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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问“问责官员”复出_怎样看待问责官员复出的现象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近段时间,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新闻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快速复出”、“悄然复出”、“曲线复出”不断翻新,方兴未艾的问责制正经受“信用危机”。被问责官员该不该复出?该如何复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被问责官员复出成流行
  2012年1月16日下午,网友“lhlxls”在华声论坛发帖爆料,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丽因昌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被免职不到3个月便悄然复出,并在今年的1月当选为七台河市副市长。
  近期,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消息可谓此起彼伏。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事发7天后,抚州市委对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
  然而,前不久,这两名被问责的“建国”悄然复出的消息开始在网上流传,邱建国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这两位官员的复出,引起网络一片“声讨”。然而,这些案例并非偶然。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在2009年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在“5?12”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仍组织该局人员在武夷山等地赴宴、游玩,事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相应职务,然而半年后,邵便复出担任威海市工商局副局长。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因出国“豪华游”被免职,但仅两个月后,又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高调问责―火速复出”这样的逻辑似乎成了惯例。有网友戏称,“问题官员”被问责而丢官,现在很流行;丢官后很快能复出,也很流行;复出后能升官,正在流行。
  这种免职时“轰轰烈烈”,复出时却悄然无声的反常现象,让民众不能不怀疑某些地方的干部问责是“摆样子、走过场”。近日,有媒体对官员复出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网友在回答“你对目前问题官员的问责怎么看”时,有97.98%被调查者表示,“不满意,很多问责流于形式”;而仅有1.32%的人选择了“有的满意,有的不满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梅赐琪认为,目前“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引起争议有其制度原因,“在我们现行的程序中,又有哪一个官员的任命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清清楚楚的呢?即使复出是按照程序来的,问责时的‘清清楚楚’往往和‘复出’时的稀里糊涂形成强烈反差,这种‘突然复出’的效果会引起大家的不满。而这种不满,也折射出官员管理体制本身的问题。”
  中国官员没有退出机制
  “快速复出”、“悄然复出”、“曲线复出”对方兴未艾的问责制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
  “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
  2003年的非典时期,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性卫生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
  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语,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综观近些年来的问责事例,我们不难发现,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问责力度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考量依据,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是不是有人当了‘替罪羊’,当然免不了有这样的疑问,因为许多决策往往是党委作出甚至是书记拍板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权力应该与责任对等。”
  
  无论是什么缘由被问责,官员的职业性决定了他复出的可能性。在梅赐琪看来,“大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并没有触犯党纪国法,作为职业官员的他们当然可以复出;另外,他们是辞去‘职务’,但‘级别’还是存在的,这是官僚体制的必然,不仅仅是中国特色。”
  梅赐琪比较了中美两国官员问责制度的差别:美国的官员分成三类,一类是公务员,为政府工作是他们的谋生手段,他们不是被任命的,而是被政府雇用的。另两类人是民选的或者是由民选官员任命的,政府工作通常不是这些人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和专长,如果能够选上或者被任命,他们可以放弃工作来担任官员;反之,如果没有被选上、没有被任命或者引咎辞职,他们可以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相比之下,中国的官员没有退出机制。中国的“官”作为独立的职业存在,与民间的其他职业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性,官员一旦遭遇问责,他们不太能、也不容易离开“官”这个职业。
  “‘没有其他路可退’的职业特质成了官员复出的最大制度必然。” 梅赐琪指出。
  规则不明,程序模糊
  民众对蛰伏后即复出的官员虽然颇多微词,无奈被一句“复出符合相关规定”回应给噎得无话可说,因为这些纷繁复杂的种种规定,没有几个人能摸得着头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通过对上述文件中零散的问责复出规则进行梳理,沈岿发现,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不仅规则短缺,相互之间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则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
  “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民众的质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沈岿说。
  “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引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上述规定未就‘复出理由’作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操作余地。”毛昭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
  让阳光洗刷“历史污点”
  在这个“民意喷涌”的网络时代,对于“问题官员”的“问责与复出”往往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怎样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对出现问题的官员干部进行适当的惩戒,又该如何重新启用真有能力和才华的公务员?“合情”与“合理”兼顾的标准需要我们仔细斟酌。
  梅赐琪认为,重新起用被问责的官员,既是维护稳定官员制度的现实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人才的尊重。他表示,认为官员被问责了就不应该复出,这本身可能有“非理性”的成分,“对于职业官员来说,只要没有违法乱纪,就不能一棍子把人给打死”。
  对于官员复出的条件,有学者就提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经问责调查确定有重大过错并造成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任用;复出的时机选择也不应当采用机械性的一年标准,而要综合去职的期限、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个人能力和职位的空缺情况等综合考虑。
  沈岿表示,问责官员的复出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严格依照规则办理问责官员复出事宜是第一要义。同时,需要对违法复出现象予以查究和追责。
  ――理性。问责官员的复出与否,需视其一贯的品德和才能表现、在问责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对新岗位的胜任能力等情形而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是制度理性的体现。
  ――透明。问责官员复出的整个过程和重要环节皆应公之于众,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以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取代躲躲藏藏、偷偷摸摸,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猜忌。
  ――参与。对于问责官员是否适宜复出的问题,在政府主导制之下,应吸纳公众参与、民主评议,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除了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外,还要跟踪考察被问责官员,并增加公众满意度测评环节,增强程序的透明度,以此提高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公信度。”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教授杨庆东建议。
  同时多名学者还提到,必须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员问责,绝大多数是上级问责下级,党委问责政府,而真正对官员的选举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并没有能够发出应有的声音。“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说。
   “在有公开的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中,被问责的官员,以及一般意义上有历史污点的官员,通过选举程序,实际上是把自己暴露在了选民面前。老百姓如果再次把他选上去,说明选民愿意在承认他有‘污点’的情况下给予他再次走向前台的机会,他的‘复出’是有合法性的。而我们的制度实际上没有给被问责官员这个机会。”
  
  梅赐琪表示,中国的官员在被问责之后,实际上没有办法在现有体制中把“历史污点”洗干净了再复出,即便复出之后干出了成绩,成绩所带来的合法性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于“复出”的质疑。
  
  由此可见,在目前制度条件下,理性清晰地认识官员问责机制、公开透明地贯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真正实现问责制的价值。
  
  微言网语
  对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网友“吴站长”说:从感情上讲,这些被免官员都曾犯过严重错误或产生过不良影响,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伤害了群众感情,不让其“销声匿迹”不足以平民愤。但既然国家有规定可以复出,至少,什么时候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等,应该充分考虑好,并力求得到民众认可。
  网友“佐罗”也说:官员复出并无不可,至少要公开透明,复出前应进行公示,让群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广大干群认可、说得过去才行。
  网友“铁杆”说得更透彻:光明正大地提拔一名干部,还要经过考核、审查、公示、试用等程序呢,何况对于一个曾犯过严重错误的被免官员?就算邵立勇经考核、审查后有具备被重新任用的资格,也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予以公示,看他能否得到民众及舆论认可,征求一下民众意见以及舆论意见吧!如此高调免职,低调任用岂不是一种变相的“保护伞”?
  网友“佛龛”说:问题官员被免,特别是对那些非职务犯罪的官员的免职,应该慎重看待,毕竟他们有些人还是表现不错的,让他们复出也是国家官员任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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