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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控分析:中国衍生品市场现状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在逐步复苏,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对金融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进行了再认识,阐述了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最后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控对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衍生品市场 风险监控
  
  问题的提出
  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正逐步复苏,2010年第一季度利率、股票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比前一季度增长了8%左右,达到555万亿美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出现了增长的态势。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经过早期的尝试及近年来快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国债期货等更多金融衍生品将指日可待。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阐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并透过金融危机分析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特征,进而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控对策。
  金融危机后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再认识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企业特定风险(Firm-specific Risk)有五种:第一,市场风险,即衍生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市场参与者带来的价值损失风险。第二,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对市场参与者造成损失的风险。第三,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流动的风险,即由于市场业务量不足,导致交易者无法获得市场价格,进行平仓;二是资金流动风险,即交易者流动资金不足,出现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第四,操作风险,即由于技术问题(如计算机故障)、控制系统缺陷以及价格变动反映不及时等引致损失的风险。第五,法律风险,指合约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无法履行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上述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表外性、集中性等特征。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结构比较复杂,不太成熟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从而造成对风险的忽视。一些金融衍生品结构化层次过多,其中隐含的风险不仅交易者不明了,甚至发行者和监管者都很难明了其风险转移的复杂链条。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的参与者众多,而且和基础资产市场环环相连。一旦基础资产或衍生品的流动性出现问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作用下,就会通过金融衍生链条迅速传染到整个金融交易市场,并影响实体经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表外化导致其风险的表外性,金融监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很难进行准确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多集中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的集中程度比较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因为经营金融衍生品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案例数不胜数。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美国桔县在利率衍生品上损失了17亿美元,德国MGRM公司在一次石油衍生产品交易中损失将近15亿美元,日本大和银行账外买卖美国联邦债券造成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时造成了5.54亿美元巨额亏损。
  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光对微观经济主体带来风险,从宏观来看,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对一国金融体系带来金融风险,并可能酿成金融危机。这就是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系统性风险是由涉及整个金融活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造成的,它指的是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由于金融衍生品在本质上是跨越国界的,系统性风险将更多地呈现出全球化特征。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极大渗透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使国际性的大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借贷关系网,信用链上个别机构的违约可能威胁到这些重量级机构的流动性,进而可能酿成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由于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以次贷为基础的众多金融衍生品(如ABS、CDS、CDO)出现流动性问题,并导致拥有这些次贷衍生品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最终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彰显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上述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此外,它还进一步揭示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证券化层次过多、市场结构不完善、透明度不足、跨市场传染等引起的一系列风险问题。
  资产证券化层次过多隐含巨大风险。金融衍生品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但如果被滥用,将造成严重的后果。过度衍生的场外市场、资产证券化层次过多正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次贷危机中,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复杂性、表外性和透明度不高,市场对于风险严重估计不足。当基础资产和交易对手出现问题后,大量的信用风险沿着资产证券化的链条逐级传导,从而危机整个金融市场。
  场外市场流动性不足,仅靠行业自律无法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场外市场风险更大。场内市场是有组织的集中市场,监管环境严格,透明度较高,交易所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如保证金制度、涨停板制度、逐日盯市、中央清算、谨慎经营要求等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而场外市场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是个性化的、分散的市场,缺乏逐日盯市结算与中央担保方的机制,监管环境非常宽松,主要受市场机制约束,透明度不高。
  这次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CDS完全在场外各机构间进行交易,没有中央清算系统,没有集中报价系统,交易信息完全不被监管者掌控。缺乏公开、透明的二级交易市场,导致了CDS产品的流动性很差。因此,一旦出现问题,这类产品便变得有价无市,如果抛售则导致其价值大幅度缩水,进而带动其他金融资产的价格大幅波动,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
  金融危机爆发时,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包括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内控两个层面,基本不受官方监管。美国1936年《商品交易所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将多项场外衍生品交易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场外市场发展基本上是一个自治的市场。危机表明,仅靠行业自律无法有效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市场透明度不够导致人们对风险认识不够。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不够导致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和市场评级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由于监管缺失,危机爆发前有关法律基本上没有要求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衍生品的真正价值,他们眼里只有利益,而完全忽略风险。此外,现有会计准则无法为金融衍生品准确定价,评级机构也无法准确为金融衍生品准确评级。现有的会计和评级体系只能适应传统的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产品,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和价值揭示不够。这样,有限的由资产负债表所揭示的信息根本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
  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很强的跨市场传染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也具有天然的关联性,这样,单个市场的风险可能迅速在各市场传递,并引发不同市场间同时产生风险。在此次危机中,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本身的规模与美国金融市场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但由于投资者预期迅速变化,导致市场瞬间由流动性过剩变为流动性缺乏,并引发恶性循环,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动荡。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
  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反映了微观金融主体的逐利行为与金融体系稳定性之间的矛盾。2008年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开展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改革, G-20峰会围绕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形成了一些共识。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是自1933年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奠定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的基石,将对美国金融市场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
  联邦政府将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之上设立更高级别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分别由负责监控和管理美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现有监管者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金融行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该委员会可根据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强制企业重组、限制高管薪酬甚至拆分破产。
  (二)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力
  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成为“超级监管者”,是美国未来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防线。美联储内部建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以此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三)扩大金融监管领域,加强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运作透明度。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并且要求规模高达数百万亿美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必须透明且通过清算机构清算,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取消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豁免权,提高评级机构监管水平。对信用评级机构采取同会计事务所、证券分析师同等的执法和处罚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对评级方法和假设前提都要进行详细披露;对信用评级的历史数据都要进行披露,要求每次评级调整披露。
  (四)采取“沃尔克法则”,对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进行限制
  与“沃尔克法则”有关的金融改革内容有:限制商业银行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美联储有权对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本或其他量化要求。
  沃尔克法则的根本目标是金融市场的“去杠杆化”,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业务剥离至资本充足的子公司,但可以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互换交易、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交易。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控对策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经过早期的尝试及近年来快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说,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的经济总量、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远远超过了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管理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竞争力等具有积极作用。但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品运用得当可以减少、规避和转移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但操作不当、监管不力、恶意投机等则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波,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加强风险监控。借鉴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有关措施,本文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控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可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职能,或者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模式,在目前“一行三会”体制之上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必须对市场参与者普及风险意识,让他们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成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参与者理性的情况下,他们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时才会认真选择交易对象,进行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全面考量,减少盲目跟风,降低“羊群效应”。市场参与者,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完善法规与监管体系
  为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使金融衍生品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立法,从立法的高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行业自律,特别是场外市场。充分借鉴ISDA的经验,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和人员的资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自身信息发布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
  (四)完善金融监管覆盖范围
  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将场外市场交易的衍生产品与场内市场交易的衍生产品统一纳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将大部分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并逐渐转移到交易所场内交易。规定所有的衍生品交易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便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从现在起就应该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跟踪场外市场交易商的动向。
  场外市场的交易商要及时提交准确的交易数据,并对重要的资产类别和产品进行充分说明;从事场外交易的机构需持有部分资本储备金以预防风险;所有衍生产品交易都要求提供并保有足够和适当的抵押品(押金);交易者应对衍生品进行组合管理,利用净额结算和抵押协议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为提高场外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规则应该准确披露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程度。应按照最新国际惯例,改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流动性不足时的公允计价问题。
  (五)对国际游资建立适时监控和防范预警制度
  如果允许国际资本进入本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防范预警措施,防止其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恶意冲击本国金融市场,制造金融风波。金融衍生品可以规避金融现货市场的风险,但是它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且由于衍生品自身的交易特点,如高杠杆性,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新的更大的风险。因此,应该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防患于未然。
  (六)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协调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超国家性质也需要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解决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全球化、监管本地化问题。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G20等国际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共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双边与多边交流与合作力度,在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协调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和危机磋商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顺周期经济政策的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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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妍芳(1969.2-),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标签:衍生品 监控 危机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