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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理论来源|毛译东军事思想的特征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头等大事,能否妥善解决农民问题关系到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都很重视农民问题,并从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这一最终目标出发,提出了走合作制道路的设想,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阐释。为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提供了借鉴依据和理论支撑,并最终知道中国顺利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毛泽东;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化思想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14-02
  
  如何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农民问题关系到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都很重视农民问题,并从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这一最终目标出发,提出了走合作制道路的设想,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阐释。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并不是想当然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他个人智慧达到的,而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制理论,也是对我党在革命时期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合作化运动的总结,更是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的方向。
  一、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合作化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和合作社运动的关注和了解,以及对欧文及欧洲早期合作经济实践的分析,并通过巴黎公社的失败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合作化的必然性
  第一,马恩认为合作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认真研究了欧洲以及东方各国所存在的阶级关系,尤其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问题以及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国家如何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考虑得多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以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以单家独户的手工劳动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相对落后的国家中,正是这种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逐步走向灭亡。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创造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必将使世界经济逐渐走向一体化,而小农所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就会彻底显现,正如恩格斯说的小农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1]如何使农民改变这种命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就必须使农民明白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土地,只有组成合作社才能做到,因为只有进行集体经营,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来发展农业生产,打破小农生产的所带有的局限性,这样农业才可能更好地发展。“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2]
  第二、马恩认为农业合作化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合作经济也应当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曾作出评述:“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如果。。。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这不就是‘可能的’共产主义吗”。[3]另外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批评蒲鲁东认为的联合的坏处多于好处,认为竞争、分工和私有制是有益的力量的偏见。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恩格斯说:“这种组织不但应该在每一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这一联合体结成一个大的联盟……这种组织……归根到底要导致共产主义。”[4]恩格斯在1886年1月给倍倍尔的信中明确地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都没有怀疑过。”[5]
  第三、马恩认为农业合作化是巩固工农联盟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国家,要想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就必须与农民结成联盟,而“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64页那么如何解决土地所有权这一问题呢?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作了重要阐述,概括来说就是只要在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农民就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而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首先要做的就是以政府的身份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采取农民自愿、国家引导和帮助的原则,实现这个过渡,直接改善农民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马克思所讲的集体所有制是在联合生产方式下又保留个人所有权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是对他在“论土地国有化”的观点的一个发展。因为他曾一直主张土地国有化,反对把大块土地变为小块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在“摘要”的后半部分对集体所有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人民的意志就会消失,而让位于合作社的真正意志。”[6]
  (二)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原则
  至于实行农业合作化应坚持哪些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做出答复,尤其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通过对当时出现的农民问题、土地问题、农民合作社问题进行分析,系统地阐述了如何通过合作社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经济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实行农业合作制,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如何促使农民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马克思认为应通过经济的道路来来帮助农民实现这种过渡,但是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既不强迫农民,也不支持小农私有制。恩格斯也说过:“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而是让农民自己看到合作化的优越性,使明白合作化道路是他们被禁锢在小块土地私有制中“唯一得救的途径",从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社。
  第二,实行农业合作化,应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恩格斯指出,小农那种根深蒂固的私有制观念,很难让他们一下子就积极自愿地参加到合作社,这就需要国家给予示范和社会帮助,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便利,他指出:“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会使某些大农看到这些优越性。”[7]通过示范使农民明白,只有加入合作社才能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另外,为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无产阶级国家除了给农民做出示范外还应该给予财政帮助“在这方面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
  二、列宁合作制思想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关于农业的发展问题,1921年5月21日,列宁在亲自起草的《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中列举了包括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协作社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公有经济。列宁在《论合作制》中系统地阐述了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意义以及合作化应该坚持的原则,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合作社对社会主义具有不可限量的意义。在列宁看来合作社是有重大意义的社会主义农业组织形式,对社会主义国家有着重要作用。列宁指出:“公社、劳动组合的耕作、农民的协作社,这就是摆脱小农经济的坏处的救星。”因此列宁认为当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中以后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头等大事,并把合作社工作者制度看成是社会主义制度、合作社的发展等同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并指出:“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8]由此可以看出,在列宁看来合作社的意义是多么重大。
  第二、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不致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处于漫无节制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两极分化、贫富悬殊。”[9]列宁认为就要使私人利益与国家、集体的共同利益适当地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杠杆作用,又要接受国家的检查监督,并服从国家与集体的共同利益,从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三、简便易行、自愿的原则。余粮收集制的强制推行和直接过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列宁认识到必须找到不仅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能使农民自觉自愿接受的生产组织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过度追求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列宁说:“谁要想用枪炮办法使农民参加合作社,过渡到大生产,那就是发疯。那就是再愚蠢不过了。”列宁还指出:“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10]同时还指出:“检查(农民)参加的自觉性及其质量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11]在列宁看来,实行简便易行、自愿原则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原则。
  第四、国家帮助的原则。列宁指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12]在列宁看来,国家应大力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可以通过财政支持、政策优惠、奖励制度等多种经济手段来帮助。只有使合作社发展壮大起来,实力雄厚起来,农民才能认同并感受到合作化的优越性,从而自愿加入到合作社中来。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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