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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互联网金融_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的透视与分析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地方政府成立了许多金融机构,同时掌握着海量的资源,基于这一客观事实,地方政府享有金融管理权。由此衍生出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问题则需要进行科学的定论。地方金融服务、地方金融管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创新、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等都需要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进行界定。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分析
  JEL分类号:R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9--02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目前各地已经建立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但对其职能的具体定位还存在某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金融管理权应划分为中央金融管理权和地方金融管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管理权由于风险高且影响大应当进行统一管理。两种观点分别为部分支持者所认同。
  然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就会发现大一统的金融管理模式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县级及以下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缺失。其一,2003年,在银监分设以后,针对我国央行的县支行的存留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当时央行县支行已经功能弱化,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一般只设到省一级,银监会的分支机构也只设到地级市,因此,县及以下的金融管理弱化。其二,由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强化垂直管理体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权力上收,导致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越来越薄弱。
  2、地方政府协调“一行三会”的关系。为了预防地方政府干涉金融管理权。尤其是金融宏观调控权,特将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作为中央直属机构来进行管理。站在金融宏观调控的立场,势必要建立一套脱离于地方政府之外的金融管理体制。但因一行三会的职责所在,脱离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机构在实现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
  3、对各地新组建的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全国各地纷纷成立本地的金融机构,另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已被我国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督这些金融机构的同时,也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来监管自身的发展。
  4、金融机构衍生业务的管理。近年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衍生出一些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E.VC、私募的证券基金等新生事物,但国家对这些新生事物进行统一管理似乎没有很大的必要性,或是还没制定出完善的全国统一监管的方法,而中央金融机构也不适合对这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则需要将金融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二、划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的原则
  1、金融管理权以中央为主导的原则。其理论依据一是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联的行业,它势必要求政府站在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对其进行监管。而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性质主要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为预防其损害公众利益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监管。二是由于金融系统的高风险性。也必须要加强监管。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一个体制单一的国家,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政治经济资源,而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出发要管理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划分最重要的原则是中央主导金融管理原则。
  2、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原则。目前我国主体的金融管理部门是“一行三会”,因此,处理好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才能设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是代表中央在当地履职,而当地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当地政府进行履职。更要注重双方的相互协调。其一,在职责范围上协调。但凡属于中央金融管理机关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不能干涉,除非被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所授权。其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履职提供优越的条件,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补充性机构。其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沟通协调,重新划分各自领域的职权范围。
  3、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法定原则。须立即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范围职权进行法律规定,以使地方金融管理“有法可依”。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问题的理论性与实际性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问题,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际性。从理论角度讲。利用地方政府本身所掌握的大量资源和在金融方面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来促进金融的发展,是中央政府所代替不了的。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低调地设置了管理权限。可想而之,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会逐渐向外扩展,是不容置疑的,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总的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还要通过摸索和实践来解决其权力边界的确定。但综述以上的讨论。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在结合了我国的金融管理框架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后,大致是可以确定的。
  (一)健全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服务,为当地的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金融消费者服务。首先,中央直属的金融管理机关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与当地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因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利用大量资源的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为促进我国金融管理水平的提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协助中央直属的金融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职。其次,我国大型国有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政策性撤并。其他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在农村设置分支机构,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非常有限。目前,由地方政府管理着农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对县及县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
  (二)加强地方金融管理。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实施的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将被银监会交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很多学者也认可如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E,VC、私募的证券基金等机构,都应该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另外,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在县及以下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因此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成为县及县以下金融管理的有益补充。
  (三)推进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扶持地方金融,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协调好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制定和实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从而促使地方金融更快地发展。
  (四)支持金融创新。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自身的优势、针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支持金融创新。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行新制度的建立。再由监管机构来进行验证总结,升级为法律和监管条例,推广至全国。
  (五)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基于金融职能的专业性,如果将各地国有企业组建而成的地方金融机构交由地方国资委进行管理的话。则很难进行妥善实施,而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中所包含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自身优势以及对该领域的熟悉程度来施行,以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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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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