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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时间:2017-05-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依法治国心得(律师版本)

律师是法制社会的鼎力之柱

——读《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有感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是法律职业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检验法治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律师是维系民权平衡公权的砝码;是维持市场经济大船不偏诚信航道的舵手;更是嫁接公民和法制政府的桥梁。一言以蔽之,律师是构建法制社会的鼎力之柱。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从中可窥见,虽然律师对于法制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律师真正能够体现价值的前提是有一个以公平正义为灵魂,党的领导为核心,并且紧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制社会。而法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至于成为当代之中国暨改革开放经济成果后又一闪耀世界的制度成果,则需要大幅度提升律师的法制地位,以致其可在更高层次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之于法制,是一个前者有赖于后者而生,后者依靠前者而壮大的同生共息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国家法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对于法制建设至今的中国而言,无疑是站在历史长河之畔的峰峦之上,以前所未有的高远视角,审视过去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成果,同时为未来的法制建设指明方向。这对于当下的律师行业而言,历史的机遇近在咫尺,相较于以往,律师地位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相应的,则是律师队伍肩头更重的法制重担!在未来的法制社会中,律师不仅仅作为法制建设的见证人、检验人、谏言人,更应当成为中流砥柱,扛起律师在法制社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此,律师自身要完善执业能力、提高道德水平、加强社会责任感,以适应新时代法制社会的具体要求。

完善执业能力,是律师的立身之本。每一个律师都是实干家,以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把控未来潜在的风险作为职业目标。所以,相较于其他行业,律师工作不存在天马行空的肆意想象,亦无走马观花的浪漫情怀,而是刻板到书

写的每一个字,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确保所维护的权利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分毫不差。当然,严谨的工作态度不与固步自封划等号,创新力仍然是律师工作的生命力。为当事人设计新颖的风控方案,在传统律师服务领域拓展新的市场需求,都是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体现。创新力是工作热情的生命力,是保持前行不被淘汰的机动力,这在任何行业都放之四海而皆准,律师行业依旧不例外。

提高道德水平,是律师的职业灵魂。律师应建立忠于国家法律和客观事实的职业信仰和执业操守,孔子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任何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当事人的授权,“受人之托,尽人之事”,当事人的信赖才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守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才是最坚实的职业保障。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但是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均衡,也同样造成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滞后,法律服务无法平等接受,这需要律师的付出。所以,律师在执业中要关注弱者,不能仅凭利益所驱,需要做到“谨而信,泛爱众”。在常规的法律工作之外,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把服务好当事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光荣使命。

加强社会责任感,是律师的终极目标。前之所述的执业技能、道德水平是一个合格律师的必备素质。但在新形势、新机遇下,“合格”的标准已远远落后于滚滚向前的法制建设车轮。律师不能只做法制建设的追随者,甚至是法制建设红利的享乐者,而应当扛起法制建设的重担,推动其加速前行!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近年来,多部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都凝结着律师界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法律的立法问题上,律师的实践经验将使立法更接地气,司法才能落到实处;而在调整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公权力法律的立法问题上,律师的声音将是普通公民最好、最有利、最专业的转述。在立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反映公民意志,就靠律师在这之间架设起无沟通障碍的桥梁。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的摘编讲话中,习近平同志一语道出了法制的核心: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是习近平同志为未来法制建设

树立起的制度标杆,我们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是距离真正的法制核心尚有一段距离,如何打破这一距离的鸿沟,必将是当代律师的历史任务!

篇二:律师依法治国教育心得

篇一:参与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学习小结-蔡聪生-2015年8月

参与

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

学习小结

福建泉佳律师事务

所 蔡聪生律师(2015年8月)

根据《泉州市司法

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以及《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在

全市律师队伍中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教育活动时间安排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泉州市司法局、

以及本人所在的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均开展了相应的学习活动。过程中,本人以积极态度,

饱满的热情参与了现阶段的学习活动,认真做好手写笔记,主动接受初步系统的依法治国专

题教育,端正思想,实事求是,现将本人该阶段的学习活动小结如下:

一、参加泉州市律

师队伍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动员会议。本人深受鼓舞,充分了解开展依法治国教育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熟悉

开展依法治国教育的具体内容,依法治国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等。本人作为律师,在今后的

法律服务工作中,将继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牢固树立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和正确执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

规范执业,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

进司法公正的高素质律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

治党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光发热,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二、参与集中学习

《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针对该课题,本人

所在的律所组织学习了《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及《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中,本人充分地认识到我国的发展方向,高

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胡锦

涛同志的报告坚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努力实

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方针和目标要求,是我

们新时期开展各项工作的理论旗帜和行动纲领。本人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知这是党对当前国内形势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对我国亟待改革的重

要方面和关键问题的重要战略部署,该决定对于律师执业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引导自

己增强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丰富了政治理论素养。通过该次的学习,使本人对

于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进一步清醒的认识,让本人在今后的社会生活、

律师执业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规范准绳!

三、参与全面依法

治国教育专题讨论。

针对该课题,律所

多次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关

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及辅导

读本》、《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具体内容,组织讨论依法治国宏观议题,针对究竟该如何践

行法治?反腐如何制度化、法制化?如何发挥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

通过学习和讨论,

本人清晰地认识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

久安。其中,对《决定》中所提到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本人深有体会,这与我们律师行业密切相关,事关作为执业律师的

社会责任和远大理想,必须时刻牢记并追求实现。

认识到了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对于加快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意义重大而深远。“一个中心、两个

基本点”。“一个中心”

即实现中国梦,“两个基本点”即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群众路线。实现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

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当前,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作为执业律师,也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增强

发展动力和创造活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为实现“中国梦”贡

献自己的力量。

四、期间,本人认

真通读了依法治国教育活动的规定书目,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五、参加集中学习

《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

通过进一步认真学

习律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时刻敲响警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要求自己和

律师事务所,增强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时刻警惕自己要严格遵守律师

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主动带头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维护好律师良好形象,不得逾矩。

同时,还要坚持“不

信不利,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办事认

真负责,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服务,鼎力为当事人从繁琐、复杂的

法律事务、法律困境中解脱出来,势必将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为社会大

众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六、参与律所专题

讲座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本人所在的律所组

织了“人生观”的专题讲座,让自己在如何正确认识人生,牢固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以及如

何好好把握人生,努力实践人生观?两个方面上有了新的认识。人生需要奋斗,人生需要创

造,不能虚度时光,要知足也要知不足,要进去也要放弃,要快乐也要谨慎,这对于本人今

后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大有裨益,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以上就为本人在该

阶段参与依法治国教育活动的学习小结。

篇二:律师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律师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2014年10月20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

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

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

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

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实

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

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

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

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

性的问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

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

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

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

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

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

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

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

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

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

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

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

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

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

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

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

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

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

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

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

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

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

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

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

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

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

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

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

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

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

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

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

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

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

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

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

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

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

平提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

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

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

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

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

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

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

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

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

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

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

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

寻求合法外衣。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

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

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

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

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

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可

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

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

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

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

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部门规章之

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

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

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

部门利益。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

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

体与程序的关系。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

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

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

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

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而科学立法,不仅可

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

础与保证。

篇三:依法治国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

《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

实施意见》学习心

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提出了

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

论,同时也对依法治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

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对加强司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矫正目前

我省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省司法厅特别制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全面依

法治国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律师进行集中学习,对此我们认真总结学习,现将我的心

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律师充分认识

依法治国对于实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篇三:律师心得体会

试述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及地位

改革开放及依法治国作为上层建筑实施以来,我国律师行业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但挑战和机遇并存,我国律师行业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些快速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比如,对于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大国,律师被社会的接受程度还不够普遍,人们的法治意识亟待提高;个别领导干部本位主义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努力;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干预太大,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司法领域存在权利寻租、钱权交易现象,极个别律师道德滑坡等现象。

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律师的从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立的,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其次,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律师的执业过程

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的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来实现,因此,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能够对对国家司法权进行相应的监督。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者,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体验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律师职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私权利与国家各公权力的相互制衡中,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民间代表,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将更弱小,更难以制衡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享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民主的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自由、权利、权力”的三维一体,公民既要行使权力又要限制权力异化,在他们参与政治不懂的时候就需要委托自己喜欢或信任的代理律师,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去参与政治。

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具有历史赋予其的特殊地位。无论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的法律地位,亦或是社会经济赋予其与法律地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地位,还是律师为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律师在处理社会法律中的地位和影响已深入人心的社会地位。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我就是一名来自群众的普通律师”。对于通过法学教育走上律师之路的我们来说,眼下的艰辛、律师道路上的挫折不能成为我们退缩的理由,我们须保持“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与中国法治进程共同成长,并立志在此过程中做一名为民伸张正义的律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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