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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政府组织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在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时间:2019-01-2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快速推进,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起到了弥补政府不足的作用,其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和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政府失灵” 社会弱势群体 利益表达
  一、中国的弱势群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无论何种社会性质、何种经济体制的国家,都会存在失业人口、残疾人、老人、儿童等,这类人被总称社会为弱势群体,就是指这些人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无权、无势的被动地位,在社会被标签化或受歧视的社会群体。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受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超过7400万人;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13亿。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长期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其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效途径得到表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弱势群体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社会弱势群体长期处于贫困生活压力下,会逐渐滋长对现有社会产生的抵触思想,当他们无法承受生活的压力时,就会导致他们通过非理性的举动来表达对现有社会的不满。贫穷所引发的对社会的排斥最终会威胁社会稳定。
  (2)弱势群体的存在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在这种机制下,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在不同用途上的合理配置。大量失业人口以及生活在最低社会保障线下人的存在不仅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他们的消费能力长期被压抑,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社会内需不足,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过剩,由此降低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据统计局《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其中共有社会团体23.9万个,比上年增长3.9%;全国共有基金会1843个,比上年增长15.4%。,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局限性
  政府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的保障和支持者,政府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调动各种资源,有组织、有计划、有效率地实施救助。但是,由于国家财力和精力有限,对于维护和保障所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部分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方面也是鞭长莫及。因此,发展非政府组织以弥补政府在弱势群体权益维护方面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到其在表达弱势群体权益过程中的作用。
  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体制过于苛刻。我国非政府组织现行的管理体制是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非政府组织建立的门槛,不仅压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活力,耗损社会资源,而且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在更大范围内的发展。
  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官办色彩浓厚。在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下,非政府组织受到政府的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依靠政府获取政治合法性,进而表现出明显的“官民二重性”。此外,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经费来源不足等问题也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此外,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很难满足非政府组织有序化发展的需要,缺乏系统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缺乏法律的保证,仅仅靠《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来管制约束数量巨大、种类繁杂的非政府组织势必会显得力不从心。
  三、加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维护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逐渐转变,越来越需要非政府组织来承担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和利益表达的工作。加快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步伐,是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必然需要将越来越多的职能让渡给社会来承担,非政府组织将承担这其中的大部分职能,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将更多的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
  其次,非政府组织要寻找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资金是非政府组织运转的基础,任何非政府组织要开展活动就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确保非政府组织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非政府组织过于依赖政府,给政府造成财政压力,同时也使自身丧失第三方组织的优势,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筹措资金。
  再次,要加快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化进程。一方面,政府需给予非政府组织法律上的支持,承认其合法地位,用法律来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另一方面,要改变当前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混乱、无法可依的状态,通过立法途径明确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总之,非政府组织作为弥补政府不足的重要力量,作为社会力量崛起的体现,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和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展和完善非政府组织、拓展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能力,对于使非政府组织其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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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超,男,(1986―),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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