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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与商业秘密:商品房建筑成本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面对如火箭般飞涨的房价,某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该市统计局公布该市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以平抑房价。而某市统计局答复:商品房的平均成本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布。引起众人哔然,不知某市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何时成了商业秘密,故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正视听。
  [关键词]商品房平均成本;统计信息;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1-0076-02
  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商品房的价格飞速上涨,许多地方工薪阶层奋斗一辈子也买不起一套天价的商品房,如上海,截至2011年4月商品房均价已涨到22480元,每平米(加上装修费及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每平米房价在2.5万元以上)。而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表会公布。2010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扣除正常的开销,一年下来,恐怕已难以买上凡平方米的商品房。
  面对涨势汹汹的房价,某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该市统计局公布该市商品房的平均成本。而该市统计局答复-日:商品房的平均成本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布。众人哗然。不知某市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何时成了商业秘密,故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历史发展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亦有国家将之称为工商秘密,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的《知识产品协议》即TRIPS协议,将之称为未公开信息。而商业秘密的称呼在多个国家使用,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认可。
  依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经营信息,该类信息是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信息。诸如客户的信息、企业的经营策略、销售渠道、进货渠道,及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等。第二类为技术信息,即权利人未申请专利亦未公开的与产品生产和制造相关的信息。如产品的加工工艺、技术配方、设计方案等。
  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均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产生经济效益,二者虽同属于商业秘密,但相互间仍有区别。首先,技术信息侧重于工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信息则是经营管理中的知识与经验,除工业外。还涉及服务业、金融业、流通业等多个领域及部门。其次,技术信息比经营信息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信息的认定相对而言较简单,而经营信息在构成与范围方面较为复杂。二者虽有区别,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构成了商业秘密的一个整体。
  由于商业秘密对于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密切。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始于古罗马。众所周知,古罗马是一个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制高度完善的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商业秘密拥有者的正当利益,古罗马制订了对抗诈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制度,这是已知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而商业秘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则是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密切相关。从19世纪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数次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爆发,不仅推动了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成了一些资本家谋取暴利的非法手段。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合法的范围的进行;从而使市场经济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从19世纪起,德、法、英、美等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而上个世纪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拟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则是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并使该制度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之所以不为外人所知,之所以成为秘密,就在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保密措施越严密,外人愈难以知晓,难以窃取利用。保密效果的持续就越长。否则,易被外人所获取,尤其是当今世界商业间谍无孔不如,商业信息网络无所不及。在这方面,可口可乐公司为世人树立了一个楷模。据报道,可口可乐的配方只有可口可乐公司技术部门的核心主管掌握,其他部门主管无从知晓;并且该配方被分成数个部分,每位主管只掌握其中一部分。而且相互之间保密。正因如此。可口可乐的配方历经百年仍是世人难以获取的秘密。
  (二)因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外人无法知道商业秘密的内容。对外人而言,该信息就成了一个秘密。这正是商业秘密与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专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与之相反,专利的重要特征就是其公开性。专利必须按照一定法定程序、方式向外人公开,从而权利人享有对该项专利的专有使用权。他人要想使用该项专利,就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向其缴纳使用费。不然,就会构成对他人专利的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实用性
  商业秘密是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在生产与经营方面的信息、它之所以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其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1)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如果是客户信息,它能为权利人提供了交易目标、交易对象,促使权利人的经营目标的实现,如果是产品的加工工艺,则可在加工流程中使用。(2)必须能够产生效果,例如产品的制造工艺。能够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与劳动力,降低成本,并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
  第三,它必须有权利人即权利主体,因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就是一种权利。作为权利,它就必然有对其进行支配、处分的主体即权利人,也就是它归谁所有。正因权利人为了获取竞争地位,实现经济收益,才会采取措施对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进行保密,才能使之具有秘密性,才形成所谓商业秘密。
  以上即是商业秘密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当然,有学者认为“新颖性”与“价值性”亦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我认为:(1)如果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从未公开,外人无法知晓,则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无意义的重复;如果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是行业内从未出现过,无人知晓,最新的信息,则无必要。要知道,可口可乐与我国云南百药的配方,都已是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古董”,而不是最新出现的事物或信息。(2)至于价值性,亦是指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可见价值性不过是实用性的重复用语。由此可见,不论是新颖性与价值性,均被包含在上述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条件中,而不能独立形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某市商品房平均成本的性质
  众所周知,企业商品的成本,是企业产品订价与商务谈判的底线,它影响到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交易相对方的讨价还价,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企业对其产品的成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密,以防外界探知。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对于某个具体企业的商品成本。可以成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无怪乎,房地产大享任志强声称:公开房地产的成本,无异于公开他老婆的三围。但某市房地产的平均成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我认为非也,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它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主体是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权利人所拥有。具体的某一家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平均成本,属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毫无疑问,但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则不属于任何一家房地产企业。并且由于每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装备不一样。因此每家企业的成本也不一样。所以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并不等于每家企业的成本。权利主体是统计局吗?统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13”用通常语言,是人民公仆,统计部门不是商品产生者与经营者,何来商业秘密。因此,统计部门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
  第二,如果某市的商品房的平均成本是商业秘密。那么它的拥有者,就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如果统计局拒不公开这项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则违反统计服务社会的职能。
  世界各国均以法律形式要求统计部门将统计信息公之于众,为人民大众服务。法国明文规定。统计信息应服务于每个公民。意大利的《统计法》规定:(一)属于国家统计项目调查整理所得的数据为公共所有。对出于研究目的申请者开放。(二)抽样调查所收集的匿名和消除了能联系到自然人或法人个体因素的数据,它可对外提供。(三)公共团体、法人、联合体及公民有权查阅统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取得的统计资料。加拿大统计法规定,加拿大统计局以出版物形式尽早让公众知悉统计信息。此处的出版就是将统计信息公布于众,它包括一切能让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我国的法律亦不例外,《统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17条则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明显。某市统计局是有法不依。
  更何况,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作为专门从事调查、分析统计资料的职能机构,经费来源于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不论国家统计调查还是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均是利用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105这些利用人民血汗钱而获取的统计资料不应该成为少数权力部门的商业秘密,而应无偿向社会公布。如果商品房平均成本依法公开。它就不具有秘密性。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不具有秘密性,又无权利主体,所以就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结语
  无论是从权利的主体角度来看,还是从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能而言。某市的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某市统计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布该市的商品房平均成本,其理由不能成立。花人民的血汗钱获取的统计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人民群众有权力知悉。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2
  [2]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3
  [3]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周叶中,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熊振南,统计法导读[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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