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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居处习俗的变化】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基金项目:湖南省民族学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JDZB1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 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地区的居处习俗在政府的强制推动、汉文化的影响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流官心目中认为的"陋规"、"陋习"的存在是有其深刻历史根源与文化背景的,它们的改易要经历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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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雍正五年至十三年,清王朝在湘西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原永顺、保靖、桑植三大宣慰司全部被废除,清政府在原土司区新设了永顺府,辖永顺、保靖、桑植、龙山四县。改土归流后,府县各级官员怀着“以夏变夷”的政治理念,对流官心目中觉得与儒家伦理纲常、礼教不相符的风俗习惯(他们一般称之为“陋规”、“陋习”)进行了改革,从而导致湘西土家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其中也包括与土家族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居处习俗的变化。随着“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民族隔离政策的打破,大批汉族移民涌入了湘西地区,他们在带来先进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的同时,也带来了自身的文化与价值观。他们将居处习俗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以适应改土归流后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这是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地区居处习俗变化的第三个原因。
   一、改土归流前的居处习俗
  改土归流前,湘西地区土家族居民“居必择高峻”,选择向阳、地势比较高的地方,以抵御山区的寒冷与雨水的袭击。土民的房子一般比较矮小,均为竹木结构,“土司(区)尽属?屋穷檐,四周以竹,中若悬罄”,“每间撑五六柱,无窗牖。檐低户小,俯首出入”。在土司时期,由于土司要树立在当地的权威,他还制订了一项“土民不能盖瓦”的土规。“原日土官衙署,倚柱雕梁,砖瓦鳞砌。百姓则刈木架屋,编竹为墙。舍把头目许竖梁柱,周以板壁,皆不准盖瓦。如有用瓦者,即治以僭越之罪,俗云‘只许买马,不许盖瓦’”。从而使得“刀耕火种之民耕作不遑尚欲诛茅补屋,卒无宁息”。这一项土规,是土司制度腐朽性的体现,它制约了土司区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土司是土民心目中的“土皇帝”,他即有中央政府这个后台撑腰,又有各级自署职官、土兵及监狱等暴力工具,土民对之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久之便成了自己的一种习惯。在住所内部,土民的居住条件也比较简陋。土民家里没有桌凳,没有床榻,“每家设火床,中置火炉以炊爨,日则男女环坐,夜则杂卧其间”。火床是吃饭、休息、闲谈、睡觉的多功能用具。土民在生活过程中也基本上没有什么约束与忌讳,过着一种原生态、率性、自然的生活。“翁姑子媳联为一榻,不分内外,甚至外来贸易客民寓居于此,男女不分,挨肩擦背,以至伦理俱废,风化难堪”。外人觉得很没人伦纲序,土民却觉得很自然,很正常。
   二、改土归流后流官改易居处习俗的举措
   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地区各级流官针对上述居处“陋规”、“陋习”,采取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多管齐下、长抓不懈,达到实现对落后习俗的改易的目的。
   首先是颁布各种告示、禁令,严格执行。
   土司时期有土民不许盖瓦的土俗,流官则对之进行了废除。“不许盖瓦,宜弛禁也。查土司旧俗有只许买马不许盖瓦之禁,以致土民家资饶裕者皆不得盖造瓦房。查服舍违式律内并无土瓦之禁,今……一并弛禁,听民自便”。通过这一措施,土司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对土民居住样式的影响客观上得以清除,土民所受的束缚与压制总体上予以废止,从而事实上对土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上讲对湘西土家族地区的开发与进步有利。
   各种禁令主要是针对室内居住习俗的。流官们一致认为土民的室内居住习俗有伤风化,有害人伦,必须尽快革除。改土归流后,永顺府第一任知府袁承宠一到任就颁布了《详革土司积弊略》二十一条,对土司时期各种积弊、流俗进行了严禁与废除,其中一条就是关于室内居住习俗的。“公媳内外宜有别也。……半室高搭木床,翁姑子媳联为一榻,不分内外,甚至外来贸易客民寓居于此,男女不分,挨肩擦背,以至伦理俱废,风化难堪。现出示化导,令写天地君亲牌位,分别嫌疑,祈赐通饰,以挽颓风”。在这里,官府严格要求土民要做到男女有别,长幼有序,不能同卧一处;要尊天敬祖、知礼节、知廉耻、别嫌疑,以挽救颓风。永顺知县王伯麟四禁令中有禁同卧火床条款:“禁男女混杂坐卧火床。……如违查出,重责不贷”。知县更是亲自经常下乡进行明查暗访,如有发现仍没改正的,立即进行严肃处理。
   其次是进行舆论宣传与讲解。对于各项禁令,流官政府首先要求地方进行宣讲、通知到户,勿使人人知晓、人人动手,按规定进行整改。“仰各处保正、甲长、牌头人等,逐户传谕,一体禀遵、禁革,以维风化,以肃法纪,毋得故违,自干咎戾”。这里动用地方基层权力体系,将禁令宣讲到户,以促使风俗改易的进行;由此,清朝国家权力也逐步直接下沉至湘西基层。另外,永顺府要求各县都要设制“讲约所”,邀请一些知书达礼的读书人,有时加上知府、知县本人对改易风俗的各种政策进行讲解,释疑解惑,以达到进一步讲清道理、澄清价值,使土民心中产生动力去改变自己的习俗的目的。
   三、改土归流后居处习俗变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结果
   根据文化人类学的观点,风俗习惯是属于民族文化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约的子体系。无论某一风俗习惯在外人看来是有多么的不同及难以理解,但它总归是这一民族的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对当地生境的一种适应的产物,是他们创造性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以及对当地物质生产与生活协调的产物。风俗习惯的传承是很自然的,人们有时根本不需要去理解便接受了它,并世世代代将之传下去。别人觉得不可理喻,但自己去觉得很平常甚至可能还会感到很舒服。因此,有时当政者想对某地改易风俗,想法很好,但一些不顾实际的强制措施却对当地居民造成的麻烦、损害也很多。在湘西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居处习俗特别是室内居处习俗的改易过程中,我们便可发现尽管有政府的禁令与教育,但土民往往“顽固不化”、“屡教不改”,习俗改变得非常的缓慢。官府也经常生闷气,屡加示禁。永顺县知县王伯麟在下乡探访民户时,发现要求改拆火床、分榻另睡的现象仍末尽改,“本县久经示令改拆,兹因查点烟户,见尔等土家尚末尽改,合再刊示禁除。嗣后,务须仿照内地民俗,长幼有序,男女有别,不得仍用火床,坐卧混杂,自表廉耻。如违查出,重责不贷”。这是因为土家族居民“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及生活环境改变得很慢,单纯一下子就要他们改掉居处习俗会造成生产与生活的不习惯与不适应,政府不得不重新启示,责令整改。
   由于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地区各级政府措施得力,奖罚得当;加之地方政府重视发展生产,传授土民新的耕作技术与工具,土民刀耕火种的生产状况得到了改变;再加上汉族移民的涌入,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湘西土家族地区居民的居处习俗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的发展,居民住的瓦屋逐渐的多起来,分开睡的居处习俗逐步形成。正如永顺县志记载:“于是,永顺之地得为盛世声华之区,永顺之民得受圣朝宽大之典,而草昧荒陋之习,蒸蒸丕变,月异而岁不同矣”。尽管有为封建王朝唱赞歌的成分,但毕竟还是反映出改土归流后湘西地区包括居处习俗在内风俗习惯改易的事实。
  参考文献
  [1]清.《永顺府志》卷十.风俗,乾隆二十八年抄刻本。
  [2]清.《永顺府志》卷十一.檄示,乾隆二十八年抄刻本。
  [3]清.《保靖县志》卷十一.详异志,同治十年本。
  [4]清.《永顺县志》卷四.风土志,乾隆五十八年抄本。
  [5]《文化人类学论纲》,罗康隆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邱科(1977-),男,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专门史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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