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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 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民法主要是从公法和私法的层面上划分,民法不同于其它的法律,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是各个部门法制定的基础。就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知道,民法的产生主要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富足,剩余价值的产生,生产力的提高,就构成了民法产生的先决条件。民法主要是调解社会关系,并以尊重和保护人的意志为立场的一种法律关系,与合同法有着密切的法律关系,它们相互制约和相辅相成,都是为人们更好的服务,使人们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制定、内容的互补、调整的对象以及相关的方面进行了合理的阐述,有利于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在法律的运行中更有序的运行。
  关键词:民法合同法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魏斐,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14-02
  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的调解的内容主要针对于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其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债权法,其中合同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大量的涌入市场,合同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自身的工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内容也运用其中。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进行了阐述,也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主要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
  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的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最后是行政法的罚金、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例如:经济合同法有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民法的解决方法。
  (五)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
  合同法离不开民法,重要的原因是民法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的制定也是依据民法的内容来修订的。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部分,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总则确定的。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民事责任等等规定,这些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特别是在经济合同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经济合同法是合同法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它不能离开法律行为而独自存在,没有法律行为就不能构成合同。
  合同法离不开民法,因为民法是合同法形成的基础。合同法中关于时效问题、民事责任、代理权限等很多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都是以民法的内容为依据的。我们不难看到,合同法是不能离开民法的,也是不能够独立存在的。如果没有民法,合同法的很多内容就无法制定和实施,很多法律行为就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把民法和合同法分离,合同法的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那么因为一些经济纠纷,致使企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是不足为过的。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从民法是合同法的主要的内容之一,民法是合同法形成的基础,我们就可以知道民法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语
  本文基于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我们可以知道民法产生的历史根源,还有民法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了合同法的含义,以及与其相关的合同法的内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本文进行了初步探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民法与合同法法律法规的不断改善,使民法与合同法不断的互补,促进民法和合同法同步发展,更好的保护企业经济利益;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对于提高合同法调解方法的人性化,增强民法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协调性,满足合同法在依存民法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对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对民法的内容给予补充,使市场经济在法律的运行中更加有序的运行,加强民法的整体功能的发挥,切实的把握合同法作为部分所起到的重要的作用,只有合同法作为部分的功能得到合理的资源的整合,才能使民法的法律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4]李建华,许中缘.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4(6).
  [5]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在中国的实践.政法论坛.2000(2).
  [6]韩志才.略论民法学的教与学.池州师专学报.2003(2).
  [7]林诚仁.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0]刘笋.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现代法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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