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辩证环境观与社会政策选择]环境友好型社会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提要:西部再开发应树立辩证的环境观,认识到“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不是指一个对环境“零”破坏或曰“零”使用的社会,而是指一个人类友好使用环境,友好修复环境,环境在其承载限度内为人类发展提供资源和支撑的社会。当前,有两股力量影响着西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筑,一股是“推”的破坏性力量,来源于西部地区城市化扩张、工业化推进、开放化流动及西部本身的环境脆弱;而另一股是“拉”的建设性力量,来源于法治环境优化、循环经济发展及社会组织、公民的参与。相对来看,这两股力量中,当前的“推力”要强于“拉力”。因此,面向“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当进行政策的再调整,使“推力”和“拉力”获得平衡。具体来看,首先要进行宣传策略调整,宣传宜进一步突出环境权和环保效益宣传;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设置,充分运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征收污染税、直接控制、完善法治、发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策网络等多种政策工具;再次,要提升科技含量,以实现用科技创新推进环境建设。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保护;辩证环境观;“推―拉”理论
  中图分类号: 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1-0057-07
  
   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正使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逐步从原先的和谐走向分裂。因此,早在西部开发之初,一些有识之士就提出了西部开发中一定要重视有关环境的问题,不能“先污染,再治理”[1]。应当说,十余年来,正是由于加强了环境约束,从而使我国西部大开发没有变成西部大破坏,西部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环保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西部开始越来越多承载我国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转移,西部发展新一轮开发,其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有被恶化的风险。因此,在西部再开发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协调好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我们当前亟须重视和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西部环境发展提出辩证的环境观,并提出分析环境问题的“推―拉”模型,以此对这一课题提出相关思考。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与辩证的生态环境观
   一般认为,环境是社会得以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一个必要的基础条件[2]。正因为如此,西部地区要获得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环境是必须重视的重要内容。但是应当指出,如何认识和看待当前环境作为地方发展的基础条件,学者和政治家们之间的意见却并不完全一致。这其中有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尤具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可以概括为“环境悲观论”。其理论源泉是20世纪70年代初所成立的“罗马俱乐部”及发表的《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该报告采用系统动力学方法,研究了人类的环境问题,得出了一个悲观的结论:由于人类在环境各方面的破坏,世界的发展将达到极限和面临“灾害性的崩溃”。因此,该观点认为,当前人们必须采取无为之策,以实现“零增长”[3]。
   第二种观点则与此恰恰相反,为“环境乐观论”。理论来源于以西蒙、卡恩等为代表的学者针对《增长的极限》而发表的《没有增长的极限》等一系列著作。他们认为,人类的能力是无限的,伴随社会富裕下人类支付能力的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并不可怕。因此,人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限制当前的经济增长趋势[4]。
   应当说,这两种观点一直到现在,都在各种层面影响着人类对环境的判断决策。一方面,正是因为人类对未来环境的悲观,使人们在主观上越来越意识到悲观学派所呼吁的环境危机的代价和后果,例如1997年《京都议定书》对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制约框架约定,2009年12月17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会议,都期待人类能对当前的环境破坏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而另一方面,或出于利益考虑,或出于本身对人类治理能力的乐观,又有许多人认为环境污染这样的命题是被夸大的,环境是完全可以被治理的,例如同样针对碳排放问题,也有很多人认为它就是一个“伪问题”?①,还有学者认为,环境、低碳等命题恰恰是发达国家用以制约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工具[5]。正是这样,就造成一个十分尴尬的现象:在理念上,悲观派的观点受到空间推崇,环保会议及呼吁的“雷声”显得非常之大,但是一到行动层面,人类却仍按照乐观派的预设进行着生产和生活,真正环保行动的“雨点”显得非常之小,两者形成了强烈对比。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困境,主要是这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同时,还都存在较大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两者还均未将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透彻地认识清楚。
   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持续发展观”的概念可以被认为是企图超越这两种观点的一个尝试。当下,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6]已在全世界广为流传。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许多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还主要停留在其后半层含义“保护环境论”之上,这事实上将之等同于“环境悲观论”;另一方面,这一理念本身也并非完全就没有局限,正如洪大用先生所指出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的自说自话,而缺少自然界的参与”[7]。此外,其执行情况仍然偏差,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与其背道而驰,甚至公开抵触,大大降低了其执行的力度。故而,笔者力图提出一种辩证的环境观,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一定的提升,这里所谓的“辩证”,是指环境与发展的辩证,人类与自然的辩证,意指的是要在环境与发展,人类与自然这一关系层面上寻找到一个平衡度。这个平衡度表现在:一方面,我们既不能因为社会的发展而完全牺牲环境,使人类向自然无止境的索取;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要保护环境就不再进行社会的发展,而面对自然采取无为之策。正是这样,辩证环境观理解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不是指一个对环境“零破坏”或曰“零使用”的社会,而是指一个人类友好使用环境,友好修复环境,环境能在其承载限度内为人类发展提供资源和支撑的社会,从而使我们既高举了环境保护的大旗,以切实加强对环境的关注,又极其关注环境的有效承载,让环境能够获得自身的修复和循环,使人类在环境可承载的限度内进行活动。
   在笔者看来,提出这种辩证环境观有着积极意义。一是这种辩证环境观是对前述环境悲观论和乐观论的推陈和综合。环境悲观论和乐观论都是只看到了环境和发展的一个方面,辩证的环境观将环境的持续性和发展的必要性结合在一起,是对两者理念的综合和重新平衡。二是有助于破除“空想环保主义”的神话。笔者提及的“空想环保主义”是指那种绝对主义的环保主义者,他们认为既然环境破坏有害,人类就应当对环境实行“零损坏”。因此,只要一提开发、发展,诸如建大坝、开荒等社会工程,就会遇到他们的空前抵制,并且,这一观点的持有者通常还有着极强的“道德优越感”,将开发论者视为是一种反道德,不道德。但事实上,不可能所有地区都去办无烟工业,也不可能将所有地区都列入禁止开发区。如果承认工业化是现代化不可逾越的一个步骤,那么,环境的部分性损坏则是客观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是这样,辩证环境观所正视的是社会现实,不是强调不保护而是强调合理性的保护,切合发展的保护;不是强调不污染,或先污染后治理,而是强调在制造污染的同时,治理也能跟上,实现有规划的环境损害与治理同步。三是有了辩证环境观这条主线,便于我们对进行西部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清晰的指导。一方面,我们看到在西部开发十年之后,要进一步缩小西部与东部,乃至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西部需要发展仍然是应该肯定的、不变的,速度也不可减缓;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发展代价之下适度和适量的环境破坏仍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正是这样,我们不能让西部的环境破坏超出作为发展代价不可逆的界限,同时也不能因为环境原因而让西部发展减速,甚至停止。
   总之,辩证环境观认为,只要在环境发展可逆(即重新变优)的前提之下,为了发展而牺牲部分的环境代价是必然会发生的,应当是可以(或曰不得不)被接受的。由此,环境治理、环境友好不在于全盘不动,而是要突出重点,把对环境破坏治理的重点放在那些不促进发展和不可逆(即使环境重新变优)的环境破坏上,同时对那些作为发展代价的环境破坏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积极寻找其他可以避免的方式。
  二、西部再开发的生态环境“推―拉”力构成及其形成来源
   在生态与发展之间,我们应该寻找生态与发展的平衡度。那么当前的西部这对关系处于一个怎样的情况?在笔者来看,西部生态环境正面临着新一轮西部再开发的考验,因而极易使相关环境损坏超出作为发展代价的可逆界限,从而使西部环境破坏扩散化。
   为了更清晰地分析这一问题,笔者在这里尝试提出一种有关环境破坏和环境保护的“推―拉”模型。所谓“推”,主要指的是对环境开发甚至破坏的“推”,是在地方场域之内存在的一股推动环境开发甚至破坏的力量;而所谓“拉”,则主要指的是在地方场域之内同样存在另一股保护环境、捍卫环境的力量。这两股力量间的博弈,在根本上决定着地方场域内环境的走向。从理想状态来看,理想的环境“推―拉”模型应当是一种在辩证环境观的指导下实现推拉平衡。但在现实生活中,推拉力间会存在整体性或局部性(在时间和空间)的不平衡,要么是“拉力”过大,过度保护,而使发展、开发根本无法进行;要么是“推力”过大,使环境损坏成为一种大面积的破坏,并超过了相应的限度。当前西部地区两种情况都存在,但后者(“推力”过大)有被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我们具体来看西部地区“推―拉”力的构成。首先是西部地区再开发所面临的破坏环境的“推力”,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城市化扩张形成对西部环境损害的“推力”。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上升到49.68%,城镇和乡村人口已接近相等,而1990年这一指标只有?26.36%,2000年也只有36.22%[8]。而目前,发达国家这一指标大体是80%,可以预计未来十年,我国还将有大量人口往城市集聚。西部地区城市数量本身偏少,城市要容纳更多的乡村人口必然要对城市容量进行必要的扩张。由此,将有更多的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建设新城区就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而西部城市化人口聚积作用的产生必然会以侵占良田、“热岛效应”等环境破坏性行为作为“推力”。
   ――工业化形成对西部环境损害的“推力”。工业化是现代化起步的必然步骤。当前,我国区域经济正在经历快速转型,东部地区由于科技进步、劳动力价格上涨等相关因素,目前正在经历着以制造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向以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有大量的制造性产业“西迁”,以获取西部相对东部在要素供给方面的优惠,西部地区也正承载着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要任务。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当然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是适度的使用环境,甚至是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一股“推力”。
   ――开放化社会形成对西部环境损害的“推力”。环境破坏有一定的自然性因素,如地震、山林火灾、泥石流等自然性因素,但重要的是人为原因。西部开发是伴随着开放而来的,当前,全球化已打破了时空对人员流动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地区被“卷入”社会发展的大潮之中,人员流动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由此,西部地区本身对东部人才的吸引,西部旅游业的开放和开发,将吸引更多的人短期或长期性的来到西部。这种情况也将对环境破坏性行为的“推力”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西部地区本身自然生态脆弱是西部环境损害的“推力”。我国西部本身生态脆弱。一是地区整体干旱但雨水时空分布不匀;二是地面滑坡、地裂、地震、塌陷、泥石流、井泉枯竭、煤自燃、水毁、矿污染突发性自然灾害不断;三是荒漠化、石漠化突出。西部本身环境脆弱的“惯性”虽然主要源于自然因素,但也在客观上构成了西部环境破坏的一股“推力”。
   当然,西部再开发的过程中不仅存在环境开发和破坏的“推力”,与此同时,也有相关的“拉力”。
   ――法治政策环境的优化与强化。近十年来,我国有关环保领域的立法正在逐步走向加速化。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强了环境保护的立法,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可再生能源法》(2005)等相关法律及法规、规章,极大地遏止了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环境破坏的扩张。而另一方面,国家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也不断的升格,继1988年从设在建设部下的部中局变为了独立设置的国家环保局后,又于1998年更名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并于2008年正式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形成了环境保护的第一股“拉力”。
   ――循环经济发展与环保产业的“拉力”。循环经济是一种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以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的经济形态[9]。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从而使工业化生产资源的数量输入减少、产品使用时间寿命增长、生产废弃物尽量循环运用。循环经济实体和生态工业园的兴起和构建,在现实层面减缓了对环境的破坏性开发,从而形成了环境保护的第二股“拉力”。
   ――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发育。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大量的社会组织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环保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的主力。事实上,当前大型项目的开建,诸如怒江建坝、金光集团云南开发森林等,我们都可以找到环保组织反对的身影。一些研究表明,环保组织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内部通讯、NGO网站,已形成了环保NGO与媒体、公众间紧密的互动结构,一种公众动员的网络已初步形成[10]。而当下微博作为新兴传播渠道的兴起,日益形成一股改变社会的力量,它们一起构成了环境保护的第三股“拉力”。
   应当说,西部环境面临的“推力”和“拉力”都是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力量相等。从目前情况来看,西部环境破坏的“推力”较大,“拉力”较小,两者间的力量还没有达到均衡,以下三方面因素在深层次上制约着两股力量的均衡。
   ――价值观方面的因素。价值观方面的因素是指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已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存在着显著的“二元性”特征[11]。具体就环境观念而言,一方面是作为生活主体的社会及个体对环境保护有着切身的需要,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从而形成推动环境保护的“拉力”;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使得社会、个人又存在浮躁性和功利性,极易追求当前的利益,而不顾及到未来的发展。这样一来,社会和个人不仅缺乏环保方面的相应意识,更把先前环保的要求置之于外,最终形成“推力”大于“拉力”的情况。应当说,当下虽然环保“拉力”的呼声很大,但在实际操作中“推力”却占据主导,生态环境成为发展的牺牲品,远超出作为发展代价的界限,在这里就可以找到原因和现实依据。
   ――社会设置方面的因素。社会设置是通过权力机构、国家机器等对社会、群体和集团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与控制的一整套规范体系[12]。当前,一方面,随着社会建设的兴起,我国正逐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格局,党、政、社、公能初步配合共同治理环境。但另一方面,关于西部环境的社会设置情况仍处于探索和初步发展期,财政力量相对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从而使政府有关环保投入不足,环保部门政策工具不够,只得倾向于末端治理;政策网络不健全,不同部门(如草场、森林、农业)环保行动不能相互协调,出现政策碎片;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使一些基层政府、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制衡,这些已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制约。同样,“推力”占据主导。
   ――技术发展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先进技术的出现和革新,使工业单位能耗降低,产品使用寿命增长,排解更少的废弃物,有利于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技术本身的进步,也使环保效率提高,治理效果趋优,同样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上述因素的形成,要求科学技术要不断跟上环境保护要求的步伐,还需要有大量的财力投入。而作为“后发外生型”的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受制于人,还将受到更多标准性限制,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往往出现用心、投入、水平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自然,作为“拉力”的动力就显有很大的不足。
   因此,从当前西部地区促使“推―拉”力量构成的三方面因素来看,当前“推力”的因素占据主导,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先前提出当前西部地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判断。
  三、面向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推―拉”力平衡性构筑
   面向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所应采取的策略是加大作为建设性的“拉力”,而减缩作为破坏性的“推力”,以降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将环境开发限制在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承受及可逆变优的程度之内,以阻止西部环境破坏的扩张,更避免走西部环境出现由结构性失调向功能性失调的演变。具体来看,社会政策调整可以从以下诸方面寻找切入口。
   首先,在价值观上,应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有策略地加大宣传力度,并且将宣传重点放在对“环境权”观念的宣传及由于环境优化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上,以增强“拉力”,减缩“推力”。
   应当说,有关西部的环保宣传从决定西部大开发之际就已经提出,并且呼声不小。但应当指出的是,十年以来相关宣传的内容还主要停留在单向性的环境保护上,不仅没有厘清有关环保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更未落实到公众和社会认同的层面,故而才会导致“大家都觉得很重要,但就是做起来感觉不重要”情况的出现。当前我们亟须进行相关观念和宣传策略的调整。其中,有关观念调整,前文已进行了阐述,不再冗复。这里主要研究宣传策略的问题。笔者以为,当前宣传的重点应该放在下述两个方面。
   ――有关“环境权”的宣传。“环境权”,第三代人权的一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13]。当前,“环境权”的概念已在许多国际法和国家法中给予确认。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就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我国《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具体而言,环境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有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二是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三是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笔者以为,就当前西部生态环境和西部开发中的法制意识而言,及时加强有关“环境权”的教育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使西部政府、组织、公民意识到自己的相关权利,从而以法律保护自己的环境,客观上促进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它还能够通过他律的外化作用,约束有关政府、组织和公民相关的环境破坏行为。
   ――有关环境优化而产生经济效益的宣传。如果说有关“环境权”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他律的形式在起作用,那么有关经济效益的宣传则可以更好地起到自律的效果。西部发展进程中的环境破坏使得地区遭遇到了许多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与此同时,却也有一些地区注重生态的维护和平衡,通过环境开发,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出了连年的经济效益。我们在加强负面宣传的同时,也应该对这类情况加大宣传力度,从而使人们真正认识到环境与发展的融合性。当前这方面宣传较为欠缺,尤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其次,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设置,运用相关政策工具治理环境问题。前文已指出,当前西部有关环境保护的社会设置还处于发展初期,对此我们可以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征收污染税、直接控制、完善法治、发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策网络方面进行政策工具的应用,以增强“拉力”,减缩“推力”。
   ――产权(或污染权)界定。西部生态破坏,特别是污染破坏主要出现于空气、河流、湖泊等公共领域和公共物品中。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物品的产权并不明晰。名义上,这些物品属于全民共同所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所有权被无限分割,每个公民只拥有使用权,而并不承担其作为所有者的义务。因此,必然造成市场失灵。除非是良知驱使,没有公民愿意为其污染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如果我们将这些物品界定了相应的产权(或者是经营权,比如对冬虫夏草领地的经营性产权),那么情况就会发生一定的变化。由于产权(或经营权)不再被无限分割,因此,其承担主体就相应明确,一旦当其利益被损害,其受损主体就必然会出场维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实质上是通过产权明晰和协调各方利益或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
   ――产权交易。在产权界定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环境产权交易。所谓环境产权交易就是在界定产权的情况下,给予产权主体一定的排污权指标,而通过设立产权交易所的方式,在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具体让相关部门进行排污指标的交换。典型做法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先免费给予一定的排污指标,同时设立相关上限,在指标之上,上限以下,必须要进行市场间谈判和购买。第二种是不设立免费指标,也不设立上限,而是针对投资企业,只要其投资,就根据其环境状况令其购买相关指标。重庆市目前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探索,他们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2011年他们尝试建立了西部第一家环境资源交易中心,高污染企业在重庆建新项目时,必须通过购买排污权指标才能开工建设,而一些排污少的企业,则可将多余的排污指标出让获得收益。这样一来,高污染企业投资势必增加其投资成本,就会倒逼其走循环经济的道路,而政府对环保总量也可以进行政策调控。笔者建议推广重庆相关模式,具体就推广方式而言,一种是将重庆环境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扩展到西部各省区,实现省际间排污权调配;另一种则是西部各省仿重庆设立针对本身实际情况的环境产权交易所,并进行模式的再创新(如选用第一种形式)。
   ――征收污染税。这是指直接针对那些污染企业、部门进行征税。我们说西部企业和部门排放污染或者对生态进行直接的破坏,对于西部社会而言,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其生产的成本却并未将之包括在内。因此,要将这种破坏内部化,让征税额大于或至少等于治理这些污染的费用?②。这样企业和部门为了其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寻求减少污染的办法,或自行处理污染,或改进生产技术。
   ――直接控制。这是指政府作为被损害者的代理人,干预企业和部门的污染行为。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超标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的企业需用行政手段进行禁止,如不允许其开业,进行停业整顿等。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进行相应的环保投资,通过财政、金融、信贷等多种手段多建绿地、草地、森林和污染治理厂。其中地区性的污染治理厂既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使排污企业治污支出相应减少,同时还可以杜绝企业由于为了减少成本而在背后直接排污的情况?③。
   ――完善法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立法环节上要有法可依,即有较为完整的西部环境法体系;二是在用法环节上做到有法必依,即要维护西部环境法的权威性,坚决执行而不打折扣;三是在执法环节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发现西部地区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就要迅速处理,严惩不贷。同时,还要将西部环保中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探索“法德共治”的新模式,使得他律与自律相配合而起到更好的效果。
   ――社会组织发育。这是指扶植社会组织,特别是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一方面,发挥社会组织具有组织灵活、信息灵通的优势,让其监督有关环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拉力”;另一方面,让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制衡力量出现,以减轻环境破坏的“推力”。
   ――形成较完整的政策网络。所谓政策网络,指的是在公共资源和利益权威性分配中各相关者的一种相互依赖关系[14]。我们已经指出,西部环境治理存在各部门政策不相配合的政策碎片情况,而究其原因,这是各部门各自为政造成的,从而就需要构筑完整的政策网络,以调整好各方间的关系,形成互利配合的局面。
   再次,提升科技含量,鼓励科技创新。有学者曾经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后发国家想要崛起,必须克服“转型期效应”,而进行在制度、技术等多方面的创新[15]。西部发展进程中的环境保护也不例外,不仅仅要进行制度性变革,还要在科学技术方面有所革新,以为环境保护提供相应的支撑,增强“拉力”,减缩“推力”。具体来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使得产业结构更趋向于合理。在西部开发中,我们要尽量实现“后发型”的跨越模式,争取用较短的时间积累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减少相关资源的运用,从而早日走出工业社会的初级阶段,直接迈向后工业社会。这样伴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推力”也会自发性地日渐减少。
   ――通过科技创新加大环保物品的开发力度。西部作为“后发外生型”的发展模式弱势明显,许多污染企业的转移会使其本已脆弱的环境更加恶化。因此,环保研发的力度就需要加大,不但要降低环保产品成本,而且要提高其作用和功效。同时,还要借助发达地区力量,直接采用或引进一些先进的成果,做到“借脑”创新。
   总之,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方面进行相应的社会政策调整,就有可能扩张针对西部的生态环境的建设性“拉力”,而减缩破坏性的“推力”,从而将西部环境的开发降至发展可容纳的范围之内。未来西部的再开发就必然会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从而使西部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协调。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SH06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10YJC840066),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xm43227)。
  注 释:
  ①据称科学研究表明,地球上所有细菌每年碳排放量就超过1000亿t,而人类碳排放量还不足100亿t。
  ②这种方法首先由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AC.Pigou)提出,所以也称为庇古税。后来鲍莫尔(Baumoal)继承了庇古的观点,并用一般均衡方法寻找污染控制的最优途径,即征收与企业、部门污染和破坏环境边际损失等额的费用。但笔者认为,要进一步限制污染的破坏,适当高额或许更有效。
  ③发达地区(例如我国江浙环太湖地区)有过这样的教训:企业有自己的污染治理厂或车间,因此,政府认为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了排污,并不对其进行监督,但是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却进行偷偷排污。这样企业既不付污染税,也不承担自己所应履行的环保义务,而这些在西部开发中应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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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童潇(1981―),男,江苏苏州人,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社会学理论、地方发展研究。
  [收稿日期]2011-12-20
  责编:胡政平;校对:鲁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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