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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之构建】 金融安全网的构建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且不成熟,面对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大趋势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吸经验和教训,我国商业银行安全网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危机事前和事后机制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次贷危机 商业银行 金融安全网
  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后,我们不得把焦点聚集到金融安全网上。信贷链条是贯穿美国金融业始终的“生命线”,它从商业银行和贷款者的交易开始,把风险一点点的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性不言而谕。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之现状
  我国现在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其基础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现实。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趋向,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我国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1、操作性弱,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2、协调性弱,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均涉及“一行三会”的协调问题,并且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而是在实践中,排除央行在外的监管联席会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协调作用。
  3、监管空缺。我国出现了许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安全网带来了巨大冲击,形成监管灰色区。
  二、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金融法规的立法工作:首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遵循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其次,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与此同时,需要新立法律法规:我国尚无《金融机构破产法》,也未制定银行破产条例,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空缺,“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也需法律确定。
  三、完善金融监管安全网
  关于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防止金融危机扩散的环节出发分析,可把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个部分。
  (一)完善金融危机事前机制
  金融危机事前机制是指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其应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发生,其包括审慎监管和信息披露两方面:
  1、进一步优化审慎监管制度
  我国应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一行三会”应该依法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资本充足性、银行清偿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规定。鉴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协调和沟通,可以考虑以中央银行作为核心,建立“伞状”监管模式,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2、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可以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建立网络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金融危机事后机制
  金融危机时候机制指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效防止风险的扩大,其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
  1、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首先,明确职能及救助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及职能,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机抉择及时处理危机的权力,以增强救济的灵活性。同时明确救助程序,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其次,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根据危机严重程度采取灵活的救助办法。当危机较轻时,央行应该只向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由人民银行牵头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并适当提高贴现窗口惩戒力度,缩短贷款期限;当危机严重时,应该扩大“最后贷款人”保障范围,以免问题银行倒闭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2、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存款是有政府全额隐性担保的,往往造成忽视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也不重视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3、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指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终止,其方式可以为并购、行政关闭和破产清算,其中兼并与行政关闭为主要方式。
  金融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使商业银行既有市场准入,也要有市场退出,这样才能及时将陷入困境、无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淘汰出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扩大。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尽快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其次,是选择性市场退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挽回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破产清算;对于规模较大且影响较广的大型银行,则谨慎使用破产方式,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尽可能减少其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万方.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应对及改
  革探究[D].苏州大学,2010.
  [2]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
  完善[J].法学论坛,2009,(03).
  [3]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政策框架[J].中国
  金融,2010,(13).
  [4]汤凌霄.桑顿与巴杰特最后贷款人思想比较研究[J].国际
  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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