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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群体性事件研究:群体传播与群体事件的关系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用“变迁-结构-话语”这一理论框架进行分析,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主要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员与社会颓丧、贪污腐败等变迁因素;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发展、制度化能力等结构因素;社会心理基础等话语因素这三类因素共同作用与影响的结果。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应以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思路,以解决利益矛盾、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社会中层组织发展、推动群体性事件制度化进程为主要内容。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结构-话语
  作者简介:秦燕,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西安710072)
  陈翠红,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0072)
  进人新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由各种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201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9万余起,这些事件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不仅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那么,深入分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探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对策,无疑对我国社会稳定与政治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及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系
  统观以往研究,国内学者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一般预防与处置技术研究;针对某一类群体性事件进行的研究。总的来说,以往的研究为我们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是本文以为,随着群体性事件发展到新的阶段,以往的研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需要我们提出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国外学者在研究社会革命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个国家集体抗争事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国家对集体性抗争事件的制度化能力。例如,古德文认为,一个国家的官僚化程度、对不同政治势力的吸纳能力和对社会的渗透能力决定着这个国家发生社会运动的可能性,曼恩认为国家的性质和对待运动的态度与手段差异导致各国社会运动的走向迥异,他们的研究其实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国家与社会关系不但决定了社会运动的发生,而且影响着其走向和结果。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国家势力推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不断地被政治化、国家化,与计划经济相一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国家对社会的取代、控制和侵蚀,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缓慢、政府机构臃肿、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但社会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很少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上个世纪70年代末推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退出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活动领域,社会在资源配置、秩序营造中的作用得到恢复,伴随着政府权力下放、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的权利、平等、参与等意识普遍上升,但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养成却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往超稳定性的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和效力,于是众多的社会问题和事件不可避免地频频发生。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目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正是社会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生与发展遵循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学者赵鼎新把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因素概括为:变迁、结构、话语,并指出,这三大视角的核心和有机连接点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合上文“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所起的作用正是通过“变迁、结构、话语”这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的。下面本文引人“变迁、结构、话语”这一研究视角和解释框架,详细地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如何具体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探析
  1 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变迁因素
  “变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第一个表现形式。本文所说的“变迁”指的是自1978年以来我国加速进行的现代化历程带来的社会整体结构组成要素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结合以往研究,本文认为与群体性事件发生密切相关的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变迁因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拉大与社会不公平加剧。改革使得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官民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且分化趋势明显,直接表现即贫富差距拉大。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23:1,基尼系数已超过0.5,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社会不公平加剧,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增强,恐慌和不满情绪蔓延,如果无法妥善地加以化解,必然导致不同利益群体间情绪的对立和爆发。
  (2)社会动员强化与社会颓丧蔓延。社会动员指人们在某些经常、持久的社会因素影响下,其态度、价值观与期望值变化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确定了经济建设在全社会的中心地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动员人民的主题内容。城市化、教育普及和新闻媒体传播水平的提高给人们带来了新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期望和需求水准。然而,社会满足这些新期望的能力远远达不到人们的要求,便造成“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社会颓丧状态,础会颓丧的蔓延刺激处于弱势的利益群体寻求非常态的利益表达途径,在缺乏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的情况下,这种表达便意味着动乱和暴力。
  (3)局部腐败导致政府威信下降,引发人们不满。在我国,腐败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推诿拖延、不闻不问,人们利益受损且维权诉求得不到回应,导致事件由单纯的个体事件演化为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如石首群体性事件即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群众情绪失控,使之由单纯的刑事案件演化为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另一种是政府官员为谋求私利滥用公共职权,如非法征地、暴力拆迁等,以瓮安事件为例,其起因表面上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当地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屡屡侵犯群众利益。
  2 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构因素
  结构变化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第二个表现形式。结构因素包括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当前,我国国家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中央权力下放、社会阶层复杂化,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在对我国国家及社会结构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概括出以 下几个与群体性事件密切相关的结构因素。
  (1)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的调整使基层政府成为与民众保持最直接联系,应当起到预防和恰当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部门。然而现实中,我国基层民主的完善程度无法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动员加剧引发的政治参与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益表达途径少。信访作为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极不畅通。地方政府为彰显政绩,肆意堵塞信访途径,正如于建嵘所说,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二是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低下。从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来看,大部分维权事件和部分社会泄愤事件产生的根源都是利益矛盾,但部分基层官员行政不作为或处置能力低下,遇事采取“躲”、“拖”等方式,往往错过矛盾的最佳处理时机,最终酿成重大事故。三是舆论监督不够。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极大地限制了其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
  (2)制度化能力不足。我国群体性事件往往体现为以暴力围攻政府机关等非制度化的形式寻求利益实现,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制度化能力的不足。这种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控制能力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改革引发失范行为,失范行为促使社会结构调整,而调整后的社会结构又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加以稳定,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控制机制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失范行为激化就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二是将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轨道的能力低。上文我们提到过,一个国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方式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为了保持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基层政府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与方法往往很不科学,为了维稳一味地压制民众的诉求,因此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
  (3)民间自治组织不发达。按照学者的研究,社会中层力量应当随着国家权力的退出而发展壮大,以填补因政府缺席造成的权力真空,然而由于国情所限,我国社会结构并未呈现“橄榄形”或者“金字塔形”,反倒是呈现“倒丁字形”,由中间阶层主导的社会自治组织发育十分欠缺,例如我国几乎没有真正代表失业者、农民、农民工利益的全国性组织。当一个社会中的群体无法形成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或者无法通过现成的组织表达自身利益时,一个偶然事件就有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
  3 反应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话语因素
  话语的形成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第三个表现形式。话语因素主要包括共同的心理基础与群体社会心理。改革使得国家对人们的思想干预力度下降,民众的公民意识上升、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准备了话语条件。
  (1)共同的心理基础。社会心理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具有相似生活模式的人比较容易产生相似的心理基础,即通常所说的“共鸣”,这样的人极易响应舆论的号召加入群体性事件。例如,当人们的收入明显低于付出时,“不公平感”十分强烈,由此产生“不满”,“不满”发展为“嫌富”,“嫌富”走向极端就是“仇富”。这种“仇富”心理很容易固化为对特定群体的敌意,一遇到诱导就会爆发为具有破坏力的群体性事件。这反映出,具有相同利益的弱势群体成员针对其共同关心的问题极易形成心理共鸣,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心理基础。例如贵州瓮安事件和安徽池州事件中,“仇富”心理在聚众的过程中就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群体社会心理。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个体的单独行动是理性的,而在群体中,个体的行为方式是受群体社会心理控制的。群体心理学家勒庞认为群众是冲动、无理性、愚蠢、缺乏责任感的,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众的行为之中,由于受到匿名、感染、暗示等因素的作用,就会丧失处于个体状态时的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过激、攻击性的反社会行为。从我国已发生的社会突发事件来看,群体社会心理因素大体上有从众心理、去个性化的匿名心理及法不责众心理、借机发泄心理、混水摸鱼心理。正是这些区别于个体心理的群体社会心理支配和影响着参与群体性事件民众的行为方式。
  综上所述,新时期,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实质上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具体从变迁、结构、话语三个方面得以体现,这三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与影响,最终在诱发性事件的刺激下引发群体性事件。其逻辑关系可以下面图例来显示。
  
  三、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在研究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应以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思路,从解决利益矛盾、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社会中层组织发展和增强群体性事件制度化的能力等方面着手,力求从源头上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制度上保障已露端倪的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的处理。
  1 解决利益矛盾
  从理论上说,要化解利益失衡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最根本的出路是实现利益均衡。正如胡锦涛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物质丰富的同时要关注衣、食、住、行、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民生问题;要健全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缩小收入差距,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要进一步完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发展目标,使全体社会劳动者的利益得以满足和实现。这样才能缓和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基层政府执政能力
  针对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情况,应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治理,转换治理模式实现以民生为本、以民权为体、以民主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应当做到:基层政府要理顺政府与民众的关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根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非侵占其利益;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落实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主体和方式,促进基层政府领导恪守职责,提高政治责任感和领导水平,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完善基层政府自身激励约束机制,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改进基层政府干部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建设高效、务实、勤政的基层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改进政绩评价与考核机制,完善由人大、政协、纪检、舆论、群众组成的监督机制,增大监督力度,杜绝腐败。
  3 促进社会中层组织发展
  一方面,针对社会中层组织式微的现状,应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民众的结社自由,大力培育和完善民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弱势群体找到自己真正的代言人,以团体的力量通过正当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许可农民、工人和其他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使其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需求,并积极、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全能型政府体制导致政府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焦点这一难题,把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有序转移出去,例如借助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会公益机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新格局。同时,通过民众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培育“民主公共文化”,增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转移矛盾聚焦点,以此,可有效化解我国政府总是处于矛盾聚焦点的困境。
  4 推动制度建设,加速群体性事件处理制度化进程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利益保障制度。设计、制定关于利益表达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为人们的利益表达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确保政府在运用权力调节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真正保证弱势群体利益的实现;制定相关的救助和援助法律法规,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使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其次,要完善群体性事件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定性、定量的管理办法,将群体性事件的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加强民众的法律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其民主参与意识和水平,将其行动纳入法律框架内。再次,要逐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协调运作的调解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群体性事件。最后,还要建立包括预警机制、应对机制、善后机制在内的群体性事件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合理分配政府、企业、公共组织及社会成员的管理责任,强调通过系统的、动态调节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有效预防、规避、处置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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