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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机构在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天津市的反洗钱调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天津市银行机构在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配合调查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从配合意愿、配合基础和配合能力等方面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案件调查;数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1-04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现状
  反洗钱调查工作是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洗钱犯罪类型研究的重要载体,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反洗钱调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成效初显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注重收集各地的典型上游犯罪案例。深入剖析总行通报的重大洗钱案件,精心总结各种类型犯罪在金额、交易方式、地域分布等方面的规律和特征,努力提高自身对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判定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专题培训、实地走访、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优化可疑交易报告的流程,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分析水平和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增强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熟练度和规范性。三是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与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发挥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框架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四是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报案的数量和质量。近五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起反洗钱调查137起,通过反洗钱调查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案件36件。其中,在2008年“天网行动”和“雷霆行动”两项反洗钱专项行动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1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37人,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在最近的2011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10.26”传播木马和跨境洗钱案,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作出重要贡献。
  (二)探索符合天津市特点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
  天津市作为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在行政管理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作为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断探索符合天津市地方特色的反洗钱调查方式和可疑交易案件判定技巧和规律。一是探索最佳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与其他省份不同,天津市地域范围小,实施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少,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快,金融业务创新多,金融交易量成倍增加,有限的人力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宜过多采用占用大量人力的现场调查,只有代之以非现场调查方式。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充分利用非现场调查法定文书少、程序较简易的优势。以人民银行为中心辐射全市金融机构,采取多个调查线程并行的流转方式。不断优化调查项目的流程和衔接,努力提高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深入研究天津市可疑交易的类型特点和判别技巧。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天津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且金融环境较为宽松,在当前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带有地下金融、涉众集资性质的典型案件,给民众造成了潜在的资金损失,也对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于天津市此种典型的可疑资金交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深入研究该类交易在资金规模、交易类型、涉众数量、地域分布、流转方向等方面的特点和判别要点,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为天津市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金融机构在配合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结果反馈时效性不足
  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较强。只有迅速调取可疑资金账户的交易资料。才能尽快着手汇总资金交易的模式特征和判别资金交易的涉嫌犯罪类型,才能及时将可疑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实施控制。相反,调查周期过长则可能贻误战机,增加犯罪分子逃匿和可疑资金转移的概率和风险。当前,在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整个流程中,金融机构配合调取可疑账户交易明细的环节耗时较长,成为影响反洗钱调查时效性的突出环节。在接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部分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书规定时限的末期反馈调查结果,有的金融机构则超出时限甚至拖延较长时间后才能反馈,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等待和催促金融机构反馈调查结果的过程中耗费了过多时间,给整个反洗钱调查工作流程造成了被动。
  (二)可疑交易明细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缺乏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中将调取的交易明细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部门据此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可疑交易的资金流转特点,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当前,金融机构反馈的电子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存在一定欠缺,给后续的调查步骤造成了困难。一是交易对手等信息要素不完整。在交易数据中。交易对手开户行、交易对手户名和交易对手账号等内容对于可疑交易线索的追查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数据却或多或少、甚至是大范围地缺失此项信息。二是交易方式或交易渠道字段填写混乱。不同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方式的分类和命名规则不同,致使不能凭借该字段信息区分每笔交易的现转性质,影响了可疑线索的进一步分析。三是电子交易数据格式不规范。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交易数据在格式上欠缺规范性,增加了可疑交易整理和汇总的困难度。比如,有的把资金交易日期写成“YYYYMMDD”而不是“YYYY-MM-DD”,有的把借贷标志写成“收支”或“0102”而不是“借贷”,有的把交易金额的格式设置为“文本”而不是“数值”。另外,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电子交易数据都无法准确体现资金来源用途和代理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报告撰写质量有待提高
  按照反洗钱调查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要依据账户交易数据和格式模板撰写反洗钱调查报告并作为调查结果和电子交易数据一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机构撰写的反洗钱调查报告可以纳入电子交易数据以外的非交易信息,对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快速掌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和类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金融机构反馈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质量仍有待提高。一是未充分纳入可获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可疑主体在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的样貌服饰特征、态度表情异相、业务需求状况等不可量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是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类型的重要线索来源,通常金融机构不能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并将之纳入反洗钱调查报告。二是未按要求格式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比如,未注明相关账户的类型和状态,只对部分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未说明资金交易的渠道和来源去向,只汇总总体的交易笔数和金额未分别汇总转入与转出的笔数和金额。三是未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对于反 洗钱调查报告而言,判别上游犯罪类型越准确证据越充足(或者有充足的证据排除可疑),报告的质量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可疑交易线索的报案和侦破。由于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水平的欠缺或可疑交易类型的可识别性较差等主客观原因,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报告一般无法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做出初步判断。
  三、天津市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配合意愿较差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配合意愿属于一种主观因素或状态。当前,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工作配合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和抵触心理,对反洗钱调查的时效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金融机构承受较大的盈利压力和竞争压力,反洗钱调查会给其增加额外的但非盈利性的工作量,使金融机构产生某种抵触心理。二是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担心反洗钱调查工作降低客户的体验度,造成客户资源和储蓄资金的流失。三是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认同度不均匀,反洗钱牵头部门以外的各个部室参与的热情不高,增加了反洗钱牵头部门协调各业务条线调取可疑交易信息和数据的难度。四是金融机构尚未把洗钱风险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激励机制也未成熟,使得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配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配合基础薄弱
  配合基础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调取可疑账户资金交易数据时的客观技术条件或便利性。金融机构处理日常资金交易时依托各种电子业务系统和清算渠道,形成天量的资金交易数据。反洗钱调查需要从其中某一时期的历史数据中按照账户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系统对交易调取的支持度越高,就越有利于提高反洗钱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反之若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不便于对历史交易数据的批量调取,就只能依靠逐笔查询或翻阅纸质凭证,从而延缓反洗钱调查的周期,降低调查数据的质量。当前,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技术条件和配合基础存在一定的薄弱性。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整合度和数据集中度较差,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一方面,金融机构若不能对各种清算渠道的报文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管理,就不能对交易对手等反洗钱调查所需的数据进行批量提取。另_方面,金融机构的核心系统以会计账务处理功能为中心,在其分户账的数据结构中一般没有交易对手信息的字段,只能通过交易流水号逐笔进行查询,甚至只能通过翻阅原始会计凭证查找,大大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和耗费的时间。二是各种清算渠道的若干特殊性造成了某些交易数据尤其是对手信息数据的缺失。第一,同城票据清算中提回的转账支票不包括收款人的账号信息,加之各金融机构没有强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提入和提出票据的对手信息,使得票据业务的交易数据要素大量缺失。第二,借助超级网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跨行转账汇款时通过总对总的方式划转,使得交易数据中“开户行”信息不能精确到具体的交易网点。第三,POS商户的开户行若不同时是该商户的收单行。则该商户账户只能记录每天的汇总交易信息,而不能逐笔显示每天在此POS机具上所有的刷卡交易数据。第四,在ATM通道的交易中,受理ATM机具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取使用该ATM交易的他行卡的账户名称。三是金融机构某些特殊的账务处理方式对交易对手信息造成了屏蔽。比如,某金融机构在进行转账操作时大量使用过渡账户,人为阻断了资金的传输链条,给交易对手的查询造成了障碍。
  (三)配合能力有待加强
  配合能力指在配合意愿和配合基础等主客观条件下,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实践,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经验不断丰富,实施调查的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就反洗钱调查的目标要求而言,其配合调查的能力仍有待提升和改进。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为两种,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通过后台系统提取,除少数交易外一般包含交易对手信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由人工进行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与金融机构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类似,但部分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反馈的调查数据的对手要素信息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一般可疑交易报告与包括反洗钱调查在内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数据要素完整程度上的这种差距反映了金融机构配合调查能力的高低,人工调取的交易数据质量与自动抽取的交易数据质量的差距越大,说明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越差。具体来讲,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问题集中在工作流程和调查报告分析撰写等方面。在工作流程方面,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会计凭证调取交易对手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调查所需数据要素,而不能有效地通过科技后台对交易数据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实现更有效率的批量自动查询,致使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在反洗钱调查报告分析撰写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资金流转特征的了解程度仍有待提升,不能有效利用成本利益分析法和反侦察推断法等分析甄别方法对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剖析识别,加之报告的撰写技术有所欠缺,致使反洗钱调查的效果和调查报告的质量降低。
  四、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配合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建议的简化动态模型框架
  根据上文的分析,建立以下简化模型作为提出政策建议的框架基础。
  Lt=f(Wt,Bt,Ct)
  式中。Lt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Wt、Bt、Ct分别指对金融机构配合意愿、配合基础和配合能力的测度。Lt为Wt、Bt、Ct的增函数。金融机构的配合意愿越强,配合能力越高,客观的基础技术设施越完善,其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就越高。在Wt、Bt、Ct三个要素中,按照活跃度或主观能动性排序,配合意愿Wt居首,配合能力Ct其次,配合基础位末。活跃度最高的配合意愿因素,对其他两个因素的效力具有放大性的影响,因此上述简化模型可以变形为Lt=f(Wt,Bt,Ct)=Wt*f1(Bt,Ct)。与活跃度对应,从动态的时间属性来看。活跃度越强,对其改进完善所需的时间就越短,成效也越迅速。因此,依据主观活跃度和动态时效性的特征,应该从配合意愿、配合能力、配合基础三个方面着手,有步骤、有阶段性重点地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水平进行提升和改进。
  (二)政策建议
  1.提升金融机构配合意愿,增强配合积极性。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工作的监管和考核。反洗钱调查工作考核可以对金融机构施加强有力的外部激励,弥补其内部反洗钱激励机制的缺位。增强其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意愿和积极性。激发其配合调查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对配合反洗钱调查时效性强和质量高的金融机构要给以考核加分和奖励表彰,对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时效低、质量差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考核减分甚至批评惩戒。同时,适时加强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增强其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二是设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合理反馈时限。设定一个合理的反馈时限可以对金融机构产生正向的约束和激励。若反馈时限过长,会助长金融机构调查流程中的惰性,反馈时间过短,则会打乱金融机构的调查步骤,影响调查结果的质量。只有预设一个相对合理的反馈时限,才能产生适度合理的约束和激励,激发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积极性。当然,合理反馈时限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到各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选择一个能产生最大效力的中位数,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提升金融机构配合能力。增强调查报告质量。一是优化金融机构内部实施反洗钱调查的流程。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流程进行优化的基本原则是将调查链向上集中,减少中下游的调查环节。当前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凭证调取可疑交易数据,应逐步将现行相对分散的调查流程向集中的流程模式过渡。总部金融机构应由科技等后台部门集中统筹交易数据的管理和调取,分支金融机构应向总部申请完整的数据管理权限,或者申请由总部统一设置数据调取渠道,从而减少中下游的人工环节,提高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质量。二是提高金融机构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一对一”辅导等灵活有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可疑资金流转方式和特征的认识,提高其对可疑资金交易模式的预警和识别能力,强化其反洗钱调查报告撰写技巧,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水平和质量。
  3.优化基础技术设施,增强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一是优化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系统。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保存较为分散,同一账户下不同渠道的交易数据需要到信用卡部、电子银行部等不同业务条线去调取,对反洗钱调查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完整性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机构要把数据系统的优化升级纳入战略规划,适时地开展“数据仓库”的建设,对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和各结算渠道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将所有交易数据集中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下,增强交易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二是适时对支付清算系统进行优化调整。对于不符合反洗钱调查数据调取需求、不能保证交易链条完整性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某些特性,要逐步进行反洗钱适应性的调整和优化。比如,要逐步增加票据业务电子化的范围以增加交易对手信息的完整性,在相关票据电子化之前。金融机构要将实物票中的交易信息尽可能多地录入业务系统。再如,POS、ATM等银联渠道的交易要在报文结构中增加户名、账号等交易信息要素,并增强相关参与机构的交易数据易得性。
  课题组组长:原永中
  课题组成员:柴志新 谢坤 马文鹏
  执笔人:马文鹏
  (责任编辑:秦亚丽)

标签:天津市 反洗钱 配合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