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探讨|行政事实行为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环保已成为全球化问题,其范围之广、影响之巨、情形之复杂已不能单靠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加以解决,需要在行政事实行为方面也进行完善规范。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存在着不受重视、认识混乱等多种问题。基于此种必要,本文将从理论上对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加以分析并对其现状进行梳理。
  关键词:环保行政事实行为 特征 现状
  
  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领域的扩大使得行政事实行为不断增多且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山西作为全国的能源基地,环保工作倍受重视,而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也就尤其繁多关键。但在行政法学界和实践中,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一直都处于混乱状态。因此,本文将对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加以探讨,以期能够在疏理理论的同时,引起社会学界更多的关注研究。
  一、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依据行政部门的不同可以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公安行政事实行为、税务行政事实行为、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是其中极为典型的一个部分。在笔者看来,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即指环保部门在从事环保行政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环保行政事实行为除具有所有行政事实行为具备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能体现出本部门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行政功能的特点:
  (1)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中预防性行为与补救性行为并存。
  环保部门的职责就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很多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是为了预防环境被污染,是一种前期长时间的监督防范,而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又需要及时作出补救治理,并再次预防二次污染的发生。
  (2)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更需要多方合作。
  环保不是一地一国之事,而是关系到全球各国所有人类,需要所有人通力合作。任何地区任何方面的环保没有做好,影响的都不仅仅是自身。同时,环保工作情形复杂、形势严峻,关系到多领域、多主体、多重关系,需要各国互相学习,机动行事。因此,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比其他部门行政事实行为更看重国际合作交流,同时也更要求灵活机动。
  (3)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更注重服务性和指导性,包含更多软性内容。
  环境保护涉及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等诸多领域,要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平衡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人后代人的利益,在保护手段上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宣传等诸多措施。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单靠强硬的政府命令控制行不通,也要求政府调动整合所有一切力量,而要做到这些更需要的是环保行政中的软性指导性行为。
  二、我国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的现状
  (一)我国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各样、数量繁多
  环保是一个全球性持久性问题,其特殊性决定了环保行政行为的繁琐复杂,尤其是我国的环保形式严峻,情况复杂就更造成了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多、数量大。
  首先,我国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囊括了环保行政的各个方面。不仅出现在对内日常行政中,如建立档案,也表现在对外行政工作中,如监督检查;不仅包括单方的行政工作,如建造设施,也包括双方或多方的行政行为,如征求意见。
  其次,我国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出现在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从开始之前的准备工作,到日常的环保阶段,如争议出现时解决纠纷,做出成绩后进行奖励等。
  (二)我国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有序的分布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更注重实体法,因此大量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都有序的分布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中:
  1、法律中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法律中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具有最高效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2、法规中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法规中的各项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是法律中行政事实行为的延伸和有益补充。这里的环保法规指的是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一系列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3、环保部门规章中的行政事实行为。这里的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环保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指的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环保国际公约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环保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等。
  (三)我国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辅助型内容多于沟通性内容
  这里所指的辅助型内容包括了有关环保部门为了实现行政法律行为所进行的一切事实行为,如现场检查行为、上报质量状况等。
  沟通性内容包括了所有合作互动式的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且这种互动应当是积极主动的,不仅包括和其它行政部门其它地区环保部门的合作,也包括和所有民众的互动,如征求意见、协商行为等。
  在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辅助型内容,涵盖了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较少与民众互动的行为,沟通主要集中于跨领域部门纠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面。显见,现阶段我国环保工作仍以政府为主,民众参与较少,环保行政事实行为以辅助服务型为主,夹杂沟通建议型。
  总之,近年来,随着社会、政府对环保的逐步重视及行政职能的扩张,环保行政事实行为越发复杂重要,与之矛盾的是社会学界对其的忽视和认知混乱,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环保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研究梳理,以期能够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张娟,女,1983年9月出生,山西省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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