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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篇中权势和等同语义的体现]权势与等同

时间:2019-01-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法律语篇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语类,它是立法、司法机关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生成、传播和接受的一种具有强烈国家权力意志的语篇。本文根据社会语言学中关于权势和等同两个基本社会语义特征的区分,运用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方法,揭示法律语篇背后隐藏的权势和等同社会语义特征。
  关键词:起诉书 权势 等同
  
  一、引言
  
  权势和等同研究随着社会语言学、语篇分析以及法律语言学等学科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受到语言学界和法律界的重视。布朗和吉尔曼(Brown&Gilman,1960)通过对代词对称系统的跨语言研究,揭示代词对称体系所包含的权势与等同这两个基本社会语义特征。这两个语义特征体现了显示社会中一般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两种形式。国内学者对立法语篇的权力意志进行过分析研究(杨敏,2004)。本文试图依据布朗和吉尔曼提出的权势和等同社会语义特征,运用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方法(vanDijk,2001),揭示起诉书中所体现的权势和等同社会语义关系。力图在研究视角、方法上有所发展开拓,为法律领域的语言实践带来些许启示。
  作为机构性语篇的法律语篇,无论是代词称代还是社会称代形式在司法领域都已经高度程式化、机构化,因而,本文的研究重心不是称代形式,而是对整个法律文本进行社会认知批评性语篇分析。关于语言形式和功能的关系。
  杨永林(杨永林,2004)根据Hymes和Gumperz的研究提出:“一方面,不同的语言手段可以用来实现相同的交际任务,反过来说,相同的语言手段又可以表达不同的交际任务。另一方面,就言语交际而言,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不是一个孤立的语言现象’。法律语篇称代形式的高度机构化导致我们不能按传统方法研究权势和等同,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对整个起诉书进行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揭示其中所体现的权势和等同社会语义特征。
  
  二、权势与等同
  
  布朗和吉尔曼通过代词对称系统的研究,揭示了代词对称体系所包含的权势和等同这两个基本社会语义特征。他们采用日常访谈、剧本对话分析以及问卷调查方法,通过对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以及西班牙语等数种欧洲主要语言中代词对称系统的对比研究,从历时的角度出发,概括出代词对称语义系统的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语义关系或社会特征:一个是权势语义特征,另一个是等同语义特征。这两个分别采用两个相应的拉丁词语VOS和tu的首字母大写形式来表示,一般写作V和T。V指代表示礼貌客气的尊称形式
  (respectandpoliteness),T表示亲近随和的统称形式(familiafityandinformality)。具体而言,Fasold(Fasold。2000)指出,布朗和吉尔曼的研究揭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词对称所包含的权势语义,同时又反映了权势社会关系,在语言的实际使用中反映出话语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等方面的不同,是“不可互换的”(non-recLprocal),二是代词对称系统中V与T两种形式的非互换性原则及其选择是由其权势关系所决定的;三是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差异并非完全由于权势关系造成,因而代词对称系统的研究中又引入了等同的语义特征(杨永林,2004)。
  司法领域,尤其是法庭互动中的权势语义特征是绝对的。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在立法、司法过程中理所当然承载着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势地位,体现国家的权力意志,因而立法、司法语篇中一定会显性和隐性、有标记和无标记地表现出权势语义特征,有此可见,语篇中的权势语义特征在立法、司法领域是绝对的。
  
  三、社会认知语篇分析(socio-cognitivediscourseanalysis)
  
  vanDijk(vanDijk,2001)主张语篇分析方法应当具有多样性和跨学科性,提出针对不同语篇结构和语篇特征选择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内容。VanDijk以语篇、认知和社会三角为分析的框架,提出了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方法。这一分析方法的目的和其它批评语篇分析方法没有差异,都是研究语言、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法律国家机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文本。司法文书虽然不如立法文本一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但是它是一种带有强烈统治阶级权力意志的语篇。在法律界、法的社会里。作为社会认知的国家的权力意志以及普遍的社会意识形态在这里得到具体的、集中的体现和实现,而正是法律文本(语篇)记录了所有的法律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权力意志和社会意识形态。所以,根据Fairclough(Fairclough,1992)的观点,法律文本从生成、传播到接受都是在人类社会中、在社会认知的影响下顺利进行。这恰好和vanDijk提出的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模式不谋而合,因此。本文运用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方法对起诉书进行剖析具有很高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四、社会认知语篇分析:以起诉书为个案
  
  起诉书是高度格式化、程式化的司法文书。从起诉书的宏观格式结构、具体行文到微观的遣词造句都高度格式化,具有很强的规定性。分析起诉书的普遍语篇特征就足以剖析其后隐藏的权势和等同。下面将对起诉书的普遍语篇特征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社会认知语篇分析,剖析背后隐含的权势和等同两个普遍的社会语义特征。
  
  1 语义宏观结构
  基于语篇、认知和社会原因,语义宏观结构(也即语篇话题)在交际互动中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它衍生自微观语义(即词汇意义)。语义宏观结构体现语篇最重要的信息、解释语篇的整体连贯,话题是在语篇生成和接受中语言使用者建构的语义宏观结构。语言使用者不可能记住掌握语篇中的所有意义细节,因而他们只是通过宏观语义(话题)把这些细节意义进行心理组织建构,从而也确定了语篇互动和社会结构中具有社会关联性的话题。话题需要推理才能得出,通常出现在标题、概要、摘要、主题句或结论中。
  起诉书的语义宏观结构(话题)的组织发展如下:
  话题1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话题2 被告人基本情况
  话题3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
  话题4 案件事实
  话题5 证据
  话题6 起诉要求和根据
  话题1 是语篇互动中具有高度社会关联性的话题,它确定了整个语篇的发展方向,对语篇的具体组织有最重大的影响。作为每一份起诉书的首部,话题1 明确对语篇的语类进行自我界定分类。从以上宏观命题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导出更具概括性的话题7
  话题7 对被告人×××涉嫌××罪提起公诉
  权势和等同在话题的组织发展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检察机关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国 家的权力意志,依法打击犯罪,对犯罪提起公诉,具有无可争议绝对的权势。同时话题3案由和审查过程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一共同事业时,由社会互动发展而来的语篇互动。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生成起诉书之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材料进行审查。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具有相当高度的等同,这种等同不仅是社会学、法理学意义上上的等同,而且在语言学上通过语义宏观结构的关联也具有等同语义特征。话题6的起诉要求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所以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也具有等同特征,同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因而,检察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也具有等同特征。不管是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还是立法机关的等同都不是纯粹从法律国家机器的运转和互动社会功能上来确定的。而是通过语篇中语义宏观结构(话题)的关联来确定。
  
  2 微观语义
  微观意义是说话人或作者在事件心理模型或共同社会信念内选择的结果。同时微观意义又最直接地影响接受者的心理模型,从而影响他们的观点和态度。微观意义和语义宏观结构是接受者能够最好地进行再现的语篇内容,因而具有最明显的社会后果。批评性语篇分析研究意义的兴趣在于在宏观和微观语义层面研究两种分极表现:积极的自我叙述和消极的他方叙述,即褒己贬彼。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势与等同的表现。廖美珍(廖美珍,2003)认为“微观语言细节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揭示权力,还可以揭示权力与社会阶层的关系。
  在起诉书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司法机关社会政治权势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的等同。检察机关“审查”和“起诉”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侦查”得到的材料和相关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为根据作出相应的“判决”,在起诉书中的具体文字表述为: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我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被告人“触犯”了法律,成为国家和公众的敌人,成为司法机关的专制对象,和国家、民众和司法机关不具有等同性。起诉书中大量使用具有强烈褒贬色彩的词语文句,常见的有:司法机关“惩治腐败”、“严肃国法”、“提起公诉”、“依法惩处”、“维护社会主义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对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指控有“窜至”、“伙同”和“使用暴力手段”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言语行为有“威胁”等,若所控犯罪有涉案物品时则是“人赃俱获”或“缴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这些微观语义都具有权势和等同的社会语义特征,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公民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等同以及他们相对于被告人的权势。
  
  3 形式结构的关联性
  语篇的宏观和微观结构形式不仅体现权势和等同,还影响心理模型的建构,也就是说它们影响、操控和控制社会意识形态。
  起诉书是高度格式化的司法公文,从首部到尾部的宏观结构发展可以看出不同社会实体之间的权势和等同社会语义特征。首部明确提出文本类型和文本作者,在案由部分提到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在尾部提到了文本的接受者(读者/听众)人民法院以及文本的直接作者检察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以及检察员之间具有等同性,他们对于被告人又处于权势地位。
  起诉书的直接作者检察员在撰写起诉书时,根据自己的已建构的心理模型(包含自己对司法机关的权力意志、权势等同以及主流社会意识形态)来指导文书的生成。起诉书的目的接受者是人民法院,而最直接的接受者是法庭(合议庭)和审判员。通过对起诉书的接受理解,建构了一个有关某一案件的心理模型。即被告人涉嫌某犯罪行为,该行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惩处。如果起诉书的读者或听众是普通公众,他们接受理解后建构的心理模型是:被告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保护社会、公民免受犯罪侵害,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六、结语
  
  根据Brown和Gilman关于权势与等同两个基本社会语义划分为核心,运用vanDijk的社会认知语篇分析方法,笔者以起诉书为个案,以语篇为具体分析对象,结合认知与社会以及认知与语篇的关系,尝试揭示法律语言背后隐藏的权势与等同两个社会语义特征。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一个国家维持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公民行为的一种国家机器,司法机关体现国家的权力意志,相对于被告人、普通公民具有绝对的权势,同时,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具有等同特征。权势与等同的社会语义特征,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角度。都体现在法律语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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