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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色情\卖淫行为现状的司法解析】司法矫正现状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中国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下色情服务现象,北京也不例外。歌厅、酒吧、洗浴中心、发廊、出租屋是高危地区。由地下色情服务引发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涉及卖淫嫖娼法律关系,更多的演化成了重、特大恶性案件或系列杀人案件。近三年以来,在某法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受害人系歌厅小姐、卖淫女的占十几起,被告人多被处以极刑。虽然从数量上看,仅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不能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论,但在某些方面仍可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和教育。
  关键词:色情;意识;司法解析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61-02
  会现状:从事卖淫行业的人数庞大,公众的容忍度也渐超宽容。现实中,对于卖淫嫖娼诱发刑事案件问题的研究,达到实事求是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打击措施收效甚微,客观现实是禁而不绝。由于色情行业在我国属于非法行业,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旦被警方发现就将受到惩罚,因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卖淫女的人身权利保障就存在某些背离。性交易行为是违法行为,卖淫女的生活多处于地下秘密状态;组织色情行业更是犯罪行为,组织化的性交易行为更处于地下秘密状态。这种生活方式,使得卖淫女成为高风险人群。随着社会控制不力,歌厅、发廊、出租屋经营者又只顾收费,忽略了歌厅小姐、卖淫女的人身安全问题。
  结合目前已有的统计数据,从案件成因来看,大致有七种情况。1.不满服务价格、嫖资问题杀人。该类案件占绝大多数比重。如张某某、范某某、武某某等都是因嫖资纠纷而将卖淫女杀害。2.嫖娼被抢劫、勒索、盗窃,报复卖淫女而杀人。如张某案,认为卖淫女偷窃了其钱财,报复杀人。3.不满卖淫女服务质量、怠慢态度、或被嘲笑功能障碍杀人。如郝某某案,被告人酒后性能力不尽如人意,卖淫女骂其不是男人并拒绝退钱诱发杀人动机。4.心理变态,报复社会杀人。如李某案,李某曾供述为满足杀人欲望而杀人,将被害人带回住处嫖娼并杀害。五、在组织卖淫等活动中,组织者与嫖客发生争执引发命案。如廖某某案,嫖客到其足疗店挑衅时,为保护足疗店及卖淫女将嫖客砍死。六、欲将歌厅小姐带回住处嫖宿,遭拒绝后杀人。如易某某案,被害人拒绝出场,被易某某拖拽至郊区一树林内,采用闷堵口鼻、扼压颈部的手段杀害。七、抢劫卖淫女杀人。如何某案,将被害人约至某地实施抢劫并杀人。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但发案率相对较低。如因嫖娼被传染性病,索赔无果杀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迁怒卖淫女杀人等。
  案件特点:1.线索少、身份难确定。由于许多卖淫女为了隐蔽,不申领暂住证,接触人员复杂,因此破案极为困难。2.卖淫女从“安全”角度考虑,也有从城市中心向城乡结合部、郊区流动的趋势,多以“发廊”为掩饰。而这些地区多少治安管理的盲区所在。3.卖淫嫖娼的前期准备活动转向了歌厅等娱乐场所,性关系的发生更多的转向宾馆、招待所等私隐场所。4.混杂在民居中的出租屋多成为命案第一现场。5.网上招嫖更具隐蔽性,这也让犯罪地点更具有模糊性。6.违法人员如黑车司机带领前往或联系卖淫女。7.案发后多将被害人财物席卷而空。8.犯罪后,多伴随毁灭现场(纵火),毁灭罪证(分尸)等行为。
  卖淫女被害的倾向性是由于卖淫女自身存在的固有致害因素而具有一种易受侵害的可能,被害人特点:1.多系已婚农村妇女,知识层面低。曾有统计卖淫女中60%以上来自农村,70%以上为农民和无业人员,这已经说明了卖淫女的牟利动机。2.自身防范意识弱。卖淫女自身从事非正当职业,担心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处罚,规避法律的虚假信息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查对核实,破案成本投入高,破案周期相对较长。犯罪嫌疑人针对卖淫女作案时风险较小而获利极大的犯罪得失比率,使从事非主流边缘职业的卖淫女越来越成为了易受犯罪嫌疑人攻击侵害的作案目标和诱发犯罪因素。3.卖淫女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大多不会像普通被害人那样报案并指证直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以至成为导致卖淫女被害案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这种受到侵害不报案默默承受的态度,客观上形成了犯罪嫌疑人针对卖淫女再次选择侵害对象的诱因。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嫌疑人每次犯罪得逞都会因犯罪体验的心理成就感,使犯罪的心理结构得以强化。4.卖淫女大多有拜金心理、贪玩好奇心理和畸形的幸福观、人生观。由于她们贪图金钱、享受,虚荣心强,缺乏自信心,很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猎杀”的目标。如何某案,被害人开奥迪,出入高档小区从事非法服务。
  被告人特点:1.文化层次低,绝大多数仅具初中以下文化。没有正当职业,又不在原籍务农,无所事事。2.多有前科劣迹。3.部分具有人格偏执。如张某,经鉴定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有癫痫症,但实施违法行为时意识清楚,动机现实,无精神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障碍。4.精神空虚,寻求刺激,报复社会。
  解决途经:当一种行为引发的外部成本使得社会不堪重负时,制度确实是遏制它的一种有效的办法。目前的社会状况下,要想彻底根除色情服务业,扭转此行业引发的危机其难度非常大,根除这样的情况可能性几乎不可能。但又不能任其在地下肆意发展蔓延,这必将危害到社会治安并使各种严重暴力犯罪迅速扩散。社会需要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措施和不同角度来处理具体事实。卖淫女是社会人群中极易被害的弱势群体,针对频发的卖淫女被害案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对策,是摆在决策层和公安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卖淫嫖娼行为及其诱发严重刑事犯罪的遏制,应重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上。
  1.对付卖淫行为,需提高妇女地位、道德水平。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制宣传不能留有空白,要加大一些特殊人群的法律知识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基本法律知识,深入普及到外地务工人员、“卖淫女”等更多人当中,切实提高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尤其在城乡结合部、郊区出租屋密集区,要加强进行教育的力度。
  2.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重视外地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政府应扩大就业途经,提高该类人员的就业范围。
  3.建议相关网监部门加大对以“网上招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监测力度,房屋租赁登记部门进一步规范出租屋的管理,督促宾馆、招待所经营者将身份证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杜绝使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的现象。
  4.加大特殊人群避免遭受犯罪侵害的安全防范教育。近年来发生不少以卖淫女为侵害对象的重大恶性案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卖淫女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有关部门应通过媒介适时发布警示意见,总结出一系列安全防范方法,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卖淫女。例如:卖淫女的工作多在夜间,必须注意夜晚的安全防范,最好有人接送或者结伴而行等等。无论对卖淫女持何种程度的道德批判态度,作为没有故意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卖淫女的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毫无疑问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5.到目前为止,由于卖淫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对卖淫一般不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防患无法做到于未然,这需在立法层面研究对策。
  6.各级办案人员必须深入研究涉及卖淫女被杀案件形成的原因、规律特点,以提高对此类的侦破水平和攻坚能力,在深入分析已结案件的基础上,系统研究其中不断变化的新规律和新特点,探索更加有效的侦查方法和破案对策。
  7.当然,长久性坚持中国特有的政治性的和政策性的“扫黑打黄”行动还是必须的。各部门加强打击力度,有利于肃清杀害卖淫女案件的滋生土壤。法院办理此类案件,亦应加强打击力度,以威慑力震慑“潜在犯罪者”。
  总之,现代司法理念中对“人”的关怀逐渐取代了过去非黑即白的斗争司法。社会理念的进步影响着司法观念的更新。司法理念中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指引下,对于失足的卖淫、色情服务人员在司法领域中既是作为打击的对象,又要保障其基本的司法权利。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郗攀飞东城区医保中心,中级职称。

标签:卖淫 司法 解析 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