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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