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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起源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反垄断法作为美国政府调控自由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手段,其价值追求下的政策目标是制定这一系列法律时所要达到的预期和执行时的行动指南。美国反垄断法律时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反垄断法,其影响力毫不逊色于美国宪法。研究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美国立法对商业行为的调整方式方法的思路,价值观念转变的脉络,在国内反垄断法实施领域可以充分借助他人经验,完善对国内企业经济行为的立法、司法及行政规制。
  【关键词】美国;反托拉斯法;起源;谢尔曼法
  
  美国较早即形成并执行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美反托拉斯成文法的框架主要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早期的《谢尔曼法》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具有现代反垄断法典范的价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同时广泛存在于司法判例和执行原则中。这是由美国普通法系传统决定的。法院在反托拉斯法的具体实施规则的创设和执行上起着重要作用。司法的力量为成文法中模糊的概括的原则注入了生命力。我们在今天看到的反托拉斯法理论实际上源自美国反托拉斯法判例的贡献。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地位
  美国竞争文化源远流长,竞争法制较为完备且最值得注意的是其竞争法执行具有积极的状态和的效果。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作为竞争法的典范,以在全球广泛传播并被接。在亚洲、欧洲被称之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出口商品之一。”①众多国家的立法上往往是模仿美国反托拉斯成文法的一系列规定,比如在基本原则、分析框架上都具有一致性。尽管各国在对待垄断的政策上存在许多差别,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竞争政策顺应全球法律统一的潮流也表现出明显的趋同。有观点认为,在竞争政策趋同的趋势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判决中往往采用经济分析方法。而其判决中所含有的经济学方法取代原先的各国价值分析方法,使得竞争法的实施标准趋同。另外,各国在立方结构上基本都借鉴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所以德国学者库尔特?马尔库特提出,“美国反托拉斯法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适用范围最广、法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最发达的法律,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以提供帮助。”②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下也融入到世界市场中。在世界市场中我们往往看到跨国公司强势的垄断霸主地位。我国已于2008年颁布并实施了《反垄断法》,中国不再是隔岸观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化时代,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对我国企业应对全球化竞争的新形势具有重要价值。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
  19世纪前期,美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主体仍然是农民和小企业主,其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并没有明显的企业具备垄断势力。在美国内战结束后几十年中,由于国家市场的统一,市场经济迅速推广到全国,与此同时大规模的现代化企业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的带动下不断涌现,美国也总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国家转变为发达工业化国家。1894年美国工业产值跃居全球第一。生产力再价值创造的速度迅猛发展下已经不能满足于旧的传统的商业组织形式,比如合伙、家族式的独资等。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公司制既能满足产权分配的需求,又能在短时间能带来大量的融资,公司制从此得到极大发展。19世纪末成为公司的时代。而这也使得竞争出现了新的趋势,为了获取到更多收益,公司由分散走上联合。
  大型企业联合最初出现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客观上,大规模的基础工程,比如铁路工程,需要大型能够掌控全局的巨型公司集中或联盟。在19世纪末,通过修建起完整的铁路网络,美国国内市场进一步统一,经济的集中态势明显,大公司也出现在美国的历史舞台上。为了追求效益,尤其是规模经济,公司往往都在扩大生产。而生产过剩又导致价格下跌,甚至低于成本。为了保证市场的价格稳定在获利水准之上,企业纷纷联合起来回避竞争。
  最初的联合形式是通过签订共同经营的普尔协议,是一种对流通领域的集中控制。成员彼此独立,协议共同确定价格,参与者接受价格。这种松散不稳定的联合于1887年被《洲际贸易法》禁止。而托拉斯成为新的替代方式。托拉斯利用应卖法信托概念,以一家空壳公司为信托依据作为组成公司,用它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受托董事会对成员公司的所有资本股票统一管理。成员公司失去经营权。最早的托拉斯组织形式是标准石油公司,后为各行业仿效,由地区性行业间的转变为全国性的一种操纵经营的形式。后托拉斯遭到质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控股公司成为有效的横向联合形式。控股公司拥有其他成员公司的股份,可以实际控制企业。在受控公司在形式上是独立的,这样有利于规避违法性的怀疑。
  实际上在19世纪末,大型垄断企业已经掌握了美国的绝大多数资源。它们的规模庞大以至于有学者曾经这样描述“当时有些大公司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各州的政府机构,相比之下,各州政府机构小得就像是这些公司的封地。”③大型企业同时操纵价格,扭曲市场规律,扰乱市场秩序。比如铁路大亨们对不同用户的费率和服务实行差别待遇,他们一方面用支付“回扣”吸引大客户,另一方面抬高中小消费者的价格来弥补回扣,此外还抬高垄断线路收费弥补竞争性线路,这样最终形成固定铁路运费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它们甚至不惜使用黑名单、联合抵制、间谍活动、恫吓等手段来对付竞争者。这类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常常使中小企业陷于破产,遭到兼并。托拉斯还通过组成固定价格卡特尔、控制产量剥削消费者。
  在政治上,垄断组织要求与经济领域一样得到大量特权。作为民主国家,各类大选中向美国两大政党领袖的竞选提供政治献金、用金钱直接收买政界人士也是司空见惯。在立法上,它们利用各种手段希望达到左右立法获得既得利益的合法性。当时在数量上占多数、在政治上拥有广泛权力的工商阶层和消费者,都感到了来自这些富可敌国的垄断组织的威胁。许多人已经深深体会到垄断组织在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上的能力,舆论对于垄断的关注已经从单纯的市场行为转向政治和行业上的腐败。社会对垄断有了一致的观点:垄断在腐蚀国家机构,垄断组织在霸占消费者应得的福利,垄断在剥夺美国公民的民主和自由。
  在《谢尔曼法》颁布的1890年,谢尔曼在国会辩论中指出“如果我们不愿意屈从于作为政治权力存在的皇帝,我们也不应该屈从于一个能阻止竞争、固定商品价格的贸易独裁者。”而美国这部反托拉斯法就以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的名字命名。
  三、反托拉斯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反托拉斯法是一个法律、经济问题,但背后深刻的社会文化因素是它产生的条件。如果要了解美国反托拉斯法,就必须清晰的认识到反托拉斯法产生时的社会背景。
  相比其他西方国家,美国受到旧体制的束缚较少,对自由的向往和对专制、垄断的对抗更加强烈。其民主、自由思想通过“五月花号协议”、“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得到确认和肯定,这些思想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在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严格限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等方面。美国社会不仅在历史上没有经国王特许的独占现象,而且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一个重大诱因就是为了反对国王的特许权,因而其在历史上就有反对封建垄断的传统。
  美国从一个相对封闭的农业转变为工业社会,对外贸易发展起来之后,社会生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913年任命的联邦工业关系专门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报告,就财富的分配作出了下列结论:“富人”占人口的2%,拥有60%的财富;“中产阶级”占人口的33%,拥有35%的财富;“穷人”占人口的65%,拥有5%的财富。把巨大财富集中在少数公司和为数极少的个人手里的趋势是有目共睹的,成为当时社会的基本动向之一。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新的社会结构对移民形成了一道无形的障碍。1910,美国的外国出生的人口总数为一千三百万人。新移民更倾向在城市聚集。这样,人口庞杂不纯就成为内战以来美国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而西进运动后大量的移民使得美国人再也无法像以往那样去开拓生活,早几代移民能够得到的平等和自由在拥挤的城市变得稀缺。
  企业合并当时蔚然成风,工人的就业机会与小企业的生存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工人组织在面对垄断的态度成为反对托拉斯的主要力量。在1881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它及其各种附属机构迅速扩展,到1910年会员人数已达三百万。个体工人不再孤立无助,他们有组织地进行强有力的工业斗争。它要求在法律上和习惯上将许多旧的规则废止和修改,并形成新的规则。在雇工数目、投资额和产值等方面,新型的工会活动显示了很大的影响力。
  垄断组织对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农民的利益构成威胁和损害,特别是铁路运费的垄断价格,使农民不堪重负。于是,在农业方面形成了虽不稳定但能对抗垄断组织的农民联合体。19世纪70年代早期的格兰奇运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一度获得巨大的政治力量和威望。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是小商人的反对,小商人的人数要多得多,他们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往往被逐出营业圈外,他们倾全力保护自己,但就他们的直接目的来说收效甚微。
  农民、工人和受威胁的小型企业联合起来,常常能够对抗大公司在各州或在合众国的统治。当然尽管同盟能在一定时期能获得政治上的胜利,比如迫使国会通过某些法令,却不能使他们为之斗争的政策获得到贯彻始终。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出现导致公众担忧的问题后,为了公共利益,不同行业、不同种族和不同阶层的人都形成了或独立或联合的同盟。在对抗大公司这一变异的经济体时,人们的同盟仍显得单薄。于是,社会将希望诉诸于立法对公司的集中管理。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也就应运而生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全面管理的开始。当然谢尔曼法只是一部框架式的成文法,不具有足够的反托拉斯“火力”。在很多方面是模糊的。一直等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通过,有关问题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明确。以上成文法为司法判例运作机制提供的良好有利的空间,使此后美国社会维护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了有力的工具。
  
  注释:
  ①F..M.Scherer,Competition Policy Convergence:Where Next?转引自傅军,张颖.反托拉斯与竞争政策[M],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库尔特?马尔库特.美国反托拉斯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A].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M].法律出版社,1991:151,2004:25.
  ③RICHARD HOFSTADTER,THE AGE OF REFORM:FROM BRYAN TO FDR231-232(l960).
  
  参考文献:
  [1][J]ROBERT H.LANDE,Venable Professor of Law,University of Baltimore School of Law:Proving the Obvious:The Antitrust Laws Were Passed to Protect Consumers(Not Just to Increase Efficiency).50 Hastings L.J.959,1998-1999.
  [2][J]Robert H.Bork,the Rule of Reason and the Per Se Concept:Price Fixing and Market Division,the Yale Law Journal,Vol.75,Jan 1966.
  [3]傅军,张颖.反托拉斯与竞争政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2.
  [5][美]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M].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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