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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_当前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管理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市的矿产资源,加强全市的能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崛起”,造福子孙后代,是摆在矿产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现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4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1-0091-02
  
   1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市地处吉林省西部,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已发现的矿种有53种,分布于全市各县镇乡。主要矿种有煤矿、水泥用大理岩矿、水泥用石灰石矿、硅灰石矿、铁矿、银矿、铜矿、高岭土、、锡矿、金矿、稀土矿、莹石矿、建筑用花岗石、黄粘土矿、矿泉水、地热水等。我市现有持证开采矿山企业54家和铁矿、钼金矿、铜矿铅、锌矿、瓷土矿等勘查项目16个。有证开采的矿种主要为水泥用石灰石矿(梨树县孟家岭镇)及硅灰石矿(大顶山)银矿(四平山门)、煤矿(公主岭刘房子)铁矿(伊通县)及非金属矿产(如高岭土、建筑用花岗石、地热水、矿泉水等),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场有12个,主要分布在梨树县、伊通县、山门等镇。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治,我市矿业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因为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性配套的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甚至一些非法矿点“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可见,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实现“绿色崛起”任重道远。
   2 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局近年来办理无证查处案件的情况及近段时间对有关县镇乡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2.1技术落后,开采无序。矿山开采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设备短缺,再加上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的私营矿山只追求眼前利益,对上级的政策法规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全市54家矿产企业中,无大型、中型矿山,均为小型矿山,大部分小型矿山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落后,一般只出售原矿,部分只生产半成品,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问题较多。
   2.2法规不全,操作困难。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中基层执法、监督存在众多困难和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尤其是一些要计算损失结果的很难把握,但在如何选用立案标准的问题碰到难题,以矿产资源损失为标准,按规定,违法数额的确定要由省级单位组织并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程序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贻误战机,容易造成案件流产。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标准,则法律效果不佳。
   2.3利益驱动,屡禁不止。打击非法采矿和监管矿山安全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但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编制,没有人员,有的甚至既无编制又无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势必影响此类工作的有效进行。个别矿点表现在你整我停,明停暗开。国土资源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带来查处难度大。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村干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其中很多都是经过村干部默许或参与的。
   2.4监督不力,出现渎职现象。个别县镇乡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做到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的全过程监督,马虎应付,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3 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个别单位“一把手”重视不够。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非法采矿无关大局,甚至认为上级都是和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而不是和自己签的,出了问题也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往往只是在会上空喊口号,做做样子,没有亲力亲为、拿出行动。由于个别单位“一把手”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往往会给一般干部、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造成错觉,认为打击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3.2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打击效果不佳。对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相关部门只能采取摧毁查扣采掘设备,强行拆除厂房、毁坏采矿现场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产物利润高,对于采矿者来说,这只是痛皮不痛骨,其采用“你走我采,你来我走”等“游击”战术来对付有关执法行动,所以此类整治行动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很难奏效,制而不止,形成了“私采、取缔,又私采、又取缔”的恶性循环链。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
   3.3管理措施不到位,流于形式。不管是非法矿山还是合法矿山,大多处于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之中,面对少则几公里,多则十几公里的崎岖山路,有的工作人员平添了对工作的畏难、畏苦等情绪,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有的担心“出事”后要负责任,便从检查巡查记录上做“文章”,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有的虽到了检查监督的地点,但只是例行性地将通知制止等执罚书据叫人签了名便一走了之。
   3.4审批把关不严,缺乏科学性。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的部门没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我们对全市有证矿山调查中发现,没有几个能真正做到按审批时做的方案来实施开采的:有的审批时方案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不是水土流失方案不落实,就是恢复森林植被纸上谈兵,要不就是环保未做好、矿产资源未达到开采量等;有的没有对评估的第三方的监督、资质考核等;有的对开采后的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暗箱操作,当地群众毫不知情,以致环境被破坏,民生受影响,群众和开采方发生纠纷等等,给当地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这些损失有些是无法弥补的。
   4 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4.1提高认识,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2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法》。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在诸多方面已显得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针对中国国情,从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的法规细则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以推动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具体实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非法采矿点都是处于交通不便的丛山峻岭之中,查处起来,需“大兵团”作战,有时又不是一次、二次行动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县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最强有力的有生力量,但他们缺人员、缺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4.4狠抓责任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即是说,抓落实、见成效至关重要。建议将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县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的升迁纳入考评范围,一票否决,失职、渎职违犯党纪政纪的严肃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触及刑律的应依法严格地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4.5进行综合统一开采。我们认为,对我市的矿产资源进行有规范的综合统一开采,是从根本上消灭非法开采或者减少非法采矿行为的最有效办法。对此,我们有如下二方面的建议:一是对全市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探明储量,弄清哪些属于有开采价值的,哪些属于暂未或没有开采价值的,做到胸有成竹。二是由市政府专门成立一个公司负责对全市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或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对全市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
   4.6加大打击力度。由于近年来矿产价格的大幅上扬,由此带来的巨额利润让非法采矿者铤而走险,采用各种手段和政府周旋,以达到其暴利的目的。马克思曾说过:利润一旦达到400%以上,人都会为之疯狂。那么如何来有效地制止这类非法行为呢?最好的办法是从刑律上处罚人,对构成犯罪的,应千方百计取足其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刑罚,未构成犯罪的,应从经济上予以重罚。同时要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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