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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及对策建议] 房屋动迁纠纷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以房屋拆迁制度为考察对象,阐明了博弈参与者根据相关的行为如何进行博弈,以便获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的三大理论思想指导下提出房屋拆迁的对策。
  [关键词]房屋拆迁 利益博弈 对策建议
  一、房屋拆迁活动相关方的利益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人们在利益局势中如何选择使自己收益最大的策略及不同决策主体间利益均衡的策略选择问题。实践中的房屋拆迁活动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类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中展开。
  (一)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博弈
  在良性发展的商业房屋拆迁中,开发商要取得房屋拆迁的许可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与拆迁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互相协商,支付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交易谈判成本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成本,被拆迁人不但可以要求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安置补偿等,还可以与被拆迁人商谈由于拆迁导致的商业损失等的补偿,由于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两者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下面这种模式下,作为拆迁过程的监督者和中立裁决者的地方政府,一方面在房屋规划对开发商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被拆迁人的诉求反馈进行处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利。
  (二)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博弈
  在我国现状下房屋拆迁实践当中,下面这种拆迁模式很常见: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到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之中,与开发商结为利益共同体,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进入房屋拆迁市场。开发商只需向地方政府支付一定的“租金”,在房屋价格评估上买通相关地方政府人员降低房屋拆迁价格,或者地方政府直接强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限定拆迁的期限和补偿的标准,在出现纠纷时政府通过强大的政治权力帮助开发商解决纠纷。由于被拆迁人信息获取途径的瓶颈和社会地位等原因成为博弈中的弱势群体,不能形成博弈均衡。部分被拆迁人由于他们的意愿不能得到诉求,或是不能有效合理实现,从而走上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这一利益合谋体抗争的道路,以反暴力拆迁的形式抵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二、化解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1、严格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涵义和范围
  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上,笔者认为概括加举例比较折中。首先,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其次,尽可能较全面地列举出可能列举的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再次,设立一个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即立法时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最后,还可考虑设立一个一般限制性条款,即规定在处理个案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应以相应事项所必需者为限等。
  2、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征收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让相关利益当事人充分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在房屋拆迁前,对拆迁地的规划活动进行听证,对公共利益进行认证;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了拆迁立法、制订拆迁政策过程中的听证,实施拆迁许可前的听证,对违法拆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的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等。在拆迁的各阶段,使听证程序贯穿始终,让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可以防止政府机关行政专权和武断,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市场自动调节与政府干预相结合
  1、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为有效推动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紧构建房屋拆迁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运行环境。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促使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改革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和全面渗透的作风,对那些通过市场可以调节、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解决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
  2、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并未考虑房屋拆迁后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需要设计一种让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都能接受的合理补偿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使之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比如,房屋按市场价格入股,按股分红。
  3、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
  培育、强化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中间组织,通过成熟的社会中间部门来发扬民主,汲取城市拆迁中的各界社会民意。在房屋拆迁立法或定制活动中,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社会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通过成熟的社会中间部门不但能参与立法、定制博弈,而且能合理有效地表达他们意愿和诉求。
  (三)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1、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
  处于社会转型的我国而言,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保障和维护社会中弱势群体利益,尤其是要保证满足那些处在生存边缘的群体基本的生活需要。政府要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限定最低补偿价格
  大量的房屋纠纷和冲突事件表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矛盾主要在于补偿的高低。因此建立市场化的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并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水平,限定最低补偿价格,细化补偿标准各项指标,通过设定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机构应在开发商、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代表、被拆迁人代表的共同参与下公开评估,政府通过这些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许纯祯,吴宇辉,张东辉.西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5.131.
  [2]姜明安.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规[EB/OL].
  http://www.people.tom.en/GB/14576/14957/2612442.html,
  200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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