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心_名人论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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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良心是一个古老的伦理范畴,是人类共有的美德。孟子、王阳明、苏格拉底、斯多亚学派、经院哲学、康德和黑格尔等对良心都有过很深刻的阐述。虽然中西方良心观的差异不是绝对的,而是关于良心源头与走向之诠释所持倾向的相对差异,但在历史观上两者却是唯心的。从唯物史现出发,良心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条件下,由人的认知程度和特定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是人们根据个人学习、接受教育和生活实践经验所形成的道德情感和行为准则,并以此评价或指导自己的行为。
  [关键词]良心;良心观;比较;唯物史观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1-0073-03
  良心是一个古老的伦理范畴。几千年来以其独特的魅力、不可捉摸的神秘性和无法抗拒的规范力量,吸引了无数的哲学家及伦理学家对它进行深度思考和积极探索:良心是什么?从何处来,会往何处去?直至今天,人们仍然难以取得一致的意见。
  许慎《说文解字》中把“良”解为“善”、“好”;“心”则释为“心理”、“思想”和“意识”:古人认为心是人的思维器官,所以把思想的器官和思想、意识及感情等都说做心。因此,“良”、“心”合为“良心”,就是指关于善、好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道德价值意识。而在西方语源中,不管是英语(Conscienee)、法语(COnscience moral)、德语(Cewissen)、罗马语(Synueresis)以及希腊语(syneidesis)等,其前缀Con、Ce、Svn都有“共同”、“一起”的意思,而词干部分则为“知识”、“明白”之意,合起来就是“共识”,进一步引申为一种特殊的共识:即道德评价、道德价值意识。由此可见,不论中西,良心都是道德价值意识和道德评价的意思。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把良心和道德价值意识完全等同起来。其词源含义不能当作概念的定义:即不能因为良心的内涵具有道德评价、道德价值意识的一切属性,进而误以为良心的外延也会包括道德评价、道德价值意识。归根结底地说,良心固然都是道德价值意识,但道德价值意识却不都是良心。
  我国历史上首位提出“良心”概念的人是孟子:“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於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这里,孟子把良心看作是仁义之心,善良之心。在与其得意门生公孙丑谈论人性时,孟子提出了阐释良心的“四心说”:“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他认为良心就是同情心与怜悯心,是对他人痛苦所抱的切肤感受;也是羞耻心和知耻心,是对自身行为适当与否的道德评价;是否具有同情心和羞耻心,是否具有辞让心和是非心,也成为衡量人是否为人的标准之一。而与“四心”相对应的则是仁、义、礼、智“四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四心”与“四端”既是相互联通,又共同作为良心的开端,二者就像是人的四肢一样重要,是孟子良心观的最基本内容。指的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和内在修养。
  作为我国儒学史上第一个对心的问题进行反思的思想家。孟子关于心的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也为后世的思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心学的王阳明就深受孟子思想的影响,并以捍卫孟子的心学为己任,将孟子的良知范畴作为自己心学理论的生长点与发展主线。他主要是从这四部分来继承和发展的:
  第一、否定孟子的“心”中的物质性成分,将“心”确定为纯粹的精神实体:
  第二、将孟子的心、物并列改造为以心统物;
  第三、将孟子的良心、良知、良能三者合并为良知:
  第四、将孟子的心、性、天三者合一改造为三者同一。
  这样,王阳明一方面继承了孟子关于心的本质问题的核心思想,另一方面更加夸大了心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心是世界的本原,是世界的唯一存在,从而把孟子的主观唯心主义初级形态,发展到主观唯心主义高级形态;同时他也继承了“性善论”的观点,认为良知作为人的本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且永远也不会泯灭。我国儒家思想正是因为根植于人性,把良心看作是人的本性、天性,才使得儒家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得以延续生存和广泛流传。
  视角转向西方哲学,古希腊时期的古希腊人虽然感受到存在着“良心”这样一种伦理意识,但没有人对此展开明确的说明,也就没能有一个通用的一般性概念,较为接近的应该是苏格拉底所认为的“神”了。在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苏格拉底提到:“经常降临的神的音旨以往每对我警告,甚至极小的事如不去做,都要阻止我去做。这次,我清晨离家,到法庭来,发言将要有所诉说,神的征兆全不反对。神已给我强有力的证据,我将要去的若不是好境界,经常暗示于我的征兆必会阻止我”。这里所提到的“神”就是善与美的象征,也代表着正义,是挽救雅典文明衰落的良药,也是人们是非善恶的评判标准。以芝诺、克吕西波、爱比克特为代表的斯多亚学派继承了这种思想,他们认为最高的善、德行存在于我们心中,根据是否合乎于自然生活、是否有利于德性可以对行为作善恶之分。该学派关于良心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人类最大的幸福就在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而最大的不幸是意识不到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人的美德就是依照理性、逻各斯生活,而理性又被他们看作是神的意志。把良心最终归原于“神”。
  此时“神”的形象依旧模糊,一直到基督教和经院哲学家这里,这个形象模糊的“神”才终于有了人的样子,也就是上帝。在传统的基督教文化中,神与人、善与恶、灵魂与肉体等等都是相分离的。凡善都是来自于上帝,而恶则存在于人们自身。每个人都有违背善的要求而作恶的倾向,甚至人的本性或天性在本质上就是趋向恶或罪的。只有神性才是善的,“良心”也被看作是上帝在人们心中书写的法律。是上帝给予人们的恩赐,所以良心亦被认为是禁止和谴责人们作恶的,它是来自于天国的“神的声音”,或是人心对上帝及其神法的超感应,是人心中神的律则的守护者。这样良心就被人格化为来自超自然天国的神之使者,成为人们敬畏的对象。就如法国哲学家卢梭虽然批判了神学的桎梏,但依然把良心和道德感视为上帝所赋予的。是“上帝的声音”和道德的天然自我仲裁。他说道:“良心啊,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是愚昧无知然而是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的判断善恶,使人形同上帝!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犹于禽兽的地方……”。
  康德和卢梭一样认为良心高于科学,并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经院哲学良心论。他认为对上帝的崇拜、敬畏和顺从应转换为对道德理性的崇拜、敬畏和顺从,并强调良心指引人们行为的准则(即实践的原则),是经由道德理性呈现我们面前,而非是经上帝所呈现的。所谓的良心,在康德看来 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心。正因为人们具备良心,对道德法则持敬重之心,才能超脱现实的感性欲望从而渡到道德的理性彼岸,才能持“善”的动机及道德行为,最终感受到道德的崇高,并形成独特的价值和尊严。形成独立、理性的道德人格。黑格尔的良心论则扬弃了康德的理性与感性“二分说”,他强调良心主体是个体自我与普遍本质的直接统一性(偏重于良心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或为一种普遍的理性,具有直接真理性)。他说道:“既存在着一种道德意识,又不存在任何道德意识。或者换句话说,义务的效准既存在于意识的彼岸,又相反地只存在于意识以内。像这样的二律背反的环节,前面已经总结成为这样一种观念,在这个观念里,非道德的意识俨然成了道德的,他的偶然知识和意愿被当成了充分重要的,他由于恩赐而获得了幸福。”这就是说黑格尔认为在道德世界观里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具体的义务和道德理性本应该引导人们实现个体自我和普遍本质的统一,但实质上最后并没有统一,而统一的关键在于扬弃这种二律背反,也就是达到良心。“当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时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识和纯粹抽象意愿,这就是说,它把自己叫做一种普遍的知识和意愿。谁说他自己是根据良心行动的,谁就是在说真话,因为他的良心是认知着和意愿着的自我,这个也必须是一个普遍的自我”。总的说来,黑格尔所认为的良心不是权衡利弊得失,而是义务的普遍实现,是道德理性的直接性体现,是个体自觉意识到客观义务而形成的道德理性精神。
  对比中西方良心观,可以看到不少的相同点。一般而言,中西方哲学家、伦理学家及神学家等都把人所具有的羞愧、自责、悔恨等等道德意识、自我意愿,与“天”或者上帝等相联系,并进一步地把这种意识、意愿与道德行为、道德实践的自觉与否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五花八门、种种不一的良心观。但由于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性,也造成了中西方良心观有着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积极为善而去恶与被动去恶而修善
  从良心的内在驱动性来看,中国的良心观是以肯定“为善”这种积极能动形式而非以“去恶”这种消极、被动形式表现出来,就算是荀子的“性恶论”也是从“后天能善”这一角度来说的;西方则认为人一出生就是罪,“各人受考验,是被自己的私欲所勾引诱惑的。私欲怀了胎,就生下罪来:罪既得逞,就生出死来。”而良心的作用就是督促人们亲自担负那种罪责,并下决心消灭这种“恶”,从而进入“善”的天国。
  第二,重视感性因素和偏重理性、逻各斯
  中国良心观的核心及重点是极大地肯定并调动道德情感能力。良知说自孟子发轫至王阳明集其大成,几乎都把道德直觉、道德情绪、好恶之心视为道德创造的前提和动力。对比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良心常被视为道德理性的法则,并在一定意义上被形而上了。因此这种良心论的立足点就是以道德判断的理性形式为中心的逻辑主义。即使黑格尔肯定了良心在主体性的外壳中仍包含着个体自我的感性、任意性和自然存在的偶然性;也肯定良心在精神世界中能达到个体与普遍、义务与冲动、理性与感性的具体地辩证统一:但在总体上却也并没有脱离良心的知识化、理性化的倾向。
  第三,对良心的认知方式不同
  中国良心观认为,良知不是简单的静态逻辑组成,而是生命的真实呈现。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对良心我们只能在生活中领会、感悟。而不能作为认知的客观对象,道德法则也不能超越具体的人生体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良心观则认为良心是一种普遍之理,是形式与内容、认知的普遍与自我的直接统一。他们排斥有关自然、个体及感性的内容,而强调纯粹抽象的普遍必然性,从而达到认知的目的。
  第四,良心论构建的简明性和复杂性
  由于我国良心论对良心的认知方式偏重于道德实践,在生命的真实星现中去体知、感悟,故在理论建设上具有简明性的特点。而相比之下的西方,先后有理性直觉论、感情直觉论、知觉直觉论、经验论和调和论等种类繁多的理论,这些各具特点、对良心阐释深浅不一的理论呈现出了西方在良心理论构建上的复杂性。
  当然中西方良心观的差别不是绝对的。只是对良心源头与走向之诠释所持倾向的相对差异。但从历史观看,如果对上述所探讨的种种良心观做个总体概括的话。会发现他们都是从历史唯心主义角度出发来解释良心的根源和作用。那么,从唯物史观看,又该如何理解良心的源头及走向?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隐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意识自觉活动,它并非与生俱来或者人类本性中所固有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依照特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道德要求而形成的对待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的认识和态度。也就是说良心作为一种人的意识形式,既不是“神的启示”,也不是天性固有,而是人类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首先,良心的道德评价能力,只有在个人对他人或社会具有利益关系时才能形成。没有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就不会形成社会对个人韵特定要求以及个人对社会的反馈关注。也就不须良心来评判是非。其次,良心用以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的原则、规范,也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下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要求。个人也是通过个人学习、接受教育和生活实践体验来认知这种内在评价和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善良、正直和诚实的个人品格。
  总而言之,良心是由人的认知程度和特定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是人们根据个人学习、所接受的教育和生活实践经验所形成的道德情感和行为准则,并以此评价或指导自己的行为。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社会关系下。人们的生活方式、相互利益关系及诉求也是不同的,所形成的良心观也就形形色色、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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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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