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理念 瑞典少年司法制度概述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 本文对瑞典的司法体系和涉及少年犯的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背景介绍,重点放在检察官在少年犯相关司法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瑞典政府的框架、瑞典处理少年犯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些犯罪数据。第二,简要介绍瑞典少年司法体系背后的总体结构和理念。第三,介绍可能对少年犯施加的刑罚。第四,简要介绍《调解法》、作为犯罪的受害者儿童和犯罪预防行动。本文结尾部分指出了少年犯相关司法体系在未来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关键词】瑞典司法体系 少年司法少年犯人权保护
  一、瑞典政府框架简要介绍
  (一)背景情况
  在瑞典,主要通过以下三部宪法性法律来保护人权:《政府宪章》、《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法》。《政府宪章》第一章规定: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当尊重所有人平等的价值,尊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它进一步指出,公共权力机构应当特别维护工作权利、住房权利和教育权利,还应当促进社会福利、安定,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第二章包括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相关法律,如发表意见的自由和身体健康的权利。1995年起,《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被纳入瑞典法律(sF:1994:1219)之内。《政府宪章》第2章第19条规定:法律和其它法规在制定时不得违反瑞典在该公约之下的各项承诺。在该公约纳入瑞典立法体系之前制定的法律也必须根据公约和现有惯例加以解释。其后制定的相关立法也不得违反该公约或现有惯例。
  (二)瑞典的政府管理模式
  瑞典的政府有三个层面:国家级、地区级和地方级。此外,在瑞典加入欧盟之后,欧洲这一层面的政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每隔四年就会举行议会选举和市级、郡级地方议会选举。选民们选出心目中的人选,让他们来决定瑞典的治理和管理方式。在国家层面,瑞典人民的代表是拥有立法权力的瑞典国会。政府提出有关新法律的提议,也负责执行瑞典国会的决议。瑞典政府的工作得到政府各机构的支持,这些机构包括若干个部和大约300个中央政府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这些机构必须执行瑞典国会和政府制定的法律,并开展相应活动。政府除了决定财物管理的总体制度和各机构的权力及义务之外,还通过每年一度的拨款指令和行政法规(ordinances),决定着每一个机构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所有的机构每年要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含支出、收入和产出的相关信息。在这些报告的基础上,政府得以追踪并评估不同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然而,对于各机构就有关法律适用或是行使其正当权力等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政府则无权干涉。
  瑞典划分为21个郡,这一层级的政治任务由郡议会来承担。郡议会开展各种活动的经费来自政府拨款以及郡议会的税收和相关收费,其活动遵守《地方政府法》,比如卫生与医疗保健就是郡议会的一项职责。瑞典有290个市,每个市都有通过选举产生的市政议会,来对本市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市政议会任命市级行政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领导全市的工作。开展各种活动的经费来自地方税收、政府拨款和相关收费,主要根据《地方政府法》行使职权,其它市重要法规还包括《社会服务法》和《教育法》。
  市政当局、郡议会和地区之间并不存在等级的关系,因为它们都是地方自治机构,负责不同事项。市政当局、郡议会和地区当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全部公共服务中占很大比例。它们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也有独立的税收权力。瑞典的290个市政当局负责大部分的公共服务,大多数其它国家则不然;在这些国家,公共服务由社会服务委员会等机构来负责。
  (三)瑞典的司法体系
  一般认为,瑞典的司法体系包括负责保证法律安全和法治的各种机构。法院是司法体系的中坚力量,司法体系还包括负责犯罪预防和调查的各个机构,也就是瑞典国家警察系统、犯罪受害人赔偿与支持机构、瑞典公诉机关、瑞典国家经济犯罪署以及监狱与缓刑服务机构。其它诸如国家法医学和执行服务委员会之类的公共机构也有一些在司法体系之内或与司法体系相关的工作。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的作用就是瑞典政府在司法体系内的专业机构。立法最主要的来源就是法律,不过瑞典与其它很多国家相比,立法的准备文件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体现在许多的判决中,在这些判决中常常可以找到大段引用立法准备文件的文字。
  1.司法部的作用。在瑞典政府机构中,主要是由司法部来负责处理司法体系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公共机构的预算和管理工作;司法部同样也负责关键领域的立法,例如刑法和诉讼法;司法部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要预防和打击犯罪;司法部对所有上述司法体系内的机构负责。
  2.瑞典公诉机关。瑞典公诉机关拥有大约1300名工作人员,其中900名为检察官。该机构有39个地方办事处,四个国家办公室,其中一个办公室专门负责打击贪污。还在全国三个地方设立了公诉服务发展中心,致力于推动不同犯罪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和法律变革。检察长作为瑞典公诉机关的负责人,监督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检察官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在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时,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初步的调查工作。检察官作为初步调查的负责人,其职责是要确保实现对犯罪的最充分调查。检察官应当不断地追踪调查,且必须确定应当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决定。在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中,初步调查则完全由警察来开展,在初步调查完成之后,检察官就要决定是否予以起诉。检察官的工作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准备案件卷宗并开庭。检察官做出起诉的决定及如何定罪;这将确定刑事诉讼的框架,并推动案件的发展,大部分的检察官每周都会有一至两天的时间需要开庭。
  3.瑞典国家警察系统。与许多其它国家不同的是,瑞典有一套完整的警察系统一一支国家警察部队。瑞典国家警察系统包括国家警察委员会、国家法医学实验室以及21个警察办公室,每一个办公室负责驻地本郡的治安。瑞典国家警察系统是瑞典最大的公共机构之一,这一个组织拥有超过28000名工作人员,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开展工作。国家警察委员会是警察系统的中央管理和监督机构,其活动由政府任命的国家警察专员领导。每一个郡都有自己的警察办公室,来负责当地的警察行动,包括处理紧急求救、开展调查以及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等。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一些活动,以建立一个新的警察组织,社区警察系统一因为警官熟悉他们工作的地区,并可以与地方社区建立合作关系。社区警察的基础很显然在于社区和犯罪预防。社区警察系统对于少年犯工作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参与方,警察的主要责任包括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开展搜寻和犯罪调查工作。
  4.法院。为保证司法体系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有与政府、议会和其它公共机构相独立的、自治的法院。在《政府宪章》和《新闻自由法》中规定了民众有权获取官方信息,因而民众可以深入了解司法运作。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众能够旁听法院的听证会和其它会议,他们也有权查阅涉及某个特定案件或事件的卷宗。为了保护具体案件中个人和公共的利益,例如少年犯的利益,民众的上述权利也许会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这类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瑞典有两类平行的法院:分别是一般管辖法院 和普通行政法院。一般管辖法院处理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是一个三级的体系: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瑞典有48个地区法院、6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处理的是公共行政案件,其组织形式也是一个三级的体系,分别是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瑞典有12个郡行政法院、4个上诉行政法院和1个最高行政法院。瑞典还有一种特别法院,处理如劳资纠纷之类的案件。每个法院还有一定数量的非专业法官(陪审员)。国家法院管理局是一个特别的中央机构,为法院提供服务,并向政府报告工作。它负责瑞典司法系统之间的总体协调工作和处理共同事宜。这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就包括人员发展,教育和信息,法规、意见和指示的制定,以及为公民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开展行动的责任。然而,国家法院管理局并没有权力在其它法院的终审判决或决定之上做出自己的决定。
  5.法庭程序。通常,刑事审判的启动始于检察官向地区法院提交传唤申请,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一过程的基本原则是口语辩论原则、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这就意味着当事双方要参加一次主听证,口头陈述其主张和其它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之后法院就案件给出判决。在主听证中,要听取所有证人和专家的陈述,其它证据也要呈上。在简易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直接给出判决。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拘禁,法院应当在审判结束后一周之内向被告人宣读判决。然而,少年犯案件适用特别的规定,这类案件应当立即处理。
  6.监狱与缓刑服务机构。监狱与缓刑服务机构拥有一个总部,6个地区办公室和一个交通服务机构,其各项活动在看守所(remand prisons)、改造机构/监狱和非监禁措施机构开展,其总部的负责人是机构主任。瑞典有31个看守所,共有1900个囚室,这里关押着犯罪嫌疑人和法院羁押候审的人。瑞典有55个矫正机构(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监狱,封闭式机构的安全性更高,能够防止囚犯逃跑,而开放式机构则没有真正的障碍来防止囚犯逃逸。被判入狱的最常见罪名是毒品犯罪或是暴力犯罪,94%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男性。必须精心设计机构内的各项活动,以便能够让囚犯更好地适应社会,防止他们因被剥夺自由而产生有害的影响。有35家非监禁治疗机构开展非监禁治疗。非监禁治疗机构的任务是要监督那些接受有期徒刑、缓刑之外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也许需要、也许不需要“协议管教”(con―tract care)/社区服务有条件量刑(conditional sentences for community service);另外也要监督那些在假释期间被释放的罪犯。非监禁治疗机构还要负责利用电子脚踝标签进行严密的电子监控。非监禁治疗机构也会代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展开调查。该机构将与被控犯罪的人会谈,并向法院提交关于他们的个人情况陈述,随后法院会使用这些陈述来帮助裁定合适的判决。
  7.其它相关信息。更严重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在初步调查和审判阶段获得免费的律师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被判获得损失赔偿的人将从执法部门获取一份书面证明以帮助其收取债款。涉嫌严重犯罪的人或是关押的人有权获得公共辩护律师的辩护,公共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所有相关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也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援助。因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支付辩护律师的费用,不过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瑞典,并不存在类似美国保释或中国的取保候审体系。
  (四)适用的主要立法
  瑞典有许多法律都包含着少年司法的相关条款,其中最重要的一些法律为:《司法程序法典》、《刑法典》、《少年犯罪法》、《少年管教(特别条款)法》(后改名为《少年管教法》)、(“管教”或“关怀”);《调解法》、《社会服务法》(2001:453);《警察法》、《关于少年犯相关法律修正的规定》、《机构少年管教执行法》、《机构少年管教执行规定》。
  (五)已决犯人相关数据
  1.背景情况。为了向大家简要地介绍瑞典面临的犯罪问题,并说明少年犯占整个犯罪人群的比例,下面我们会提供相关的数据进行总结。我们必须认识到,实际的犯罪案件数量可能会更高得多,只是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根据各国自己统计的犯罪数据来进行比较时也需谨慎,因为这类数据在不同国家的统计方式各不相同。某一特定国家的犯罪数据并不能简单地反映出该国的犯罪程度。这些数据会受到法律和统计因素的影响,也会随报案和立案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变化。上述因素在各国之间不尽相同。此外,现在也没有关于如何统计和展示犯罪数据的国际标准,因此也就很难进行国际间的对比。
  2.已决犯人相关数据。2009年,大约有142,000人因为法院或检察官发出所谓的定罪决定而被判有罪,这一数字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超过5%,该增长的很大一部分都与检察官的不予起诉决定有关。
  在被定罪的罪名中,普通类犯罪中数量最多的是交通犯罪。2009年,违反各神道路交通法的犯罪占主刑定罪的37%。第二大普通类犯罪就是偷窃罪,占2009年定罪数量的21由法院或检察院发出的罚款单是最为常见的处罚形式。2009年,被判定有罪的人中有53%,即大约75,800人被处以罚款作为主要的处罚。此外,大约有320,000人收到了警察直接开出的当场罚款。2009年,大约有10%(略少于13,600人)的违法者被判入狱。最常见的判刑刑期分别是一个月以内(占被判入狱者的30%)和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占被判入狱者的23%)。大约有1,100人,即8%会被判超过两年的刑期,还有13%会被判终身监禁?2009年,共有100名少年被判接受少年管教。自1999年以来,这种判决已经很大地代替了对不满18岁少年的入狱惩罚。2007年1月1日开始有一项立法上的变动,即以前均属于社会服务管教的少年管制和少年社会服务现在成为了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2009年,总计大约有4,450名少年被判接受少年管教和少年社会服务,这与2008年接受少年管教和少年社会服务的人数相比减少了100人。2009年,11,100多人主刑被判“暂缓量刑”(suspended sentence),其中41%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还要进行社区服务。1993年开始有“暂缓量刑”,1999年开始有暂缓量刑附带社区服务,自那之后,接受这两种处罚的人数一直在不断增加。2009年,在被判有罪的人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到82%和18%。自2000年以来,女性犯罪的比例从16%上升到了18%。2009年,15至20岁的少年占被判有罪人数的大约21%。从这一年龄组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少年与其它年龄组相比,在被判有罪的人中所占的比例过高。2010年,相关部门接到将近140万起犯罪案件,这与2009年相比下降了3%,而且包括了各种形式的犯罪。
  二、瑞典少年司法体系背后的总体结构和理念简介
  (一)背景情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是儿童和少年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它同时也是瑞典最为著名的人权公约。瑞典政府致力于提高该公约在各部门的知名度,让这些部门在工作中能够更多地将 各种权利纳入考虑之中。因此,过去的十年间,儿童的权利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突出强调。2010年夏天,瑞典通过了一份新的政府法案(2009/10:232),其中包括了一项进一步加强社会中儿童权利的新战略。有一个专门的儿童事务特派机构负责处理儿童权利事宜,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要推动《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和少年的各项权利和利益。该机构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执行情况,例如,儿童事务特派机构要推动《儿童权利公约》在政府机构、各市政当局和郡议会各项工作中的应用,并宣传推广《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相关信息。儿童事务特派机构还要培训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比如涉及到保护儿童权利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检察官②。
  由于出台了两个不同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涵盖2002―2004年的《国家通讯》200I/02:83和涵盖2006―2009年的《国家通讯》2005/06:95),大约有40家政府机构,包括司法系统的所有相关机构,都在其年度拨款指令中收到了政府的工作要求,要其更加注重不同人权问题的培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所有年龄不满18岁的人。瑞典立法(1:2《社会服务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在选择刑罚时,决定性的出发点必须是犯罪的严重性。犯罪情节越严重,惩罚措施就应当越严厉。惩罚体系应当符合均衡性、必然性的要求。同样重要的是,这一体系在广大公民眼中必须是合法的,必须要符合法治以及法律面前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必须认识到,政府的干预措施不能太直接或者有失体面。因此,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必须要对个人充满人性和尊重。对于少年犯而言,尤其重要的是,干预措施要及时、明确和有针对性,以预防未来犯罪的发生。涉及少年犯的管理体系的出发点是要让他们远离管教系统,是在市社会服务机构接受他们所需要的关爱和照顾。为使儿童不会犯罪,其父母负有主要的责任。《侵权责任法》(1972:207)近期就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强调父母的这份责任。儿童犯罪造成个人和财产损失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负责对损失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3:5)。对于赔偿金额也确实存在一些限制。《侵权责任法》中另一处相关的改动是在3:11部分,在对某一犯罪提起公诉时,检察官必须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并就对其造成的损害寻求可能的救济措施。
  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最为重要,预防青少年沉迷于犯罪行为的公共措施必须目标明晰且抢在早期行动。预防犯罪行动必须由最熟悉本市存在问题的人员带领,在地方层面开展,针对青少年的预防工作尤为重要。根据北美和瑞典所作的研究,预防少年成为屡犯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全家一起努力,重点是要加强父母当好家长的能力。而有的项目没有任何效果,如纪律严明、充满体能挑战的野营活动、旨在限制少年犯罪的项目。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表明,青少年偶尔犯下某种罪行(最常见的罪行是偷窃和破坏公物)似乎并不罕见,不过却很少有人犯下大量罪行。据估计,大约10%的青少年应当为三分之二的少年犯罪负责。根据自查报告显示,男性比女性的犯罪频率更高。
  (二)《少年管教(特别条款)法》(1990:52)
  在接到来自社会服务委员会的申请之后,郡行政法院可以决定对年龄不到20岁的少年给予治疗,如果该少年由于虐待、犯罪活动或其它社会破坏行为而危害到个人的健康或发展(《少年管教法》第3条),接下来就由社会服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如何进行治疗、在何处进行治疗。专门的少年之家正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建立起来。瑞典国家机构管教委员会(SIS)对这些少年之家负责(《社会服务法》6:3)。瑞典国家机构管教委员会于1994年成立,负责对少年和毒品成瘾者进行强制管教措施。专门的少年之家接收那些滥用毒品、参与犯罪活动的少年,被判接受机构少年管教的青少年可以在专门的场所服刑。而在其它形式的服刑场所,被判接受管教的成年人要通过接受帮助来停止毁灭性的滥用毒品。专门的少年之家中目标组不同,其治疗的方法也各异,例如,治疗活动可以着重关注滥用毒品、心理问题、犯罪、性虐待、学校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这些少年之家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布,所有的机构都配备有医生、护士、精神病医师和心理专家。
  (三)少年犯罪一对各利益相关方在少年犯人权保护方面职责的详细描述
  1.背景情况。在某些方面,对于未满21岁的少年犯,在公安机关、检方和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和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定法律的特别规定。《少年犯罪法》中就包含了一些有关公安机关、检方、法院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如何相互配合的规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少年嫌疑犯/少年犯所接触到的所有人员(警察、社会服务工作者、检察官、法官、陪审团等等)都应该有兴趣与年轻人打交道,并且具有一定的知识(《少年犯罪法》第2、25和32条的规定)。
  在少年犯司法领域,瑞典目前正在开展很多有意思的项目,但问题是很多这类项目都只用瑞典语发布,而没有将其翻译成英文。欧盟框架之内也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了很多的项目,在后面部分我们会陆续提到一些欧盟的例子,大部分都有英文版本。有关少年犯的很多信息都可以从网络上获悉,比如说在瑞典警察局的网站,你就可以找到有关少年犯犯罪后果、受害人寻求救济等方面的信息。另外,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也建有自己的专门网站,名字叫Crime Room(www.brottsrummet.se),上面列举了一些少年犯的犯罪事实。
  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就是,每一个警区都要建立起少年犯的特别调查中心,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则就是不论犯罪是在什么地方实施的,针对少年犯犯罪行为的调查都应当在少年犯居住地进行。警察社会服务机构和检方应该通力配合,并就对未满18岁的少年嫌疑人采取何种措施达成一致。建立这一特别调查中心的目的就是通过迅速行动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一例就是在接到犯罪报警48小时内,应当联系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并确定具体的审问时间,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公安机关进行审问的同时,还应该与社会服务委员会进行一次会面。
  另外一个例子就是采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手册:该手册完整的第三次修订版可以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9年《有关避免和替代羁押》工具箱订购。欧盟犯罪预防网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发现并推广犯罪预防方面一些良好的实践做法,他们的网站上包括一些有关少年犯罪的很有趣的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来自于瑞典,名字叫MUMIN―Maria Unom动机干预,这是公安机关、卫生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一个项目,目的旨在防止青少年陷入长期的社会隔绝状况,从而成为惯犯或累犯。不同部门和其它机构都发布了几篇有关少年犯罪的报告、评估和研究论文,其中一篇就是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名为《严重(暴力或长期犯罪)少年犯改造的效果问题》,该报告对少年犯改造的效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其中包括数据统合分析。
  2.少年犯罪后将会开展的不同行动和活动
  (1)要求赔偿损失。为了帮助少年犯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带来的影响,提高其对 犯罪后果的认识,让少年犯直接面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结果及受害人所受的伤害,这一点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15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在承认犯罪事实后或是犯罪行为确凿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尽陕采取行动去赔偿或是尽可能减小自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少年犯罪法》第13条的规定)。
  (2)危险情况下的暂管/拘押。如果当时的情形对少年的健康或成长构成了紧迫而且严重的危险,公安机构就可以对可能未满18岁的少年采取暂管/拘押的措施(《警察法》第13条的规定),警察机构随后应立即将该少年移交给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服务机构。
  (3)初步调查。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是检方决定是否开展初步调查,但是在涉案嫌疑人未满18岁且少年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可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情况下,是否开展初步调查的决定将由检方做出(《少年犯罪法》第3条的规定),对未满18岁少年嫌疑人的初步调查应当作为紧急事务来处理。存在一个时间限制,紧急处理的要求意味着初步调查应尽早完成,并尽快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在犯罪罪行可被判处监禁的情况下,这一时限为自通知有犯罪嫌疑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个星期(《少年犯法》第4条的规定),如果中间引入了调解程序,上述时限要求可以相应延后。
  立法准备工作指出了有关各方在少年犯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合作的重要性,如果各个机构都能够限制处理少年犯案件的人员数量,并且制定专人负责,这将有利于促进不同机构间的合作。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在确保自己的孩子不犯罪这一方面,父母应该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有义务通知少年嫌疑人的父母或是对其管教和成长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参见《少年犯罪法》第5条、第26条等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帮助少年嫌疑人身边的人、通过告诉他们有关犯罪调查的详细知识,使得其身边人可以帮助少年嫌疑人避免再次犯罪。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少年嫌疑人的父母或是监护人必须或是有权参与对嫌疑人的审问,如果少年嫌疑人有可能受到家庭虐待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就无需通知其父母或是监护人。
  同样重要的是,社会服务委员会需要尽早介入进来。在少年嫌疑人未满18岁且其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超过6个月监禁的情况下,应尽快通知社会服务委员会(《少年犯法》第6条的规定)。在少年嫌疑人愿意进行调解时也应通知社会服务委员会,尽早通知社会服务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就可以有所安排,从而确保其代表可以参与到有关犯罪调查中来,相关征求社会服务委员会意见的工作也能够尽早开展,社会服务委员会也可以为少年嫌疑人采取一些可能的支持措施。在整个审理程序中,有社会服务委员会代表的参与对少年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支持。在可能的情况下,社会服务委员会的代表应该参与对少年嫌疑人的审问(《少年犯罪法》第7条的规定)。
  (4)受过特别培训的联络官。“若少年犯需要特别的支持或指导以应对滥用成瘾药品、犯罪活动或其他形式反社会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少年嫌疑犯指定受过特别培训的联络官,这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少年强制管教中的一部分,由社会服务委员会做出相关决定并负责指定具体的联络官。这项措施也可以是少年管教协议的一部分,因此构成少年管教处罚的部分内容。”在初步调查程序完成后,检方可以采取以下行动:不起诉的决定、放弃起诉、快速处罚决定、提起公诉。
  (5)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在对涉及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做出提起或放弃提起公诉的决定之前,检方应该征求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少年犯罪法》第11条的规定),若犯罪情节较轻,或显然检方会决定放弃起诉的,可以不征求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应当包括其之前针对涉案少年犯已采取措施的说明,同时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应当评估是否需要在未来对涉案少年犯采取特别措施,以避免其走向不良的人生轨迹(《少年犯罪法》第11条的规定),同时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还应当包括有关管教计划的内容。在大部分情况下,社会服务委员会都将起草一份少年管教协议,其中详细列举社会服务委员会在与涉案少年犯进行商谈的基础上拟定的具体措施。如果法院最终做出少年管教的处罚决定,法院必须同时判令涉案少年犯遵守少年管教协议的相关规定,除非有关管教计划是按《少年管教法》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管教计划应附属于相关判决。少年管教协议或管教计划中应当包括有关拟采取措施性质、程度和时间跨度的内容。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中还可以包括有关涉案少年犯个人发展或生活状况的说明(在实际工作中,这份说明总是包括在意见之内的)②。
  如果检方要求了解有关涉案少年犯的其它信息,社会服务委员会应当提供上述信息。检方在征求社会服务委员会意见时应明确相关时限要求,并在适当时候提供指引(《少年犯罪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社会服务委员会无法在上述时限之内提供相关意见,检方可以允许其随后补交相关意见。根据《少年犯罪法》第18条的规定,在必要时,为满足上述时效性的要求(《少年犯罪法》第12条的规定),社会服务委员会可以以口头形式提供其意见。除了征求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意见之外,法院或检方还可以就涉案少年犯的个人情况以及为防止嫌疑犯实施新的犯罪而可能采取的措施征求瑞典监狱和缓刑服务机构的意见(《少年犯罪法》第10条的规定)。
  (6)快速处罚决定。年龄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后,如果检方认为即使对案件提请法院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对少年嫌疑犯的处罚措施也仅仅是处以罚款,这种情况下检方可以做出快速处罚决定(《少年犯罪法》第15条的规定),这种快速处罚的决定可以代替提起公诉(司法程序法典第48章的内容)。若犯罪人同意上述快速处罚命令,则该快速处罚命令将成为最终判决。2008年,检方共对8000名少年犯以罚金形式判处快速处罚的决定。
  (7)放弃起诉。检方可以决定放弃起诉,这也就意味着不提起公诉、不进行庭审、不处罚,但相关犯罪应当在刑事犯罪登记系统内进行登记。若同一犯罪嫌疑人日后实施新的犯罪,上述登记记录将会对其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放弃起诉的一般规定可以参见《司法程序法典》第20:7条,比如说可以放弃起诉的情形包括犯罪行为较轻,处罚措施为罚款的情况。对于年龄未满18岁的当事人,放弃起诉有一些特定的规定。检方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放弃起诉:当事少年因年少顽皮或缺乏思考而犯下轻微罪行;当事少年根据《计会服务法》、《少年管教法》等法规获得帮助或采取了其它措施;其他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少年犯罪法》第17条的规定)。除前述提到的特定情形外,在决定是否放弃起诉时,检方还将考虑到少年犯是否有意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考虑到少年犯是否尽力减少或是限制自己犯罪行为的伤害或是参加受害人一罪犯调解程序,但在检方决定是否放弃起诉时,犯罪行为本身及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形也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进一步来说,如果放弃起诉的决定会明显损害到任何公众或私人利益,则不应当做出放弃起诉的决定。在决定是否会明显损害任何公众利益时,少年犯之前犯罪的具体情形将会予以特别考虑。在做出放弃起诉决定的两个星期内, 检方应当与少年嫌疑犯进行一次会面,并当面通知其放弃起诉的决定,同时将放弃起诉的决定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邀请其父母或监护人参与上述会面,而且社会服务机构的相关代表也可以参加上述会面(《少年犯罪法》第18条的规定)。会面时,检方应该告知少年嫌疑犯这一决定在法律上的意义,并告知这一决定对其后续行为规范的要求以及其继续犯罪的后果(《少年犯罪法》第19条和第22条的规定)。
  (8)18岁以下人员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8岁以下的嫌疑犯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少年犯罪法》第24条的规定),除非是有明显理由认为其不需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9)暂时看管并移交。年龄未满18岁的少年嫌疑犯在被抓后,如果检方决定不对其进行逮捕,这种情况下警方可以将其暂时看管起来并立即将其移交给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代表,但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检方仍然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少年有犯罪嫌疑的情况(《少年犯罪法》第14条的规定)。
  (10)羁押。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18岁,在对嫌犯进行羁押之前,需要向法院提供特别的理由,法院才会支持羁押(《少年犯罪法》第23条的规定)。瑞典监狱和缓刑服务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4月1日,共有13名未满18岁的少年犯被羁押,3名未满18岁的少年犯被逮捕。
  (11)审理。涉及到未满21岁少年犯的案件应立即加以审理(《少年犯罪法》第29条的规定)。仅除个别特定情况之外,主听证中被告必须到场出庭(《司法程序法典》第21:2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出庭的法院传票可以附带有关不出庭的罚款规定,如果有理由认为被告人不会出庭参加主听证,法庭可以裁决由警察将被告强行带至庭审现场;应就庭审事宜通知未满18岁少年犯的父母或监护人。正如之前指出的那样,立法者制订这项规定的主要用意旨在强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责任,同样还应该通知社会服务委员会。如果犯罪行为将被处以监禁的处罚,庭审过程中应当听取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少年犯罪法》第26条的规定)。同样重要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年龄未满21岁,且所实施犯罪可被判处监禁的处罚,这种情况下不应让案件审理引起公众关注(《少年犯罪法》第27条的规定)。若公众关注对被告明显不利,法院可以决定进行闭门审理或是不公开审理。如果法院决定判处少年管教的处罚(《少年犯罪法》第28条的规定),根据少年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应征求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未满21岁的案件应该由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少年犯案件的法官进行审理(《少年犯罪法》第2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未满21岁案件的相关判决应当在主要庭审现场当庭口头宣判(《少年犯罪法》第30条的规定),做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庭审现场当庭进行宣判对少年犯的震撼更大,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可以向被告解释判决的具体含义。
  (四)15岁以下少年犯罪
  1.背景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15岁,且其犯罪行为、犯罪企图、相关准备工作或共谋可以被判处1年或多年的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少年犯罪法》第31b条的规定)。如果社会服务委员会认为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对于确定应该对少年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非常重要,社会服务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启动案件调查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年龄未满12岁,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对于少年嫌疑犯的调查程序在时限上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少年犯罪法》第31条的规定开展的调查应当立即进行,时间不超过3个月,负责调查的检察官或警察应当有兴趣与年轻人打交道,并且具有一定的知识(《少年犯罪法》第32条);如果未满15岁的少年涉嫌犯罪并可能被处以监禁,相关机构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社会服务委员会(《少年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同时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在对少年嫌疑犯的审问过程中,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尽可能参加(《少年犯罪法》第35条的规定)。“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收到检方或监护人的案件调查申请之后,在嫌疑犯年龄未满15岁,也就是未达到法定承担刑法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刑事调查的少年嫌疑犯指定律师。在采取这种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满足特定情形的要求。在大部分轻微犯罪中,也许没有必要为15岁以下的少年嫌疑犯指定律师。在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杀人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时候,或是案件调查会导致少年嫌疑犯承担高额赔偿的情况下,少年嫌疑犯有可能无法接受调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可能需要为少年嫌疑犯指定律师。”
  2.体检。对年龄未满15岁的少年嫌疑犯进行体检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监禁或澄清犯罪情节特别重要的情况下,方才可以对少年嫌疑犯进行身体检查。(《少年犯罪法》第36条a的规定)。如果少年嫌疑犯未满15岁,且涉嫌吸毒,除非社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取样检查以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体检中才可以进行取样和取样检查(《少年犯罪法》第36条b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由检方负责决定是否进行体检,有关体检结果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社会服务委员会及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只有与犯罪嫌疑人同性别的医生、护士或其他相关人员才可以目击体检过程,与犯罪嫌疑人不同性别的人员只可以目击体检过程中的血液检查、酒精呼吸测试或唾液取样检查(《少年犯罪法》第36d条的规定)。

标签:瑞典 概述 司法 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