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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小学教师的困境与出路 [传媒和司法部门合作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之一,更是法制节目的宗旨。媒体在制作法制节目时,如果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与互动良性而有效,则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加强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现象的监督。然而现实中,司法和媒体却多有碰撞和矛盾,利弊共存。如何协调传媒中的民意表达、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如何避免由此产生的司法不公?双方如何建立良性的合作互动关系解决目前面临的困境,寻找到一条合作和共赢的局面是一个长期而重要的议题。
  
  喜忧参半,利弊共存
  
  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和问题也历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法制新闻,其消息源大都在具体的司法部门。
  近10年来,司法部门对媒体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在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迫切的时候,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肩负起了对司法舆论监督和法制宣传的作用。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的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传媒和司法部门在合作中远没有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合作状态,没有建立起和谐的互动关系,仍有很多碰撞和矛盾。
  一方面,媒体认为司法部门的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有的司法部门在宣传中,“内宣”、“外宣”不分。传统的行业新闻的宣传中,向来有“内宣”、“外宣”之分。“内宣”的对象是本行业内部的人,目的是为了凝聚力量、营造氛围;“外宣”的对象是社会民众,目的是为了塑造行业形象、扩大影响力。很多“内宣”的稿件无法转变成“外宣”的新闻,有时只是司法部门的动态和通知。即使是同样一条新闻线索,司法部门往往更看重事件本身的行业价值,而缺乏对事件的新闻价值的判断,忽略案件背后的社会价值、人情和利益。这种认识的错位当然和司法部门从事宣传工作人员的自身新闻素质有关。同时,有的司法部门又变相阻碍舆论监督。2011年年底,国家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媒体、受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45%的记者因发表批评性报道而受到被监督者的威胁或潜在威胁。一方面,某些司法部门领导司法公开意识不强,变相阻碍媒体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不全面、获取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畅通、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等现象,往往采取不同方式拒绝。
  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反感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干预司法。
  实践中,确实有部分媒体媒介素养不足,报道时为了追求“眼球经济”有失偏颇,引发一边倒的舆论压力。比如一位教师可能涉嫌强奸学生的案件,司法机关还没有进入审理程序,而有些媒体已经在报道中使用了“禽兽教师强奸学生案即将开庭”类似的结论性语言。其实,当时所处的司法阶段仅是这位教师有涉嫌犯罪行为,也可能经过审理还有不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可能。但部分媒体有失客观报道,使受众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舆论产生可能裹挟司法审判的力量。司法机关审理的法槌还没有敲下去,民众在媒体的驱动下已经把斥责和诅咒的鞭子挥了上去。
  还有部分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不求甚解、以讹传讹、媒体审判,误导公众。近两年出现的一系列所谓的“好人被讹”的案件报道,各地搀扶老人的当事人纷纷被老人栽赃后又被法院“冤枉”,一时间,人们对司法的不公和昏庸感到失望和气愤。尤以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和2010年的“天津许云鹤案”为代表。在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漩涡里,这两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成了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就认为:“媒体其实是一个信息的平台,把案件事实摆出来,把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声音摆出来,交给受众,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认知水平去判断。媒体本身不应该做判断,更不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媒体在报道中要深入求证,不仅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更要注重案件本身事实部分的确定。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重视舆论引导,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而误导公众。
  
  理性与感性的碰撞
  
  传媒的社会功能是追逐热点事件、引导舆论。而司法是独立的,通过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目的是为保障人民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传媒报道注重的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所访得来的新闻事实。司法部门要通过侦察、审查,通过对法律事实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作出公正裁判;而传媒报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受众对新闻报道中法治事件的重视程度倾向于情节的戏剧性和题材的可议性、冲突性,形式上钟情于情节和服务性。以《警法时空》为例,广播节目处理好法律含量和可听性之间的关系很重要。需要根据真实事件精心策划,人物有血有肉,情节有波澜有冲突,并设置悬念,让听众有想象的空间,避免法律知识的枯燥无味和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激发了听众收听和参与的热情。通过讨论,听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法律规定的细节记忆更加清晰,对正确的答案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而且,民众看重的是法制节目在法律原则背后体现的人文关怀,看到理性的法律背后感性的一面。
  对于司法部门,民众关注的是其是否足够有水平和公正。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越来越突出。知法犯法是司法公信力最大的毒瘤,希望经过公开审理的案件能在舆论监督的作用下保证公正和高质量。这种现状不得不使人把媒体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时对立起来,作为一种抗衡和碰撞的力量来期待。
  
  独立自主,合作共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志铭认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既可能是对手,也可能是伙伴;既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甚至可以恰当地视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尽管实现途径有所不同,但社会公平正义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也为司法与传媒的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司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
  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开放、开明的心态支持媒体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别是近年来,起因于法院判决的新闻事件成为法制新闻中一种较常见的新闻题材。比如河南农民诈骗368万元公路通行费案、 年轻导演姜欣欣餐厅丢包案等可能引起媒体热议或者已经引起公众误解的案件,法院要及时关注社会对已经审结的案件的评价,及时和媒体沟通甚至直接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以解读。这样才会消除误会,收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司法机关应尊重和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是其服务公共利益的职责所系。司法机关限制、干预甚至剥夺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权既违宪又违法。类似2003年南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封杀六记者参与庭审采访资格的做法,应予坚决摒弃。
  3.媒体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公开报道,应自觉做到角色不错位、监督不越位。案件报道要客观公正,不能误导舆论,更不能偏袒一方、充当他人的“讼托”。全面公正的报道诉讼才能体现新闻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
  4.加强沟通协调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则规范传媒的报道。按照公开审判的要求,司法部门不可能远离媒介的关注。司法部门应善于面对媒介,通过公正的审判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庭审之外,司法部门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内部应制定接受传媒监督时媒介应遵守的必要规则及法院本身应遵守的规范。
  培根曾说过:“失去了舆论的支持,法律会苍白无力。”媒体所表达的,是某一个时期舆论的看法。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就是最根本的民意。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和互进的。媒体与司法也是这样,不是水与火的关系,而是水和鱼的关系。两者的良性互动、和谐合作,对于弘扬法治理念、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起着“推进器”的作用。(本文作者系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主持人、记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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