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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抱狗登记结婚

时间:2017-04-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写给即将的大学狗

写给即将的大学狗

生活篇:

首先,在知道自己的录取学校之后,到网上查找一下资料,看看宿舍的状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一般的本科生应该都是六人间的上下铺,当然不排

除有些土豪学

校四人间的上

床下桌还有空

调阳台独卫。

如果是上下

铺,那么不论

是上铺还是下

铺,一个实用

的床头桌都是

必不可少的,

它长的是这个

样子的:

(请自觉无视

师姐乱糟糟的

床铺,取其精

华,直接看桌

子就好)

师姐用自己的

亲身经历来告诉你它有多么实用:

桌子下方是一个很大的空间,平时被子叠好后可以直接放在下面,你要坐在桌子边的话,可以把被子放到床铺的另一头,然后你的腿就可以放进去了,相当舒适。

桌面既可以学习,写作业,也可以当电脑桌。当电脑桌用的时候,网线、电源之类的就可以从桌面上放的那个小孔伸进来,从而不会让你被乱七八糟的线搞得心烦意乱,这可是强迫症患者的福音。

桌子的右上方是两层,师姐的建议呢,就是下面那层放一下常用的小东西,比如纸巾、充电宝、手机、钥匙、各种卡片…… 这样既不容易丢,也便于取用。上(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大学生抱狗登记结婚)面那层可以放一些常用的书,但是限于空间,只

适合放一些小点的书。那么大一点的书怎么办呢?这时候你就可以把

它们放在最上面一层了,当然为了稳定不倒,你还要准备两个书夹置于左右将其固定。最上面左边呢,师姐是用来放台灯的。晚上睡觉的时候,衣服师姐一般是搁在最上面一层的。当然,如果你晚上睡觉不脱衣服的话,请联系师姐,师姐最喜欢这种人了。

去上大学之前,你需要准备好好多证件,以下师姐的经验,你等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也可以看看里面的资料有没有提到开学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录取通知书

高考准考证

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录取通知书在一起,填一下就好了)

成绩单(有的话就带上)

户口本复印件

身份证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在学校也会有地方复印,但是开学肯定人很多要排队)

一寸照一版(多多益善,报名、填学籍卡、报社团学生会、入党、交简历、申请勤工助学等都要用,最好有电子版,以后随时可以印出来)

党、团组织关系证明(一般都是在档案袋里,不要搞丢了,不然还得重申入团,这么多年团费就白交了)

然后,你需要准备一个小的盒子充当储物箱。像师姐这种萌妹子小东西有很多很多,这时候你就可以把它们都放在一起,省却了很多烦恼。

你还需要准备一个蚊帐、一堆晾衣架、发夹、橡皮筋(军训时必须要扎头发的)、水杯(军训的时候再准备一个不怕摔、越大越好的杯子)、小型家用药箱、插座、凉席(这个请自便)

既然谈到军训了,师姐也给大家支支招,以下是一些建议大家带的东西:

防晒用品(不要怕贵,但求军训不脱皮、不晒到,万一晒黑过了冬仍还原不回来!)

水壶(容水量要大!)

质量好点的鞋垫(军训时穿那个鞋子不垫个好的鞋垫脚会断掉的,即使穿自己的鞋时间长了脚一样会痛,我记得我那时候带了两打,宿舍一人一双。其实卫生巾是最好的选择,既柔软,又吸汗)

各种营养品和干粮(芝麻糊,牛奶,泡面,麦片等,军训期间打饭排队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

橡皮筋,小发夹(扎头发,夹刘海)

小手帕或者足够足够多的纸巾;

湿纸巾(可以考虑带,不过别让它晒烫了,不然用的就没感觉了) 凉茶冲剂(在太阳下站一整天后喝点这个消暑)

咖啡(如果你觉得睡眠不足到站都站不稳的话)

军训期间对自己好一点,多吃有营养的东西。

一般来说军训会持续两周,刚开始的三四天教官会给你们下马威,把你们折磨的死去活来,这时候一定要坚持住。过了这一关,接下来的几天,你们就会变的很轻松,每天就是练习队列,还会学防身术、匕首操、军体拳等等;只要你学会了,随便你怎么休息。到了最后,记得和教官合影,相信你们会爱上你们的教官的,离开的时候,你一定会哭的死去活来。

如果你是一个吃货的话,或许外卖是你淘美食的一个途径:下载一个APP,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注意参考一下下面的评论,下单,然后就等着接到电话下楼取你的美食吧!

最后,一定要坚持锻炼!体测不通过的话是无!法!!毕!!!业!!!!的!!!!!

学习篇:

鉴于师姐是个学渣,这里就不现身说法了,描述一下别人的学习吧

首先,上课千万不要逃课,虽然老师讲的你未必能听懂,但是仅仅靠自己肯定是看不懂的;

其次,每天一定要早点起床,吃完早点赶紧记单词、读英语,无论你是什么专业,英语绝对是要掌握好的;

再之,多去图书馆。不是说去图书馆就必须要写作业、看专业书,当然了,如果这样肯定好,万一不想学习,随便找一本小说看看,也是不错的;

最后,一定要坚持上自习,最好拉着舍友一块去自习,早出晚归。

社交篇:

适当加入一两个社团,但是千万不要加太多,否则你会忙不过来的。在社团内部会组织好多活动,各种聚餐。如果你很喜欢的话,就多参加,如果感觉不太想去,那也就不要去。对于这些事情,记住师姐的一句话,有选择性地参加。出去聚餐的时候,不要喝酒,或者少喝点,最好人多一点,晚上一定要早点回寝室。

其次,情绪低落、苦闷的时候最好一个人科学“消化”,而不要把不好的情绪向他人发泄或传染给别人,要学会克服内向性格,热情主动与人沟通,与人处理好关系,别人自然愿意互相帮忙。无论到了哪里,总会有一些老乡或者中学的校友,到大学后要尽快和他们建立联系,拓展交际圈。如果该城市有亲戚或父母的朋友,也应当拜访一下,可以从中找到些“家”的感觉。

万一有人给你表白了,无论喜欢还是不喜欢,都应该冷静。喜欢的话,试着多去了解,真心相待,尊重互相独立的人格,一起努力变的更好。如果不喜欢,委婉地拒绝,要有最基本的礼貌。

写在最后

篇二: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的题目之所以定为经济学与法学思考,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在执著地去追求公正、正义的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经济学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益最大化,而本文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与此同时,我们并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立求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是利益的均衡,又是公正、正义的的衡平。

「关键词」稀缺,机会成本,交换,生产可能性曲线,结婚

自然法学派认为,当个体从自然状态中摆脱出来,走到一起组成人类社会,进入社会状态时,为了巩固自身及整上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他们集体制订了法律,赋予各个个体以各种各样的权利,而这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是每个人作为缔结社会的一员而应享有的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的一部或全部被侵犯乃至剥夺,那么个体则不能维持在社会中的起码生活需要,整个社会将会走向混乱。

伴随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日趋完善,社会亦愈趋向稳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存权、政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不受限制呢?

笔者认为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基本权利也不例外。但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这些权利的行使自身也有限制。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社会利益,每个个体都生活在各种利益的交叉之中,要想使得社会与个人和谐统一发展,必须处理好三个利益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三者之中,社会利益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整个社会在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不能结婚的强制规定是否侵犯人权?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一个前提性假设,我们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大学生一旦结婚以后,便组成家庭,我们暂且把家庭与学校看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实体,而该个体必须准确处理好在这两者中的关系,在家庭中,有与妻子的人身、财产关系,作为社会构成的一个独立细胞,还必须处理好与其他细胞间的关系。在学校中,则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业中去。

此时,我们将引用几个经济学概念,先简单解释一下:

稀缺包含两层含义:①在任一时点上,资源的存储是既定的。

②在任一时点上,欲望是无限的。

机会成本:就是作出一项选择时所放弃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最好和途。

交换:资源的一种用途与其他二种或多种用途的互换。

现在再回到议题中来,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个个体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精力是稀缺的。我们把精力用在学校与家庭两个方面的不同分配叫做经济物品。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用稀缺的资源生产出来的物品也是稀缺的。这就导致一个必然结果-选择的存在。在本文中,选择的对象极为简单,即为学校与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学业,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家庭,当你全部或一部选择了家庭,那么你必须放弃整个或部分学业,我们再假设一个最简单的交换比例:1对1.它意味着学业提高的机会成本就是家庭社会关系的次和谐(用词可能不很确切)。

它表示的是有限的资源分配在不同的部门所获取的效益不同。对于一个个体来讲,他试图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均衡状态,以获得两方面他所认为的良好状态。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将变得极其复杂,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从社会整体效益角度来考虑有限资源的配置。

任何一个大学生都必然要走向社会,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能,增加社会财富。应该说个体的学业才能与其对社会的可能贡献是成正比的,那么我们要想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必须最高限度地提高个体的学业才能,而在上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学业才能的提高与精力的不同分配紧密相联,精力投入越多学业才能提高的可能性就越高。用一幅图可以这么表示:

学业才能越强→对社会的可能贡献大—|

|

|=精力投入多→对社会贡献大

|

在学业方面的精力投入多→学业才能强—|

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大学生将有限的精力尽可能多的投入到学业中去,这才应该是社会所要求的最佳状态。

我们再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出发,个体的这样一种选择对于其自己也并不是最佳选择。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社会性重点表现在个体的人生价值,而人生的价值又主要表现在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我们从上面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学业上的精力投入多,其人生价值就越大,这就要求个体要想取得更大的人生价值就必须更加注重于学业的提高。在此基础上,从总体上来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是统一的。

当然我们所讲的这个图只是社会上的普遍的、一般的状态,而不是特殊个体,因为影响学业可能提高的因素很多,我们只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忽略其他非主导因素。请特别加以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对象只是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无限制地推及到其他社会群体。

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应当对结婚的概念进行学理上的解释,笔者认为:结婚是指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有任何婚姻关系存续,如果有婚姻关系存续,则应解释为“结婚”。但该规定出台至今,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很大,不同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个规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凯尔森的法律效力规范等级体系,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由,能不能被教育部的规章随意限制呢?我将作简略的法理分析: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统帅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相抵触。但正由于其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作总体上的概括,这就需要有更详细的法律细则条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加以具体的阐述。

自然法学派认为,权利即自由,主体在根据权利做或不做一定行为时,不受法律强迫、或他人强迫,当主体根据权利做一定行为时,受到法律保护。但自由说的提倡者之一洛克同时也认为:自由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而不是随意怎样做都行。他说:“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任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据此我们知道,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在本文中,宪法所规定的结婚自由也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可以这样理解:其它具体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都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第一,必要的限制从根本上符合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都必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即该行为必须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的利益。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合理的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此项权利。(参见《南方周末》2001年5月17日蔡定剑著《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婚姻法》与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对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限制究竟是否合法,我们根据上述条件一一加以比较。

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立法机关,它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立法法》第七条

第三款)《婚姻法》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对婚姻家庭关系加以全面规定的法律。对公民的结婚进行年龄、疾病和是否具有近亲等方面的限制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来看,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而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既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也不是根据立法机关、宪法、法律授权制定的。且与《宪法》、《婚姻法》的规定明显抵触,这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冲突。如何解决呢?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该依法废除或修改下位法的“问题”条款。

以上我们通过对教育部的规定从实体与程序两个不同层面作了简单的分析,得出了两个矛盾的结论:

1、从实体上来看,教育部的规章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利益的。

2、从程序上来看,教育部无权擅自制定与上位法内容相冲突的特别规定。这种行为是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

但是我们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立法法》对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其程序违法,撤销违法内容,而同时对部分特殊部门或行业根据实际情况作一些必要的调整或限制。可以以授权的形式将立法权下放到各部委单位,或是直接以单行条例的形式加以规范。

我们必须时刻记着:实体的最终正义必须有程序的正义作支持。

但同时我国的教育改革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同年龄层次的人都有可能坐在同一课堂里,生活在同一校园里,我们不能一味地“禁止结婚”,我们又如何来处理这些问题呢?是值得全社会一起思考的现实问题。笔者也一直在思索,目前还不能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

篇三:在校大学生该不该结婚

在校大学生该不该结婚

前几年,论及在校学生的情感问题,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都会摆出“谈虎色变”的架势。在他们眼里,仿佛在校学生谈感情就是不务正业,就象洪水猛兽一样叫人畏惧。所以在前几年,几乎所有的校规校纪里都明明白白写着“禁止在校学生谈恋爱”。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29日正式出台,新版规定中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也解释说,这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公民结婚所作出的规定。新规定出台以后,很多高等院校都修改了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允许在校学生在不违背现行《婚姻法》的前提下登记结婚。规定既出,媒体立即就爆出了天津大学在校学生王洋、刘航登记结婚的新闻。很多学生家长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大学生结婚弊大于利,首先妨碍学生完成学业,结婚让大学生分心不能专注于学习。其次结婚给校园增加了居住、生育和夫妇纠纷社会事务,加重学校在综治、计生和思想工作负担;最后学生族不同于上班族,经济来源不足,现阶段还是靠父母供给,大学生经济没有独立,影响婚姻生活质量。长期以来,我们习惯把大学校园看作心读书做学问的象牙塔,认为大学生首要任务就是读书,信奉“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古训,忽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就享有结婚权利,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在象牙塔里学习并不是惟一目的,大学生流露出追求高质量婚姻的情感需求,学校应该给大学生步入婚姻殿堂亮绿灯。结婚不过是男女双方爱情忠贞不渝的成熟果实。已婚大学生与成家的大学老师同出一辙,课堂上专心孜孜上课,下课回家享受小家庭天伦之乐一样,谁能说大学老师因为已婚就妨碍他们的传道授业呢?其实,大学生结婚后,以幸福美满婚姻为平台,专心投身于学习,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大多是八十年代初出生的,二十几岁的年龄,不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渐趋成熟,加之社会的影响,情爱之事自然由不得他们不去想。心理学家们经常阐述这样一个观点,“你必须要把内心里郁积的东西释放出来,否则就很容易形成畸形发展”。学生在学校里偷着谈恋爱,对爱情的全过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认为,爱情是“偷”来的。那么现今社会上结婚之后偷着养情人的风气是不是因此而产生的呢?

另外一方面,之所以学校不允许在校学生谈恋爱,很重要一点就是担心男女学生有性行为的发生。学校这方面的担心也不无必要,学校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文化的地方,况且在中国人传统理念中,正当的性行为是应当发生在建立婚姻之后,所以现在大多数舆论对学生间的性行为持反对意见,认为性在玷污着学问的纯洁。且不说性与学问的纯洁到底有没有关系,单说学校、社会的“禁”字当头,效果怎样呢?“雷池到底有没有人敢越”这个问题,前段时间曾经有我的亲朋问我,我坦白的告诉他:“半步?你太小看现在我们学生了,我们现在都敢到雷池洗澡了”。虽然是句笑话,但也真实反映出当前校园里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很多学生对学校的“禁”字令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相信你在走访了高校校园之后,你也会总结出,“禁得越紧,做的越多”。学生们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即使对大学生放开婚育限制,大多数人还是不会选择结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具备成熟的条件。换句话讲,在当今尊重法治意识和理念的社会中,《婚姻法》都已经明确规定了适龄公民享有婚育的权利,谁又有权力禁止呢?

我觉得,现在家长、学校、社会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要做的首要任务不是一味地禁止,而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我们学生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正确理解自己在家庭、社会中所担负的角色和责任才是最为重要的。这样才能让我们从根本上认识婚姻不是儿戏,才不至于盲目得荒废了学业.

总之,我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慎重的对待结婚问题,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要负责!

方恒 21岁 工商管理 100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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