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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的宗旨是 [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影响]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邓小平同志是我国迈向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之路的主要决策领导人和总设计师。以实行法制为核心的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邓小平法制思想内容博大而精深,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中,其关于刑法的论述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这必然给我国刑法的诞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邓小平 法制思想
  
  刑法邓小平作为我国第二代领导集团的核心,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我国现行许多法律都有着深渊的影响。纵观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可以看到邓小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全局思维和具体考虑。虽然他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从他执政以来的各种讲话、文章以及有关文献中,更加关注的是公法的建设,也就是刑法建设,而他所反映的法制思想也更多的是刑法理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无到有(79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 1979年之前,中国的刑事法律是一片空白。刑法作为我国的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在改革开放初期,在邓小平有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论述中,特别强调刑法的制定。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刑法起草工作得以恢复。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参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每部法律都有着它建立起来的独特社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也同样具有自身的特点,“以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就是我国79刑法的写照,79刑法整个才192条,规定了130种罪名,是当时各国刑法中条文最少的,“以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反映了中国当时的历史背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内战的胜利,新中国终于成立了。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必然形成了组织纪律强,领导的集中统一的思维方式。建国后的政治斗争,对领导的话大于法律的遵守,党政不分的制度,形成了领导人讲话就是政策,领导人的话语代替法律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制定出来,如果过于精细,那么对于领导人的话语的遵从,在执法者的工作中会造成无所适从。所以,粗疏的刑事立法显然更符合当时的社会。在当时的立法思想,中国法制还存在,人才的缺失以及立法者的局限,这都影响着刑法的完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成熟的东西肯定会大量写进去,不成熟、不完善的内容肯定少,可以一步步完备。因此,邓小平曾经说过:“法律的制定只能随着实践的成熟逐步走向完备,不能匆忙,不能草率从事,也不能主观地片面地贪多求全,并且要防止过于繁琐,一致难于通行,也难于为干部、群众熟悉、掌握。同时他还强调,法律的制定出来了就一定要执行,熟悉的方面就可以写进法律条文,不熟悉的就以政策或者别的形式存在。在邓小平的文选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关于立法思想的见解,虽然他不是一个法律专家,但是他的宏观思维和考虑方向都是指导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邓小平当时之所以提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的观点,是我国当时特定社会历史背景所决定的,而且事实证明他所做出的判断是符合中国当时社会实际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断强大,79刑法在现实生活的执行情况,也逐步反映出来了一些问题,从1997年刑法典的完善,如今,我国刑法已经经历了八次修改,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整个中国刑法的发展过程都与邓小平“以粗不宜细”的刑法立法思想是一脉相承。
  二、由粗到细的成果(97刑法)
  79刑法是在进入历史新时期以后,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它的公布是当时社会迫切要求,时代的需要,人心的所向的。79年刑法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生活的,是一部值得称道的刑法,对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对新中国的各项事业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巨大的保障作用,但任何法律都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关系的反映。由于颁布第一部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整部法律所体现的是以党中央为中心,以领导人的意志为准的基本原则。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造成社会背景的巨大变革,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高速时期,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日益突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79刑法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对79刑法完善的呼声越来越引起了高层领导人的注意,慎重修改79刑法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要求。
  2.1改革开放的发展
  我国1979年刑法典制定后,中国经济翻天覆地的变革使1979年刑法中包含的许多犯罪类型显得过时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例如,1979年刑法没有对投机倒把和牟取暴利作出具体定义。对于深受中国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法官和公安人员来说,只要是低价买人、高价卖出就足以构成投机倒把或牟取暴利。但“低价买人、高价卖出”是市场经济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显然这种行为不应再被定为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还禁止倒卖计划供应品票据,虽然这种条文仍然可以保留在刑法中,但已毫无必要,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这些票据早巳停发,因而也不可能有人再实施这种“犯罪”。此外,改革开放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中国参与的国际社会活动不断增多。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缔结、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多边协定,这使中国必须承担某些由国际法产生的国际义务,当这些义务涉及国内法时,中国的法律体制很自然地引起国外人士的正当关注。此外厂与外国增加接触也意味着外国对中国的看法对中国来说越来越重要。所以,当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批评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流时,要求中国政府对此作出反应的压力比从前任柯时候都大得多。
  2.2法律部门和法律人才的变化
  自1979年刑法通过以来,法律部门的人员组成结构有了显著变化。20世纪8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除了几位年事已高的法律教授被重新聘请来担任要职以外,中国当时几乎没有人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所有重要的政治领导职务都是由年事己高的老干部担任的。然而,中国的法律教育迅速恢复,到1997年底为止,中国的律师人数已达11万,而在1992年全国律师人数还只有5万。律师的整体素质也随着其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提高。在政治方面,1982年政府确定党政省部级领导的退休年龄为65岁,副职的退休年龄为60岁。此外,党政职务最多任期两届。这种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带来了显著的变化,那些受教育水平低的老革命干部领导层被一大批中年的技术专家领导所取代。”政治领导层的背景变化以及大量受过法律教育人员的出现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1979年刑法的不完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修改刑法的愿望和能力。政治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全国人大的实际地位不断提高。因此,当传统做法无法解决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时,修订法律的要求就显得更加紧迫。
  从无法无天的文革时代,到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颁布,中国现代刑法发展史开始逐步踏入正规的历史舞台,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的开始,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邓小平作为当时新中国的重要领导人划时代的提出了法制化的进程,这必将给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援。但是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法制化的进程不是一年两年就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专业人才做支撑。这是阻碍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如今已经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正日益增长,法律实践不断加强,这保障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资源。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进入新时期以后,在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回顾历史,邓小平作为当时新中国的重要领导人划时代的提出了法制化的进程,他的法制思想必然会给我国刑事法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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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振(1986年8月)、籍贯(江西宜春)、性别(男)、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与中国传统文化)、单位名称(湖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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