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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非关税壁垒下中国相关法律的整合:信用卡相关法律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非关税贸易壁垒是指各国政府借以限制进口贸易的除了关税以外的一切措施。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已逐渐减弱。根据现有的情况总结出非关税壁垒的在国际贸易中表现出来的主要形式,并对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于我国应该如何在法律应该进行怎么样的调整做出建议。
  【关键词】非关税贸易壁垒;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
  
  一、非关税壁垒的介绍
  1.非关税壁垒的概念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者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政府管理贸易措施。
  非关税壁垒措施出现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关税措施不太灵活;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替代阶段都普遍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三是高关税不仅不能杜绝进口,反而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四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产生以后,已经大幅度降低了关税税率,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将关税约束在协定规定的水平上,不能提高关税税率,这样使得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减弱。基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了非关税壁垒。
  2.非关税壁垒运用的优点
  为什么各国喜欢用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相比,我觉得非关税壁垒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且手续简便,行动迅速,又可以针对某个国家和和某种产品而实施;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不公开对抗,而是用某种借口是对方捉摸不定或者规定极为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烦琐的进口程序,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达到保护的目的。三是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关税大都从价计征。
  二、非关税壁垒的几种主要形式
  本文主要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及技术贸易壁垒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国外的各种情况以及我国的法律应该进行何种改进。
  1.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必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的制度它是属于从数量上进行限制的进口商品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定额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该种分类是从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之间的关系划分的。定额进出口可证是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实现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以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发给进出口商一定的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一旦进出口配额用完,则不再发放许可证。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没有任何联系,有关发证机关只在个别考虑得基础上发放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此种许可证没有透明性,其限制作用大,因而也容易引起他国的不满。
  (2)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又称为公开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一般许可证。凡是属于要领取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一般会予以批准,并签发许可证。特别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许可证,它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必须经有关机关逐级批准方可以发放的许可证。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经常把特别许可证和无定额许可结合起来使用,使得许可制度更加具有保护性。
  2.进口商品检验制度
  为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各国都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设定了专门的检验机构。比如设置了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一国或某一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种壁垒比以往的贸易壁垒手段更隐蔽,单纯的贸易保护手段太过明显。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因此欧美等国要真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最终还是会通过更隐蔽的手段,TBT手段就是其中较为易于操作的一种。
  3.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了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该制度一般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师,应当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限制外国商品。
  三、WTO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相关法律及整合
  在WTO体制中,关于非关税壁垒的规则主要存在于关于贸易的多边协定中,即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定。另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尤其是前者,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1.对于进口许可证法律制度和我过进口证法律制度的整合
  我国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分为禁止性,限制性和允许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国家准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对外管理部门基于监测和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国家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以进口或者出口。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与许可。基于监测货物进口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职责的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该目录应该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自动进出口的有效期是六个月。
  我国可以对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凡是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以内发放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职能延长一次,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如需更改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签发。
  2.对于贸易技术壁垒我国法律应该怎么样进行整合
  首先我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设计,生产力的要求,内容上全,细,严,对消费,适用上的要求体现不够,不利于商品交换,而且主要是根据国内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导致我国的标准适用性差,水平偏低。我国的标准大多数难以和国际接轨,我国不少商品由于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的要求而销售不畅。其次在认证工作中存在对国内产品和进口商品实行不一样的认证标准的情况。
  贸易技术壁垒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将受到约束。
  首先,我国要制定技术法规体系,应该理顺技术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技术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两方面的内容。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制定有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法规。防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大量流入我国。同时对国内现有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整顿,把强制性执行的产品标准逐步转化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资源性标准,缩小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建立起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我国的质量认证制度。严肃查处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与认证机构,包括假冒认证机构。经国家授权对当地产品的认证机构,体系注册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机构咨询以及检查员,评审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二是对经国家授权对当地的国外境外认证 机构实施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三是组织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的技术壁垒对我果出口贸易的影响,以及采取积极地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3.关于政府采购制度中我国有关法律的改进以及建议
  政府采购也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国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整合。
  (1)政府采购法应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确定。
  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多反面规定都太过于简单化,原则化。美国在刚开始实行政府采购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采购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对于国家的采购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至今没有对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任何的界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岗位任职要求,有些采购人员就不一定能够达到代理政府采购的要求。从而发生很多的纠纷。
  (2)新的立法注重和国际规定相结合。
  加入WTO对于中国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废或者改的问题,而新的立法则更加需要考虑到和WTO规则接轨的问题。
  (3)明确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界定范围。
  我国应当按照世贸组织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的根本特征是采购的用途和目的,即政府采购应当是以政府为最终的用户。不以商业转售和商业销售为目的。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只是考虑了主体,资金和采购对象,并没有提及“非商业性目的”这一根本的区别方式。这个无疑为实践中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行为区分埋下了困难。
  关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的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的目录确定。”虽然有这样的原则规定,但是从其他条款来看,规范分散采购的规定并不多。而现在多数国家是以分散采购居多,所以要进行相应的改进。
  在WTO下,各种非关税壁垒可能导致了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困难,但是我过还是应该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适应这个现状。毕竟世界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中国的经济发展部可能脱离世界。所以中国要参与到整个竞争中。并修改我国相应的法律,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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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琳(1987―),女,浙江东阳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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