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致辞 > 正文

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参与主体行为研究:扶贫贴息贷款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文章基于行为经济原理,对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参与主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承贷机构和扶贫部门缺乏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的主动性低,贫困户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低,专业户和龙头企业参与项目的热情高,财政部门、人行及银监部门缺乏参与扶贫贴息项目的热情。
  【关键词】瞄定机制;主体行为;履约激励
  
  一、引言
  为提高中国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的运行效率,国务院通过“国开办发(2008)29号”文件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建立风险防范与激励约束机制”确立为新型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思路,以期通过改革原有运行体制来优化中国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的瞄定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实现发挥扶贫贴息贷款造血功能和杠杆效应的目的。新型扶贫贴息贷款能否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现有研究尚未给出满意的答复,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新型扶贫贴息贷款相对于传统扶贫贴息贷款的显著特征是构建了“多位一体”的运行体系,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想通过构建一个多方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运行体系,来达到确实提高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效率的目的。运行体系参与主体涉及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承贷机构、金融管理机构和借款主体等,其行为取向和行为主动性直接决定新型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的运行效率。
  二、承贷机构行为分析
  新型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在承贷机构的选择上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原则,即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照商业银行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在贴息方式的选择上,新型扶贫贴息政策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和项目实施单位。新型扶贫贴息政策的改革初衷非常完美,既考虑到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又照顾到引入竞争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否能调动承贷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需要进行详细分析。一是作为自主经营的承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的意愿较低。众所周知,承贷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遵行的是审慎性经营原则,嫌贫爱富是其审慎性经营原则的典型外在表现,在信贷市场特别是低端信贷市场仍然处于信贷配给和卖方市场的今天,承贷机构既没有积极性参与缺乏规模效应发扶贫贴息贷款,更无必要去选择相对风险较高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作为其信贷对象。二是现有政策难于调动承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的积极性。现有政策明确规定承贷机构在信贷运营上遵循“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原则,在贴息方式上鼓励直接贴息到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在贴息比例上贫困户为5%(项目为3%),即承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既没有实质性的政策优惠,现有贴息比例也不能覆盖其风险,还要占用承贷机构的资金规模,故其根本没有参与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商业上的积极性。
  三、扶贫部门行为分析
  扶贫部门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专施单位,现有政策明确规定其在扶贫贴息贷款中负责履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作为扶贫主管单位,积极参与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实施理应成为扶贫部门的必然选择,但课题组调研发现,扶贫部门特别是乡镇扶贫干部普遍缺乏积极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的积极性。深究其原因发现:一是现有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缺乏激励扶贫干部和扶贫部门参与的积极性。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程序多、工作量大、责任性强,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无疑给人员相对紧缺的扶贫部门既增加了工作,又提升了责任,自然导致扶贫部门和扶贫干部均缺乏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的热情。二是新型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激励机制错位。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奉行区域扶贫工作绩效激励制度,即分配给各行政区域的扶贫贴息资金规模依据上年度扶贫贴息绩效进行调整,该制度确实调动了行政区域争取扩大扶贫资金规模的积极性,但却缺乏鼓励扶贫部门和扶贫干部参与工作的热情。三是新型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缺乏鼓励扶贫部门扩大扶贫贴息规模的激励机制。现有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明确扶贫资金实施转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各地具体实施措施中普遍缺少的扶贫部门贯彻实施扶贫贴息贷款的具体奖励。
  四、借款主体行为分析
  按照国开办发(2008)2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具体实施情况,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借款主体主要包括贫困户、农业专业户、龙头企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单位,其中以贫困户、农业专业户和龙头企业为主。按照现有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的设计目标,拥有生产能力且缺乏资金的贫困户是扶贫贴息资金发放的理想对象,缺乏资金而拥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同样内生有信贷需求,理应具有积极争取扶贫贴息信贷资金的积极性,然而课题组的调研结果却否定了上述观点。原因在于现有信贷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自动将贫困农户归为劣质客户,信贷机构对劣质客户的态度和贫困农户贷款经历严重挫伤其申请贷款的积极性,课题组的调研访谈结果和部分调研县贫困户贴息资金结余均佐证上述推理。农业专业户和龙头企业由于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与信贷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其相对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较为显著的扶贫开发效益,利益驱使和成功经验使其均具有积极争取扶贫贴息贷款的动力,课题组实地调研农业专业户和龙头企业对调研小组的热情和所有调研县项目资金均全部落实证实了上述推理。
  五、其它相关部门行为分析
  财政部门作为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多位一体”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等具体工作,因扶贫贴息贷款对地方财政收支缺乏显著性影响,故财政部门更倾向于履行职责,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在“多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中,人行负责扶贫贴息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银监部门贯彻审慎性监管,积极推动信贷机构向劣质客户发放信贷简直无从谈起。
  六、研究结论
  通过对新型扶贫贴息贷款参与主体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信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的主动性低。由于承贷机构必须遵行“自筹资金、自担风险”的运行原则,加上扶贫贴息贷款对象相对较高的风险,信贷机构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较低。
  2、扶贫部门特别是扶贫干部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的积极性低。由于现有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扶贫部门特别是扶贫干部的激励机制错位,激励政策不够,基层扶贫部门特别是扶贫干部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的主动性不高。
  3、项目扶贫贴息贷款热销和到户扶贫贴息贷款滞销。由于贫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与承贷机构关系及其信用地位和信贷经历的差异,导致贫困户、专业农户和龙头企业在信贷市场上的不同待遇,最终演化为到户贷款滞销和项目贷款脱销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张伟,胡霞.我国扶贫贴息贷款20年运行效率述评[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1).
  [2]许莹.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实施状况调查――以铜川市为例[J].西部金融,2011(04).
  [3]郭昭阳.关于扶贫贴息贷款运行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11(20).
  [4]王有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金融,2010(02).
  [5]彭艾.扶贫贴息贷款运行的制约因素及政策建议――以河南省淅川县农信社为例[J].中国农村金融,2010(09).

标签:贴息贷款 扶贫 主体 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