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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出口合同关键性条款的主要规定及风险防范(下)】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形式及风险防范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接第三期“上”)       七、正确表示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条款的正确表示    1. 以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办理(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
   2. 以CIF或CIP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订得明确具体,一般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费率、投保责任、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等内容。例如表述为:“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和××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二)签订出口合同保险条款违约风险防范
   1. 确定依据何种保险条款进行投保。例如,按CIC条款或ICC条款,应予以明确说明;明确投保险别。即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如需另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也应同时写明。
   2. 规定投保加成率,如超过按发票金额10%的加成,要说明由此而产生的保险费由买方负担;明确保险单据形式。合同中注明投保人应提交保险单据的名称,例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
   3. 保险单所采用的币种要与发票币种一致。
   4. 要严格区分除外责任,要严格明确责任起讫;适用“仓至仓”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八、正确表示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支付条款的正确表示
   1. 确定好支付时间。主要包括:(1)交货前付款。又称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 ,简称C.W.O.),条款可规定:“买方在货物装运前即汇全部货款,卖方收到货款后装运”。这种支付时间是对卖方最佳的付款方式。(2)交货时付款。称“货到付现”(Cash on delivery ,简称C.O.D.),合同中应写明:“按C.O.D.付款条件。”仅用于小批量现货买卖或邻近地区边境贸易。(3)凭单证付款。可采用凭即期信用证付款、凭付款单证付款、凭单证付现金等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
   2. 选择有利的汇付方式。汇付是一种最为简便易行且费用低廉的支付方式,在汇付的五种方式中可选择电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付款迅速快捷,对卖方较有利,可早日收到货款。但采用汇付的方式前提是“交货后付款”,显而易见又对买方有利,如卖方不了解买方的资信,卖方应十分谨慎,以避免风险。
   3. 谨慎使用托收方式。外贸业务员应根据客户资信好坏、业务量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谨慎使用。一般采用即期付款交单为宜。即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委托代收银行通知买方。买方见票后即需付款,并于货款付清后领取装运单据。其条款例如:“凭即期汇票付款,付款交单”。
   4. 积极采用凭信用证付款。应在贸易合同支付条款中,就开证日期、开证银行、受益人、信用证的种类和金额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要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与合同的要求同时应考虑某些国家的特殊习惯做法,调研开证行的信誉,并争取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签订支付条款的违约风险防范
   1. 审慎考虑买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财经状况。
   2. 了解掌握买方国家的特殊习惯做法和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如有的国家要求货到付款,外贸企业不应接收此项条件,应订明“买方在第一次提示单据时付款(或承兑)”。
   3. 考虑成交货币的选择,外汇汇率变动风险等情况。
   4. 调研开证行的信誉,并争取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合同中要明确拒绝在开立信用证时添加“软条款”。
  
   九、正确表示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
  
   (一)检验条款的正确表示
   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效力等。表示方法有:
   1. 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双方同意以装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品质或数量(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二)签订出口合同检验条款违约风险防范
   1. 明确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如:品质检验(商品的品质检验包括有等级、规格、用料、性能、成分、款式、安全标准等,要明示何种方法)、到岸检验(这种做法由于卖方承担了运输途中的风险,所以对买方有利,卖方不宜选择)、离岸数量检验、到岸品质检验(此法卖方审慎采用)、复检检验(兼顾了双方利益,较多采用,但卖方应订明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原则和标准,仲裁性检验机构等)。
   2. 指定委托正规、权威的检验机构及出具规定要求的检验证书;
   3. 订明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与检验标准。如对于出口商品,应坚持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按我国有关检验标准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对方要求按该国标准或第三国标准进行商检,合同中应注明:应征得出口方的同意,出口方应慎用此方法。
   4. 明确规定检验费用的负担,避免双方不必要的纠纷。
   5. 注意检验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检验证书的内容要与品质、数量、包装以及信用证的内容完全相同。例如: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单据条款下有关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等规定必须与支付条款有关议付单据的规定相一致。我方提交的商检证书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就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复验地点、复验期限和复验机构、复验时间,按照国际惯例,不管交货是实际交货还是象征性交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不在交货地,而是在目的地。这种目的地通常是指最后目的地。
   6. 在合同中设置防范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添加的“商检软条款”。如:“所开立信用证条款严格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合同号***),未经卖方同意不得添加任何条款”。
  
   十、正确表示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
  
   (一)索赔条款的正确表示
   1. 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索赔时应提供证据及出证机构。明确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一般索赔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规定得太短。规定索赔期的起算方法通常有:货物到达目的港××天起算;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2.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二)签订索赔条款违约风险防范
   1. 注重实际,查明责任。查明对方是否确实违约,如属对方责任,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如是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的责任,应向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索赔。
   2.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若按《公约》,则索赔期为两年。
   3. 按合同预先规定的金额提出索赔;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
   4. 备齐索赔单证,如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磅码单、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证书或由船长签署的短缺残损证明,以及索赔清单。
  
   十一、正确表示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正确表示
   1. 原则列明原因。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2. 具体列明原因。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3. 综合列明原因。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二)签订不可抗力条款违约风险防范
   1. 概念清楚防止笼统模糊。通常只把由于洪水、地震、暴风、大雪等事实上已形成为严重灾害或发生了战争等才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将遇到的价格变动、汇率升贬、能源危机、战争威胁、运输阻滞、工人罢工、政变等之类没有明确概念的事件,列入不可抗力范围。
   2.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和出具有效证明。如:应于一定时间内(例如10天内)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可以是电报、传真、电邮及航空邮件等。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能仅凭自己的申述,而应向另一方提供证明文件。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
   3. 正确处理不可抗力与信用证的相关关系。卖方在合同中列明不可抗力条款后,还应明确规定二点:一是对方接到事件通知后,应及时答复。二是要求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协商加入不可抗力保护条款。如:“无论UCP600第36条的规定如何,如果本信用证在本银行由于第36条所列举的事件影响而导致营业中断的期间逾期,只要单据在银行恢复营业后10天内提交,且不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后的××天,本银行仍然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十二、正确表示出口合同仲裁条款
  
   (一)仲裁条款的正确表示
   1. 国际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2.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并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二)签订仲裁条款的违约风险防范
   1. 对于仲裁地点应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如争取不到我国仲裁,可以选择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或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 签订好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在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3. 约定好仲裁的终局。外贸企业一定要从便利、费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要选择在国际上有知名度和权威的仲裁机构,不能因为心急而一味迁就国外公司,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条文。
   无数出口事例表明,依照法规和依照国际惯例规范地签订出口贸易合同,不仅是顺利开展出口业务的要求,而且还是培养“重合同、守信用”客户群的有效手段,不仅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国际贸易行为的管理办法,而且还是防范出口贸易货款拖欠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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