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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核问题的症结出路_导游低薪症结的出路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导游队伍成为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但由于目前我国旅游市场发展中的种种不成熟因素,使得导游这一环节出现了很多严重问题。现行的导游薪金制度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以及导游薪酬对比的前提下,着重分析现阶段导游薪酬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现行薪酬制度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导游 薪酬构成
  
  1 导游薪酬构成与存在的问题
  1.1 现阶段国内导游薪酬构成
  目前国内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各项“回扣”和部分小费组成。以晋城市为例,只有部分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的基本工资,金额多在300元左右,少数国际社可以拿到600元;带团津贴外语导游较高,国语导游大致为每团每天15-30元不等;小费只有在海外旅游团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旅游团中才会有。因此,大多数导游的主要收入就来源于“回扣”,其中包括餐扣(团队餐、特色菜系)、加点门票折扣(额外景点、参与性项目等)、购物店的“人头费”及返利(珠宝玉器、土特产等)、宗教场所所得分红。(见图1.1)
  图1.1 旅游活动“经济分配”模型图
  由图1.1可以看出,回扣部分并不仅仅是导游占有,旅行社的恶性销价竞争和旅游车司机的垫付油费、过路费,都迫使他们要求客人进购物店来增加自己的隐性收入。
  1.2 当前国内导游薪酬存在的问题
  导游人员没有稳定收入成为中国旅游业的怪现象。隐性收入在中国称之为“回扣”,多属于暗箱操作,是灰色收入,对其定义是狭隘和偏激的。而在国外称之为“佣金”,属于合法收入,其特点是合法、公平、公开。国外导游人员收入主要是薪金和佣金,其中佣金收入仅占旅游购物中的1%-5%,而旅游公司为其提供的薪金占大部分。
  中国导游人员的薪金与服务质量不能挂钩,导游的服务质量无从保证。
  2 导游薪酬制度形成的原因分析
  2.1 旅游市场整体不规范
  在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多数旅行社侧重于以“顾客导向”为主,忽视“成本导向”,竞相销价来吸引旅游者。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采取取消或克扣导游薪酬、降低接待标准,甚至安排导游带游客进购物店从中获取 “人头费”和购物签单来平衡利润。旅行社无论是组团还是地接,偏低的利润和恶性低价竞争都使导游不能专心带团提高服务质量,而必须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购物上。这是造成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2.2 导游聘用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导游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导游员和旅行社紧密结合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导游员与旅行社之间的松散型结合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导游员完全独立阶段,在这个阶段导游完全实现人才社会化而作为一种独立职业而存在。
  目前我国导游员职业队伍的发展尚处于第二阶段。由于旅行社淡旺季差异明显,利润空间有限,旅行社为最大限度节省开支,只会聘用少数的专职导游,旺季时聘用大批的兼职导游。随着大量兼职导游的产生,由于他们没有任何的收入保障,就不得不把本来属于不合理的“回扣”收入比例扩大,甚至上升为100%。他们长期处于闲散状态,也就失去了竞争压力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
  2.3 旅行社内部机构不完善,缺乏导游激励机制
  大多旅行社只求最大限度的降低营业成本,所以一般仅有办公室代为处理人事事务,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也仅仅是停留在员工招聘、日常的工资待遇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很少涉及员工的职业培训、长远规划等。据有关学者研究表明:旅行社应建立一种既能使尽职的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必须为其质量问题支付成本的激励机制,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导游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导游服务的高质量。
  3 导游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公对公”佣金制的可行性
  导游薪酬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002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开始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度,但此制度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阻力 。
  在聘用导游人员时要付酬劳,但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如果不按照公对公佣金制来计算酬劳,导游还可以得到可观的回扣作为带团回报,可如果按照公对公佣金制来计算酬劳,各种回扣都根据旅游产品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返还给了旅行社,导游只能拿到很少的一部分。因此,这一制度在提高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积极性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
  3.2 “小费制”仍不被认可
  我国现行关于小费管理的法规是1987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服务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认为导游索要或收取小费都属于违规行为。
  3.3 社保体制和工资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不合理的薪酬体制下,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只是为了办理导游证。但据笔者调查,晋城市有90%的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只是给外人看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都由导游自理,不过是通过旅行社缴纳而已。将导游的工资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做一比较,就不难看出导游生活质量低下。(见表3.3)
  表3.3 同一城市导游与公务员月薪比较
  在表3.3中可以看出,导游与公务员的月薪相差很多。导游为了生存就必须依照业内的游戏规则来获取收入,导游的身份及归属感的改变,带来了导游职业性质及行为的改变,但社会并没有给导游职业一个明确的说法。当前,更多的导游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导游活动的。既然是自由职业,就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保障的风险。旅行社不承担导游的各类保障,就要为导游提供生存的可能,留出一定的利益空间,于是导游可以收取各类回扣这一行业规则就此形成。这就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声誉,成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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