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想象作文 > 正文

试析布劳社会交换理论的知识行动论取向|简述布劳社会交换理论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既包括微观上的交换行动,即包含了个体心理过程的个体交换行为,可以从社会交换的定义、条件、报酬等方面来探讨它们的知识行动论内涵;也包括宏观上的社会交换,这种交换包含了集体的心理过程,且被外显化为集体的规则,使行动固定化。这样的社会交换行为属于知识行动,社会交换的行动者是有知识能力的行动者,需要依据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具有共同理解模式的知识作为发起交换行为的依据,判定是否具有报酬。
  关键词:社会交换;知识;知识行动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4-0084-03
  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不同于霍曼斯的交换理论,它讨论的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交换,还包括社会层次的交换,交换理论因此从微观走向了宏观。作为一种互动社会行为的交换是否具有知识的内涵,这样的行动是不是知识行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借助知识行动理论的观点。从知识行动理论可知,凡是行动者都是具有知识的,且这种知识的能力基础是知识的掌握,行动者是知识行动者,知识行动者的行动是知识化的行动,行动者拥有的促使行动发生的条件和产生行动后果的知识被看作是行动得以实现的条件,拥有知识是行动者具有的特征,行动者所掌握的这些视知识能力来表征的知识不论是命题性还是非命题性,对行动的完成都至关重要。行动者的知识所含有的实践意识的内容使得行动者同这个世界紧紧的关联在一起。社会交换行为是一种社会行动,需要用行为和语言来表达,吉登斯认为,行为和语言是行动意义的外在性表达,语言是过去行为的意义符号,因此,社会交换是一种知识行动,要从社会交换的内涵、交换发生的条件和报酬等方面具体分析。
  一、社会交换含义的分析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这样一种行为:“当别人做出报答行为就发生,当别人不再回报行为就停止”。那么,最先打算进行交换的一方如何判断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会作出怎样的反应?布劳认为交换行为发生前需要信任他人,相信他人会做出回报。实际上这样的信任来自于个体的判断。个体进行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答案是知识。个体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判断某人或某个群体是否可信,看他人在整个大的知识系统内、在规范和社会秩序中的表现。如果他人的行为符合人们的期望,这样的过程将成为人们经验的一部分,所以当类似于先前经验的行为发生时,人们便做出了交换的行为,因此,对行动条件和后果判断的知识是行动实现的条件。
  个体运用知识进行判断,但知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社会化内化为主体自我意识的一部分。这里的知识必须是被广泛认可的或是被最先发起交换行为的一方所认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被所有人认可,但被普遍认可的知识往往对于交换的双方具有同等的效力。知识系统或理论不是社会系统,但它有一个内部秩序把系统的要素结合起来,它也是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完善和改进的体系。知识系统能够为社会系统中正在发生的社会行为提供解释。社会系统中的行动也离不开知识而发生。社会交换也是依据知识而发生的,人们能够将知识系统中的知识当作经验实在,在实践中领悟,依据这些经验实在选择与谁进行交换。这些知识对参与交换的双方来说必须是有效的,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同,也就是要承认现有知识的可信性,所以对整个知识系统有效性的认同是进行广泛的社会交换的大前提。只有这样,交换一方的行为才能被另一方以被期望的形式理解,另一方也才有可能按照他人的期望做出回报,交换行为才能继续。
  二、社会交换条件的分析
  布劳认为,人类交换行为的条件: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一种通过他人互动才能促成的行为,也是经验或知识形成的方式。如果自身行为不能引起他人互动,则这样的行为不是社会交换的行为,也不可能达成社会交换的目标,这样的行为在个体的经验中被修正,其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个体所依据的知识可能会出现与现在情境不相符合的部分逐渐得到修正和发展,这也是知识不断创新的方式。什么样的手段有助于目标实现呢?作为交换行动者不可能一一去寻找答案,这样做成本太大,收益太小,而且也没有现实基础。作为现实生活中的行动者大多会按照他已学会的某种模式行动。行动者自己可能并没有考证过这样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被公认为有效且在经验世界中得到了他人的验证。现在的行动是过去行动的反思性再现,过去的行动可以以文本或口述的方式得以保存成为人们可习得经验的一部分。行动者的行动依附于知识的先验获取与认可。个人通过习得获得了某种知识,得知某种模式,现在要做的只是应用。已有的模式大体规定了他即将面临的情境。在交换模式中,选择一种情境定义(包括设置目的)预先规定将来要达到的结果。但是模式的条件可能会在交换过程中发生变化,交换的结果可能不符合人们的期望,所以交换不可能完全是对等的。动机是对行动的知识化设计。
  三、报酬的行动论分析
  布劳认为,人们期望他人回报,回报的方式可能是内在形式的,也可能是外在形式的。外在形式的报酬一般是物质上的报酬。如果他人符合期望,给予人们所期望的物质报酬,则可以说当初的交换行为是一种预期的理性行为,具体地说是价值合理性行为或目的合理性行为。同样的,他人履行了义务,给予了人们内在的报酬,也可以说当初的交换行为就是一种预期的情感行为。
  如果他人的回报符合人们的期望,那么可以说,这个回报是从人们的主观观点出发的理解结果。即从客观观点出发得到的结果一致,则此交换行为与回报之间具有因果一致性,而这样的因果一致性会成为人们经验的一部分,成为人们下次交换的依据。可以说,这样的行为具有了客观可能性,这种客观可能性在社会交换理论中又是非限定性的。
  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交换行为拥有不同的期望。酬劳的内外之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视角,就是从行动的主体出发来研究行动的主观意义。由于主体的知识背景、经验不同,对社会现象拥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产生不同的期望。布劳没有作具体分析,但是他已经把人们不同的期望区分出来。人们之所以期望这样的回报而不是那样的回报,是因为对主体来说这样的回报更有意义。虽然在大的知识规范体系下对有些行动的期望回报是一定的。比如说帮助陌生人一件小事,他说了声“谢谢”,这声谢谢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回报倾向。个人由于处于不同的情境,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满足因人而异。那么在交换当中易产生各种差别。但不管怎样,人们如何交换依赖于人们所掌握的知识。人们不同的知识背景又使得人们对交换行为的意义理解不同。这里的行动意义在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中可看成:使人们期望的回报得以实现。人们为什么要与他^进行交换?就是因为行动被赋予了知识意义即期望回报,行动的知识意义被他人接受进而由他人做出反应,并且双方都或多或少了解这样的含义。   四、信任的分析
  社会交换中对他人的回报未作具体的规定,只是主体的一种期望。是先前他人的行为得到了自身想要的结果,这个结果也符合其目前的期望或者是曾经的经历,所以现在主体面临相似的情境也采取相似的行动。因为无法保证对方做出什么样的回报,所以社会交换要求信任别人会履行他们的义务,交换关系的建立涉及产生对另一方义务的投人。信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同识以及社会普遍性的存在。莫里斯这样说:“如果某个个体的言行能够为一个共同活动(没有共同活动便不会有意义的共同体)所涉及的其他任何个体所理解、接受或信任的话,他的言行便有了一种新的普遍性――社会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一种意义上与客观性同义”。莫里斯还指出:当个体通过交流发现他的经验为他人所共有,即他的经验和他人的经验属于同一共相时,他便超越了只属于他个人的东西。当这一共相的殊相或实例适合于不同的经验世界时,普遍性便呈现了社会性。可以说,个体通过扮演他人的角色,已经超出了他自己有限的世界,因为通过以经验为基础,以经验的检验为结果的交流,他确信,在所有的这些场合,世界全都呈现着同一面貌。行动者以这种社会的、共同的、可分享的经验信任交换对象。所以为了保证他人会履行义务,在选择交换对象开始,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最佳方案。在社会交换中,作为内在吸引表征的意义,不会被这些物品本身的内在价值抹煞。布劳自己也写到:“社会交换对参加者总带有内在意义的成分使社会交换有别于严格的经济交换”。
  五、集体中社会交换的知识行动论分析
  布劳不仅分析了个人和群体的社会交换,他也分析了大组织中的社会交换行为。他认为大组织中的交换坚持整体效应,个人都试图表现群体的价值。在大组织中存在着一致的价值、一致的规范。宏观意义上的交换是交换行为的双方对规范的遵从,而实际上规范是人们根据现有的知识制定出来的。群体必须有自己要实现或要达到的目标,集体的行动就是要达到集体的目的。实现集体的目标才有可能使集体中的个人行动变得有意义。集体的价值形成了共同的凝聚力,人们受这种凝聚力的约束。在这种价值规范下行动,这样的行动与集体的目标相连,都是有意义的,所以群体的交换行为依然不能脱离知识行动的范畴。
  布劳用不对等原则解释另一些交换行为。他认为群体中的不对等交换导致权力的产生。在群体中一部分人不能为另一部分人提供报酬,便用赞同、认同或对他人的服从作为回报,这样的回报对他人来说是有意义的。而且正是为了获得这样的意义,他人才为别人提供服务或利益,交换才能继续下去。这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换,是成员为了获得利益而自愿承认权力的有效性。对这样的权力的服从能够为他们在群体中的行动带来对他们有利的目的。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他们选择服从的意义所在。这种意义对群体中的有些人是“自知”的,对群体中的另一些人来说却是“无知”的。此种交换对群体中的上下层都有利。
  但是强制性的权力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关系是用消极的惩罚手段来维持的,实际上这种消极的惩罚手段的制定也是与知识相关的。在制定它们时,制定者必须在知识系统里找到有力的根据以确定什么样的惩罚手段是最有效的。当随着社会情境的变化和发展,逐渐在实践中,当这些惩罚手段被证明无效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时,这种手段会得到修正,也即规则会修改。渐渐的类似组织也会采取被证明有效的手段。这样的手段在组织里成为规则。这样的规则便是一种知识,知识在行动实践中形成并得到修正。所以惩罚手段的应用也是一种知识行动的发挥。
  六、结语
  在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中,从他对社会交换的定义和社会交换的条件中的确定可以判断出交换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承认知识的有效性,尽管这种有效性对主体来说可能是无知的。社会交换的两种报酬都可以从主体的主观理解意义出发进行分析。社会交换之前要求信任他人,信任的产生实际上也依赖于知识的判断。不论是个人微观上的交换还是群体组织宏观上的交换都是与知识紧密相关的。人一开始就必须接受社会的诱导,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知识内化的过程,所以交换行为中的人是拥有知识的知识人。知识人在群体中扮演多种角色,交换行为发生前后的选择过程都与知识密切相关,他们的行动是一种知识行动,所以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有知识行动论的趋向。

标签:取向 交换 理论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